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学生籍管理规定:山东师范大学学生证
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件制定了《山东师学学生籍管理规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师学学生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
山东师学学生籍管理条例。
入学与册。
条 校录取新生应持录取通知和学校规定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般不得超两周。
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放弃入学格。
复合格者准予册取得学籍。
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报请有关部门究。
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患有疾病者校医院诊断认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格年并应回医疗。
保留入学格学生不享受取得学籍学生待遇并应被通知三天离校回医疗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入学格。
保留入学格期治疗康复者可下学年开学前周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校医院复合格报教处批准随下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格。
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准到校并办理缴费册手续。
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学生证盖册方始有效。
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册者按动退学处理。
课程与选课。
六条 学校科专业按四年制制定教学计划专科专业按三年制制定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各专业设置课程分必修、选修两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规定定学分。
科学生校学习年限允许三至六年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以四年计;专科学生校学习年限允许二至四年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以三年计。
必修课是实现培养目标、达到基规格所开设课程学生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序列修。
分公共必修课、学院通识课和专业必修课。
选修课分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分人社会科学类、然科学类、职业技能类、健康教育类等。
专业选修课是指与专业密切系或相关性较强专业提高课程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水平培养学生从事科学研究能力。
原则上科专业选修课总学应不少专业课总学30%专科专业选修课总学应不少专业课总学5%。
七条 学生依据专业教学计划教师指导下按照《山东师学选课实施办法》进行选课。
学生每学期选课数量般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各类学分数因特殊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批准可减少选课学分数但不低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二分由规定学制年限不能修满毕业额定学分者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科允许延长修业期至两年专科延长年。
新生入学学期按学校安排课表上课从二学期起实行选课。
学习纪律与考勤。
上课、实习、劳动、军事教育等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补假)凡请假或请假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续假者律以旷课论处。
九条 学生不得擅离校。
批准离校或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按《山东师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面申请(因病须附校医院证明)审批签方可生效。
请假天以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二至七天由主管院长批准;周以上由学院签署见报教处批准、学生处备案;超月者由教处会学生处审批。
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
必须延长假期应办理续假手续。
十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或主持活动教师协班干部具体办理考勤情况应及送交院办公室。
各学院应有专人责汇总考勤情况并将结定期向学生公布报教处备案。
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十三条 考核方式分两类考试和考。
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各门课程采取结构成绩制每门课程平成绩、期成绩、期末成绩或理论成绩、实践成绩占课程终成绩比例由各学院按课程具体情况提出见教处认可付诸实施。
十四条 学生考试考成绩按分制评定并实行学分绩制以确定学生学习质量上差异。
分制与绩对应关系见下表。
考试成绩 00 9599 909 8589 808 7579 707 6569 606 60分以下。
绩 5 5 35 3 5 5 0。
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评定分优秀、良、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
分制 90~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等 级 优 良 及格 不及格。
课程学分数和分两种情况计算当课程学分和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按学生实际取得总学分计算;当课程学分和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按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计算。
考试违纪作弊、旷考、考试不交卷若系必修课程登记成绩明原因其课程成绩零分绩0并参加平绩计算。
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教育活动及重比赛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及作品认定奖励适当学分绩。
十七条 公共必修课应按照教学计划考核方式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或考。
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各项目考核可随堂安排。
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生校医院证明和公体部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体育项目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公体部安排)适合其身体情况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考核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十八条 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学期授课总学三分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因病须凭校医院病假单课程考试送交申请或证明无效)院长签署见并报教处批准方可缓考。
因事般不准缓考。
二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明违纪或作弊样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教育表现较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二十条 学期课程考试般由教处统安排学期末两周进行考课程和体育课考核应前结束。
不满学期或因特殊原因提前考核考试课程征得教处由各院行安排。
二十二条 考试、考成绩评定不得更改。
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人不得教师应开学周提出复核申请所学院分管教学责人并报教处批准指定专人复核。
二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见《山东师学学生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免修、重考、重修。
二十四条 学生通各种途径提前掌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可申请免修。
具体要如下。
、学习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并有定学能力学生允许申请免修须拟申请免修课程期末考试前两周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主管教学院长报教处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有实验环节课程其实验部分不能免修应随班做实验并取得实验课成绩。
二十五条 公共必修课、劳动课、公共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二十六条 考核或其他原因取得学分必修课程达到退学规定学分前可下学期初重考(旷考、免修达到80分及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准重考)。
重考以次限。
重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
重修方式般随下年级听课或参加开课学院单独组织重修课程班学习。
以学方式重修学生仍要办理重修手续并凭证与任课教师取得系接受教师指导按交作业(有实践环节还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期末考试。
办了重修手续年不参加重修或批准擅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休学与复学。
、因伤病校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以上;。
、学期请假缺课超教学周数三分以上;。
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须由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学院审、报教处批准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二十九条 学生批准休学不得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专业奖学金停发;。
、因病休学应离校治疗。
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国人民放军(含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年。
、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必须出据县(市)以上医院诊断报告证明恢复健康并校医院复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有严重违法乱纪行者取消其复学格。
批准保留入学格及保留学籍者亦照办理。
退学与试。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学期累计取得学分平每学年低30学分;。
、规定期限不办理休学手续或者休学期满提出复学申请及申请复学复不合格;。
5、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外伤残无法继续校学习;。
9、人申请退学。
三十五条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达到退学规定学生允许其试年且以次限。
有以下情况者不允许申请试。
、考试作弊。
学生试提出面申请所学院并报教处审核批准。
试期停止学籍并按规定缴费。
学生试期满学年平学分达30及以上者学校恢复其学籍否则立即取消试格。
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所学院提出面报告教处审核校长会议研究定。
、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庭户籍所地。
、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学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
3、逾期不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销其校各种关系不发给肄业证。
三十八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因成绩原因退学试者除外)所缴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学与学业。
、有特殊才能学或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校医院证明不能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其他适当专业学习;。
3、确有特殊困难不学或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情况发展变化学生必要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入学满学期或二年级以上;。
、由招生所地下批次录取学校入上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高学历层次;。
3、应予退学;。
、其他无正当理由。
、学生校围专业须人提出面申请由所学院签署见报教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学生学两校由出学校报所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学手续;跨省学者由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条件确认办理学手续。
须户口由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件送入校所地公安部门。
获准专业学生仍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下学年开学周到教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四十二条 学生入新专业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学分方可毕业。
专业前修合格且容与程上相当或高入专业教学计划要相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
可予承认原学专业课程学分超入专业相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二可将学生编入相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年级学习。
四十三条 因专业而延长校学习者应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延长期有关费。
毕业、结业与肄业。
四十四条 学生学校规定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
四十五条 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
四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校规定学习年限)有下列情况者作结业处理。
、毕业论答辩或答辩不合格。
作结业处理离校学生允许离校年返校随有关年级重考原不及格课程。
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毕业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十七条 具有正式学籍学生校学习满学年并取得规定必修课程学分且人无法坚持学习者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肄业证。
主辅修双学位。
四十八条 对完成专业学业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者发给辅修专业证。
四十九条 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合学位授予条件学生可另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
附则。
五十条 规定005年9月日起施行。
五十二条 规定由教处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