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基于人权保障的考虑,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将“罪刑法定”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将该原则作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首在刑法中作了规定(第三条),并废止了与该原则相悖的类推制度。

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派生原则,刑事立法在时间效力上坚持“从旧兼从轻”,即法不溯及既往,除非依照新法对被告人更有利,这也是没有疑义的,我国刑法第十二条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

本文要探讨的是刑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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