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检验检疫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X局")及所属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结合X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保密、安全,统一管理。
第四条 X局办公室是全系统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X局公文分为电子公文及纸质公文。非密公文一般应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运转,涉密公文及联合发文一般以纸质公文形式运转。
第六条 X局公文种类确定为11种: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三)通告。
(四)通知。
适用于发布一般行政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递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七)请示。
(八)批复。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总局各司、局批准和答复下属单位审批事项。
(十一)会议纪要。
第七条 根据行文规则,X局发文分为以下几种: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党组的请示、报告;向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报送X检验检疫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中心组学习情况及学习贯彻中央、总局党组有关决定的情况;经党组研究决定需要贯彻执行的重大事项;转发党的机关公文以及通知有关重要事项和党的组织机构干部任免以及其他需要以党组名义办理的有关事项。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请示报告;发布一般性行政管理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印发全局性工作纲要计划、有关决定、政策性措施及其他重要工作安排;对全局性重要行政、业务工作的部署、通报等;X检验检疫系统内干部任免(聘任)和涉及内部机构、编制的通知;对X局所属单位、个人的奖、惩决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撤销所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以及其他需要以X局名义行文的重要行政事务。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答复有关工作,请求有关批准事项;向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布置专业性、执行性业务工作等事项;对涉及面较小的有关工作方针、政策,请示事项的批复;有关检验检疫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的解释和答复;与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和洽谈工作,答复有关问题;答复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来信以及其他需要以X局名义行文的一般行政事务。
适用于与总局办公厅联系商洽有关工作;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及机关司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地方政府行政、业务文件;印发局领导在重要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部署一般性行政、业务工作事项;以X局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通知;例行性业务工作通报以及其他需要使用办公室文件格式的行文。
适用于向国家质检总局司(局)内设机构联系、商洽工作和答复意见;根据X局发布的规章规定,在本部门工作职责权限内与分支机构就具体行政和业务问题进行商洽、征询和答复意见,要求上报情况、材料、数据以及联系工作,办理一般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以处(室)函形式制发的非正式行文。
第八条 X检验检疫局机关党委、团总支、工会等发文,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处理紧急涉密公文应使用密码电报。
第十条 X局公文应按照《X检验检疫局各处(室)规范简称及发文代字表》(见附件1)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X局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 有关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下属单位一般不得越级向国家质检总局或X省委、省政府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的要同时抄报X局。
第十四条 X局制发的公文须履行签批程序。由承办部门起草、校对,办公室统一核稿、编号、印发。承办部门对文稿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X局各部门除办公室外不得以处(室)文件形式对外行文。
第十六条 X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办事处需要向X局领导书面请示和汇报工作事项,应使用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内签报。签报在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拟稿,经处领导审核,相关处室会签后,由办公室转呈局领导阅批。各分支局向X局请示和汇报工作事项,应使用正式公文上报。
第十七条 局内签报和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几事一报或一文多报。除领导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一般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给局领导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