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与宪法解释功能 ——— 谈建立“中国宪法解释学”的可能性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年以来,在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尽管人们对宪法实施20年的效果有不同的评价,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中国社会改革与开放20年实践是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开放所带来的每一项成果的背后都有宪法发展的事实。

经过20年的发展,宪法开始成为中国社会基本的价值体系,人们开始习惯于把宪法作为一种价值目标与生活方式,努力通过宪法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各种问题

今天我们回顾宪法实施20年的发展历程时需要以理性的态度分析宪法运行过程的成就、经验与教训,从发展的思路探讨今后中国宪法的发展方向。

宪法学本身是一门批判性的学问,应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宪法现象,确立宪法问题意识,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与事实关系中体验宪法价值

20年的现行宪法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吸取的教训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教训之一是在社会转型时期没有及时地建立宪法适应社会变革的完善的机制,没有有效地把宪法应变机制制度化,宪法解释功能基本停留在理论或理念的层面上,没有转变为现实的制度,主要采用修宪的方式解决宪法规范社会生活之间发生的冲突。

“修宪型模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宪法社会现实的矛盾,但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损害了宪法稳定性价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宪法社会主体心目中的形象。

因此,在纪念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时有必要认真地思考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把传统的“修宪型模式”调整为“宪法解释型模式”,积极、主动地发挥宪法解释制度在社会转型中的利益调整功能,尽可能以解释的方法解决宪法社会生活的矛盾,以维护宪法权威,建立灵活的宪法应变机制。

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结构处于不断变化与演变过程之中,旧的法律规则与新的法律规则并存,各种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与不确定性。

由于宪法本身构成社会生活共同体的价值基础,各种社会利益首先表现为宪法问题,或者社会的冲突与矛盾反映到宪法体制中,要求通过宪法途径解决各种社会问题

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法体制一方面要适应社会变化的需求,另一方面又要保持其应有的稳定性,变革与稳定性价值之间也发生冲突。

解决这种冲突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合理地选择对宪法体制的稳定影响相对小的方式,把社会矛盾尽可能纳入到已有的宪法体制内部,依据宪法体制与程序解决问题

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惯例等多种方式中首先需要选择宪法解释的方式解决规范与现实的冲突,避免宪法体制不必要的振动。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其目标在于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定性价值

由于宪法规范宪法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与广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文都需要通过宪法解释的活动做出客观的解释

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意义在于客观地认识宪法现象,在各种社会问题中寻求宪法价值,其实质在于: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发现,另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判断与决定。

通过经常性的宪法解释,可以统一人们对宪法的认识,确立宪法价值体系的共同基础,对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基础,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实现。

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缺乏宪政传统的国度里,通过宪法解释活动可以以生动、形象化的形式普及宪法知识,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感受宪法价值,树立维护宪法价值的信念。

社会主体而言,修宪活动所带来的信息与解释活动所带来的信息是不尽相同的,宪法解释活动的信息更有助于人们在生活中感受宪法,认识宪法,运用宪法

具体地讲,社会转型时期宪法解释功能主要在于:宪法解释有助于多元价值的协调与平衡;有助于通过有说服力的宪法解释解决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有助于通过宪法解释形成社会的共同体意识与共识,为形成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体系提供条件;有助于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推动宪法规范社会化;有助于合理地确定公共利益的界限等。

社会生活宪法规范的相互关系中分析宪法解释功能时我们实际上是要回答什么是宪法问题,即宪法解释问题最后归结到宪法本身的价值认识上,在解释活动中我们经常被各种价值关系所困惑,面临各种不同的价值判断。

由于时代的变迁,宪法本身的内容也在变化,于是产生不同的解释内容与方法。

不同的社会环境孕育不同风格的宪法,同时产生不同形式的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价值的普遍性与宪法解释技术的多样性是统一的,应允许不同的宪法解释规则与技术的存在。

一个国家宪政生活中的宪法事实反映了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与传统,具有本国社会结构的特点。

因此,在宪法解释过程中需要从多样化的社会关系中解释与认识宪法,建立有助于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解释理论与规则。

如上所述,宪法实施20年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对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在实践中没有启动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程序。

面对激烈的规范与现实的矛盾,过去我们主要依赖于(或习惯于)修宪权的运用,未能在灵活的宪法解释制度中寻求解决问题的可行的方案。

“重修改轻解释”现象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宪法思考方式的封闭性与教条性,同时反映了“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宪法认识。

具体地讲没有发挥宪法解释功能的原因在于: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