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旧固定资产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

2006年2月,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较2001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旧准则”)在内容表述上有较大的变化,导致相关的会计处理也出现了较大的差异,为了加深对新准则的理解和运用,本文就新旧准则会计处理方面的差异作以下初步的探讨:一.账户设置的差异1.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户。

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与旧准则中的后续支出资本化的条件不同,因此需增设“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明细账户,用于核算符合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

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因此需增设“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明细账户,用于核算固定资产的预计弃置费用。

2.增设预计负债明细账户。

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为了全面核算预计的弃置费用,除了增设“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明细账户外,还需增设“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明细账户。

二.主要账务处理的差异(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1.购入固定资产的差异新准则第八条规定:购买的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

在旧准则下,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在新准则下,如是正常信用条件下支付价款的,与旧准则的账务处理相同,如是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所购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重组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而旧准则规定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

新旧准则对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的规定出现了差异。

在旧准则下,债权人因债权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在新准则下,则是按受让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受让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权重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差异新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确认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更加可靠。

第七条规定: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在涉及补价时,同样区分按公允价值和不按公允价值入账两种方式。

而旧准则则对换入资产不区分是否按公允价值入账,均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

因此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新旧准则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出现了差异。

如不涉及补价时的固定资产交换,旧准则是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分别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金”等科目;新准则则是按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分别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借贷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或贷记“营业外收入”。

4.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的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而旧准则没有涉及到。

因此在新准则下,如固定资产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

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预计的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科目

(二)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差异1.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差异 新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准则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是: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同时新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而旧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的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者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发生的应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费用。

新旧准则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的确认条件不相同,新准则较旧准则更容易理解和操作,可按发生的经确认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应当终止确认,按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进行清理处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对于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旧准则没有明确规定期限,一般是采用预提和待摊方式处理,而新准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按发生的不符合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借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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