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其价值探析
一、经济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的关系 法的理念与法的价值问题是法学界一个至今存在分歧和争议的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 在经济法学界,很多时候是将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理念混同使用,不加区分。在将法的价值理念同质说的理论中,李长健教授认为:任何一项现代制度的背后就要有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持有同李长健一样观点的学者还有很多,他们认为法的理念和法的价值并没有实质区别,二者可以相互替换。 2.法的价值理念不同说 江帆教授认为:尽管人们经常会在相同或相近的问题上采用法的理念、价值理念、价值,价值与理念的涵义确实相近,但仍然需要将它们分别而论,其认为法律的理念应该是高于价值的一个上位概念,可以界定为某类价值的终极指向。李昌麒教授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关系做了进一步的论述。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理念应当是一个更高层次的范畴,它具有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层面上的含义。而经济法价值则仅仅属于价值论中的基本概念。 在不同质说中,又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主客观说。但是,价值也并非是一个纯粹客观的概念,对价值的判断本身也含有主观认识在理念,因此,价值更应该是主客观的统一。另外一种是不同层次关联说,价值虽然具有客观属性,但价值的实现和实现程度离不开人的主观判断和认识,而理念本身的一种主观的观念,它是对事物应然状态与理想境界的一种信仰和追求。因此,二者都存在主观属性。但价值还存在一定的客观性,它并非单纯的主观存在。法的理念应该高于法的价值,法的价值在正确的法的理念指导下实现。 二、经济法理念及其体系构成 所谓理念,是指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它是从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本质所做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一种高度抽象的理性的认知或观念。 1.经济法理念界定的不同观点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界定,学者也是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史际春、李青山認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李昌麒认为: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干预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2.经济法理念体系构成不同观点 目前在学界就经济法理念的研究上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一元论主要代表人物是史际春教授,他认为经本文由收集整理济法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在实质公平正义下,经济自由、经济效益和经济秩序等都是其表现形式。二元论主要代表是朱大旗教授。朱大旗认为,经济法理念所融合于其中的因素是经济法理论中最深层次的固有本质,如果从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整个历史脉络加以考察,就应该将经济法理念定位于平衡协调与社会本位两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贯通,是贯穿于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灵魂所在。持有多元论观点的学者较多,其中单飞跃教授指出并分析了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发展理念和安全理念,认为经济法的公平理念包括规则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发展理念包括持续发展、公平发展。 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定义及体系有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在认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诸多学说的基础上,我倾向于认为,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追求,是经济法精神最为集中的体现,是经济法活动的最高原则,对经济法的原则、价值以及指导思想等有决定性的作用,它是经济法的灵魂。经济法理念具有宏观性、内在的稳定性和普遍存在性。实质正义理念和社会本位理念是经济法理念中的基本理念,其它理念是这两大理念的衍生物。同时,经济法理念具有时代性,其构成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比如,以人为本、适当干预、可持续发展理念随着时代变迁得到确立。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是实质正义。它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指向,也是经济法实践活动的最高标准。主张形式正义的立法原则,忽略了主体人格现实经济地位的差异以及法律的滞后性,在维护形式正义的同时导致了实质上的非正义。作为经济自由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的民商法无法突破个人本位的现代性困境,对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更是力不从心。为了解决这一困境,经济法才得以产生。经济法强调对消费者、劳动者、弱势经营者等弱势群体的具体人格保护,并通过实质公平、自由平等和理性秩序等价值的实现承担起了社会共同发展的重任,实现社会公正也成为经济法的最高价值指向和目标追求。由此可见,实质正义具有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特质,它既是一种经济法内在精神的反映,也是一种对经济法理论和法治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准则,是经济法最高理念。 三、经济法的价值 关于经济法价值学界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事物客观具有的属性,是可供人们利用的功能、性能,是一种客观存在,并据此将其与法的理念相区分;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所谓经济法价值就是社会全体成员为了满足其需要,希望经济法应当具有的基本的形状和属性。也有学者将经济法的价值视为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但是将经济法价值分为两部分即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目的性价值居于主导地位,工具性价值是为实现目的性价值应具备的基本属性,处于从属地位。 在研究经济法价值之前,应首先讨论法的价值,即公平、秩序、自由、效率等。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是法律中的一个部门,同其它法律一样,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只不过更多注入了社会性和经济性考量的因素,赋予了特殊的内涵,而使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的价值链条中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经济公平这两个价值的中心价值地位得以凸显。我认为经济法本身的价值是实质正义以及社会本位指导下的社会效率和社会秩序、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的四位一体的和谐统一。 关于经济法的价值和经济法的理念是主观性很强的概念,由于学者思考的问题角度不同结论自然不同,价值理念的研究仍是未完成工作,仍然需不断丰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