涉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书样本
异议人:SSXX公司。
住所:SS市。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裁定将A诉B、SS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 民初字第 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鉴于B为香港居民,考虑到:
原告证据中的《借款合同》未经原告本人签署,依法未成立,则不应以其中有关条款作为已约定争议管辖法院的依据。
首先,未有证据证明确切的合同签订地;其次,未有证据表明诉争款项支付地点,异议人对B是否收悉借款亦不知情,则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因此,无从确定本案之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在贵院辖区。
基于上述事由,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2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等有关规定,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异议人请求贵法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致。
SS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SSXX公司。
(盖章)。
20 年 月 日。
物业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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