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的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索——关于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事

寿光法院的具体做法  山东省寿光法院推出的举措是,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根据案件情况召开一个由公诉人、辩护律师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会议

会议上,对拟在法庭审理中使用的案件证据一一进行出示,由控辩双方分别表示是否对该证据持有异议。

会议之后,必须制作控辩双方“有异议证据清单”和“无异议证据清单”。

一方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物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也在此时提出。

在开庭审理时,法庭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而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则简化质证,防止审判过程中的繁琐举证或者出现一方突然申请调取新的证据而被迫休庭的现象,以提高审判效率。

1.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提起方式和参加主体。

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包括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外的其他公诉案件。

但检察院认为不宜适用并商请人民法院同意的案件也不适用。

对于上述范围内的案件,也并非都有必要举行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可以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公诉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是否适用由人民法院决定。

参加庭前会议的主体一般包括下列人员: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监护人。

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与负责案件法庭审理的法官应当是不同的人,以防止庭审法官提前接触案件证据形成预断。

2.庭前会议出示证据的范围。

凡是与案件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控辩双方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证据材料均应当在庭前会议出示,主要包括涉及案件事实的证据、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

对于控辩一方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出示某项证据的要求,被申请出示方可以提出如下抗辩理由:所询问的材料与本案的法律和事实无明显关系;证据展示要求过分加重负担或者不切合实际;展示资料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安全;属于保密特权范围的诉讼信息;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经过判断推理、综合分析得出的结论或意见。

另外,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资料,既不能在庭前出示,更不得在法庭上提供。

3.庭前会议的举行程序。

控辩一方或双方提出举行庭前会议,人民法院决定举行的,应当告知公诉机关、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接到通知后,应当作好参加庭前会议的准备。

但在举行庭前会议前,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可以不通过法院,直接进行会晤对证据认定达成共识,并制作《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由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签字,并于举行庭前会议的3日以前提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经核实被告人无异议后,即可依《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直接开庭审理,原定的庭前会议不再举行。

如果控辩双方未能提前就证据问题达成合意的,法院应当按原定日期举行庭前会议

举行庭前会议时,控辩双方中的一方对对方出示证据表示有异议且提出新的主张的,应当出示相应的证据,对方再作出有无异议的表示。

如果控辩一方或者双方证据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但不能就其主张当场出示相关证据的,可以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或申请重新鉴定,对此,异议人必须在开庭前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提供新的鉴定结论、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未能在开庭前提供的,必须具有正当理由。

对于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核实的证据,应一并在庭前会议出示,并分别征询控辩双方的意见。

庭前会议上,控辩双方只应就该证据的证明效力表示有无异议的意见,不能进行质证和辩论。

经过对证据出示和表态,控辩双方证据无异议的,视为达成合意。

证据存在瑕疵,对方提出异议的,或者对于一方提出异议但又不能提出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控辩双方可在不违背法律、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条件下达成某种合意,公诉机关可以据此重新修正指控意见。

庭前会议结束后,由书记官制作《证据展示报告单》,交控辩双方核对。

该报告单应当详细列明控辩双方存有争议的证据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清单。

4.庭前会议结果的利用。

寿光法院是将庭前会议与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结合起来适用的,“庭前证据展示是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前提与保障,而简易化审理则是庭前证据展示的有效延伸和必然选择”。

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充分利用庭前会议的结果,简化法庭调查中的举证、质证过程。

法庭在庭审时仅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对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则简化质证方式。

具体来说,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可以有选择性地宣读起诉书,并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庭前会晤达成合意,并向法院提交了《刑事案件证据展示合意书》的,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经合议庭询问表示没有新的意见,合议庭可以当庭对此作出认定;如果有异议的,由辩护方只就有异议的部分举证,再由双方质证

控辩双方庭前会议达成合意的,参照上述作法进行,证据展示一方或者双方对《证据展示报告单》提出新的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当庭举证,并经双方质证;当事人仅对《证据展示报告单》表示口头异议,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新的证据证据线索支持自己观点的,法院不予采信。

在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引导控辩双方针对焦点,就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与事实部分重点发表辩论,防止出现重复辩论、循环辩论的情况。

寿光法院实施改革的效果  寿光法院通过实行庭前会议和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取得了显著的诉讼效果和社会效果,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庭前会议使法庭审理能够集中精力对那些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重点调查、质证,对双方不存在争议的证据质证环节进行简化,大大缩减了开庭审理的时间。

而且,对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新的证人作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情况,能够及时在庭审前解决,有效地防止了被迫休庭情形的频繁出现,大大减少了开庭次数,保证了庭审的集中连续进行。

寿光法院实施改革后,工作效率明显提高。

据统计,寿光法院举行过庭前会议刑事案件共223件,这些案件全部做到了当庭审结,一次开庭成功。

第二,经过庭前会议公诉方根据辩护方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可以有针对性地重点核实、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甚至修正指控的内容,有利于公诉机关做好参加庭审指控的准备工作,有利于其更好地履行公诉职责。

同时,经过庭前会议,法庭调查的重点集中在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上,公诉人只需集中精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不需要在法庭上面面俱到地出示证据,大大降低了公诉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公诉质量。

第三,庭前会议使辩护人的准备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减轻了工作量,为辩护人充分履行辩护职能提供了保证。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改革体现了对被告人主体地位和意志的充分尊重,增强了对其权利的保护,减少了被告人对庭审的反感、对抗情绪,使得被告人更容易接受法庭的裁决、认罪服判,提高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和权威性。

迄今为止,寿光法院实行庭前会议审结的刑事案件共223件中的被告人无一上诉,充分说明了这一改革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寿光法院改革的评析  1.是“庭前会议”还是“庭前证据展示”  寿光法院改革的最初目的是想推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但是我们通过分析研究与比较,认为将寿光法院的改革称之为“庭前会议”更为合适。

因为这种模式与我们所研究的本来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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