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探究

摘 要: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有的人认为两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有的人认为两者是一般法律竞合关系,对于两法有交叉的部分,应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进行适用

本文就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两者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关系   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权利。

但又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保护人们合法权益、鼓励知识创新来实现这一目标;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通过制止非法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来达到上述目的。

因此,两者就好像是同一个矛盾体的两个对立面,在对立的同时又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一、总体关系   在理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两者之间的基本关系,以此作为前提,来明确在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应选择哪条法律依据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一)一般法与特别法   《立法法》第83条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而关于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之间的关系,学界就流传着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识产权法的保护与补充,并且在法律适用上,知识产权法是特别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法,应遵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加以适用

(二)一般法律竞合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来使用,在理论上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中都有相关规定。

但是如果按照优先使用特别法的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这些规则就无法得到适用,那么设定这些规则就没有了任何意义。

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两法交叉部分应适用一般法律竞合适用规则,由当事人选择适用,这样对于两法交叉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起来就更加简便,而且也符合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

二、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创造性成果类知识产权以专利权和著作权为代表,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无特别密切的关系,但也会存在交叉的部分。

以下分情况具体讨论:   第一,当两法都有明确规定时,上述已经论述,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交叉领域属于一般法律竞合,是非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因此,两法皆可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二,当知识产权专门法有规定,但不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给予保护时,两法之间不是特别法一般关系,而是一般法律竞合,专利法的拒绝保护并不能排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因此,虽然无法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当事人仍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例如:外观设计专利已经过了有效期,根据专利法不再获得保护,应该进入公有领域。

但如果由于长期使用变得知名,具有了识别力,而且不具有功能性,仍能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关于“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获得一定救济。

第三,知识产权专门法有规定,但不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中有规定的情况下,由于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之间不存在特别法一般法的关系,因此,专利法等法律的规定不能排斥反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适用

所以,一些不满足可专利性的技术、因疏忽没有申请专利的技术、或者已经无法被认定为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当其他企业未经许可使用该技术并获得丰厚利润,技术发明人就可以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一般条款要求分配该技术所带来的利润,或者禁止企业使用其技术。

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关系最为密切。

以至于有学者说,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权益的保护上呈并列关系

但是,两者适用条件还是存在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对未注册知名商标提供反混同保护,而商标法偏重于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以下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情况,探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

第一,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规定,两规定属于一般法律竞合,而不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关系,应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商标法不能优先适用

第二,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在两法都提供保护的部分,属于一般法律竞合,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如他人在其商品上擅自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会同时触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l第2项,这时就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实践中,由于目前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不提供损害赔偿救济,权利人更倾向于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

在只能根据一法获得保护的部分,依据该法进行保护,对于他人的抢注或恶意抢注行为,只能依据商标法;而他人对知名但不驰名的未注册商标的仿冒性使用行为,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结语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相互扬长避短,共同对知识产权提供着保护作用。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交叉领域,按照一般法律竞合的规则适用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一来能够更好地处理两法适用问题,符合内在逻辑;二来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简便顺畅,也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两法适用的实际状况。

参考文献:   [1]刘丽娟.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J].知识产权,2012,01:27—35.   [2]卢纯昕.反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定位[J].知识产权,2017,01:5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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