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数量 提高质量

内容提要:立法为民,贵在法优。本文以重庆市地方立法工作为背景资料,总结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应注意七个方面的问题,简称“七字”思考, 即:“少”、“当”、“简”、“特”、“严”、“稳”、“合”。行文中融入了一个地方人大立法工作者关于地方立法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

关键词:地方立法 ; 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为民,贵在法优。法治之法,须是良法。依我国立法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法规立法权。地方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质量高低,事关法治,事关执政能力建设,事关执政为民理念。当前,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①],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是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对新时期新要求必须做好的一篇大文章。其中需要研究探讨问题很多,可以总结提高的经验也很多。本文仅以重庆市的范围为范围,以重庆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情况为情况,并主要从地方立法工作的操作层面上,提出一些思考意见,共有“七个字”,还很不成熟,只是一个老法学工作者从事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一年多来得到的初浅体会。本次会议以“法治、宪政与人权”为研讨课题,属理论性很强的阳春白雪之论,笔者的些许体会或可充佐餐小谍,同时,亦意在吁请法学界同仁多关注、参予我国地方立法工作。文中不当之处,尚祈批评指教。

1、在立法数量上,坚持一个“少”字。

重庆是共和国最年轻的一个直辖市,1997年由全国人大批准设立。七年来,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辱使命,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就地方立法而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和批准地方法规案、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210件,现行有效的157件(含单行条例2件)。其中,属于经济类的85件中,社会文化等综合类的72件。在数量上,已与北京、上海、天津、四川、浙江等省市不相上下,已经越过了地方立法数量型发展阶段[②]。今后的地方立法工作重点,可以也应当转到进一步优化结构,以提高质量为重点上来。

基于此,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在制订五年立法规划时,大致上控制在每年新立法规为10件左右。2003年实际完成7件新立法规。客观上讲,地方立法的空间是有限的,每一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有限,能用于地方立法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一句话,立法资源有限。在有限的资源领域中,要达到优质,除了其它必备的条件和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外,在工作方法上,必须控制数量。有道是“少而精”,它意味着,少才能精,多易生滥。

“法繁扰民”,古来如此。地方立法发展到今天,总量上已达到一万多件[③],再过分追求数量的增加,势必会破坏地方立法主要是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起拾遗补缺作用的法律阶梯格局,使公民和法人在同一种法律关系中,不得不面对两、三种不同的法律条文,不胜其烦。在“人权入宪”的今天,立法者应深怀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敬畏之心,要防止地方立法对社会生活的过度干预。地方立法尤应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可上可不上的立法项目,尽量不上。要集中力量制定出几件真正管用的法规,尽量避免把宝贵的立法资源花费在那些难以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无益也无害”或“有益但无用”的立法项目上,把立法工作的重点真正转到提高质量上来。

这里说的控制数量,主要是指制定新的地方法规数量不能太多。至于对已制定法规的修改、修正或废止,则应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在立法计划中予以倾斜。当然,可改可不改的一般不要急急忙忙地去修改,这是法律的稳定性所要求的。在当前,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地方法规,都应当无一遗留地清理出来,对其中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该废止的要废止,该修改的要修改[④]。在地方立法中,坚持立、改、废并重,甚至在一段时间内向改和废偏重一些,正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所必须的。

2、在立法的定位上,坚持一个“当”字。

地方法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毋庸置疑,它们理当具有法律规范的共同特性。但相比于法律、行政法现,地方法规作为法律规范,“地方性”是它的第一特性。因此,对地方立法在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中的地位和作用,定位要恰当;对某项地方法规在经济、社会或文化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即重要性、必要性的定位也要恰当。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方立法,就其地位和效力来讲,是居于较低层次的,即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就其作用来讲,主要是拾遗补缺,即对中央立法的补充和细化,使上位法和国家大政方针得以有效实施。虽然地方上也有创制性立法权,可以对中央立法不便或不宜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进行探索,但这种探索要受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时机、经验和其他条件的限制,不能刻意追求,更不能一哄而上。这就是说,地方的法制建设、我们的依法治市,就有法可依的层面上讲,主要是遵守、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而不是搞一个地方法规的完整体系[⑤]。况且,立法不是万能的,法律是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不是全部手段。我们的地方立法要为城市的社区自治、农村的村民自治、各行业的行业自治留出空间,特别是要为道德规范,以及一个地方的良风美俗留出空间[⑥]。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特别是对于象重庆市这样地处西部的欠发达地区来说,还要为有关的发展政策留出空间。面对改革中的新事物、新问题,通过政策或政府规章调整一段时期,取得经验后再上升为地方法规可能更为妥当。对地方立法的价值要有正确的估计,过高估计地方法规的重要性,不符合关于建设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也不符合立法学基本理论。

3、在法规的起草审议中,坚持一个“简”字。

法贵简约,法贵精确。地方立法应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当体现便民原则。简便,才能提高效率,才能节约立法资源和公民、法人的办事成本。内容设计上,不需要经过复杂程序能处理的问题,程序要尽量简化、简明。地方立法的针对性要强,不能盲目追求“成套设备”,不要搞“大而全”、“小而全”,有几条就制定几条,关键是要管用。切忌那种小法抄大法、下位法抄上位法的“三世同堂”,甚至“四世同堂”的现象发生。这不仅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还会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弄得不好,还会客观上造成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中的越权审议和越权释法。这种做法,对提高地方立法质量不但无益,甚至有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个法规草案时,发现有60%多的条文是与上位法相同的。这样的法规就很不简明精确,也必然缺乏地方特色。因为地方特色不是把条文的文字改几个字,使之与上位法不完全相同就能具有的。有一种说法认为,把上位法抄入地方法规中,可以方便群众,使之一法在手,即可明事,不必东查西找。这其实只是某些地方立法者的一厢情愿。因为,这种抄入,即使再高明,也会打乱原上位法的固有体系和逻辑结构,甚至会使原条文的立法意图发生变化,一旦发生某种歧义,需要追本溯源,反而难以查找,不能一目了然,徒增繁杂和烦恼。

地方法规的语言文字也应简洁、规范、准确、严谨,避免因表述不明、前后矛盾、模棱两可等技术因素影响法规的可操作性,影响法规质量

4、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坚持一个“特”字。

地方立法就是要体现地方特色。现在,地方立法中互相攀比的现象并不少见。论证某项立法的重要性,往往说某某、某某省市已经或正在制定云云。认真调查一下,常常不是那么回事。有的并未制定,有的尚未立项,有的只是批准了较大市制定的某个条例,有的甚至反问:“不是说你们正在制定该项法规吗!”据说,这叫做“相互促进”。有的部门的负责人把通过立法固化部门利益当作“政绩”,往往采取这种“相互促进”法。兄弟省市间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是完全必要的,相互攀比则是不可取的。地方立法贵在因地制宜。有些法规,北京可立,上海可立,重庆不见得能立,也不见得要立。反过来也一样,北京不必立,上海不必立,重庆不见得不能立,如有关三峡库区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地方立法要立足于本地的实际。实际是本、是因,法规是末、是果。说到底,是经济、是生产力决定法。地方立法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要一味抢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头。全国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各地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千差万别,解决的方法和手段也不应雷同。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应当成熟一个一个,不能盲目模仿,搞攀比。

5、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一个“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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