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和程序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是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二项重要基础。

笔者谈点个人看法,请同行赐教。

讨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定依据的前提是明确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目前这一问题只是在《独立审计准则》中提到,但《独立审计准则》属于行业准则,法律效力低,且在实际诉讼时,律师、法官往往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特点和行业准则不甚熟悉,对审计固有的局限性不够理解,导致法官作出的判决往往对注册会计师不利。

笔者认为,应在《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使社会各界认识到: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护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而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其审计,对被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作出合理保证,而非百分之百的保证。

注册会计师只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应承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工作粗疏,不能查出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中存在的明显的、重大的错误或舞弊等违法行为,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给根据该会计报表信息决策者造成了损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问题,注册会计师法律界的认识不一致。

法律界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与实际不符,就是不真实的审计报告。

这是法律界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一种苛求。

我们要通过与法律界的交流和沟通,通过宣传《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使他们认识到: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抽样审计,即使严格按照审计准则执业,也很难保证其出具的报告与实际完全一致。

也就是说,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只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范围、依据以及实施的程序的真实合法性,并不代表被审计会计报表的全部事项都是真实的与合法的,法律界不能将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的责任全部归咎于注册会计师

这一问题说明,应当修订《注册会计师法》或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细则》,在明确会计责任审计责任的同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作出定义,明确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

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可操作的程序和法定的鉴定机构,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委托人和其它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起到惩戒或保护注册会计师的作用。

目前,由于没有这样的法定鉴定机构和操作程序,因而往往会出现司法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判罚过重的倾向,如有的地区司法部门甚至在案件没有定论以前,就对涉案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拘留;对“皮包公司”追究责任时,只追究为其验资的注册会计师责任,不追究虚假出资者或银行为验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责任;一些公司的改制或购并,有关部门先定下调子,要求注册会计师按定下的调子出报告,但一旦发生法律责任,只追究注册会计师报告失实的责任,等等。

这种情况对于会计市场的发育是十分不利的。

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案件是一种特殊案件,这里面既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专业技术和审计理论问题,司法部门应充分听取专业组织或专业人员的意见,正确界定法律责任

所以,追究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应有法定的鉴定机构和法定程序。

我以为,其要点可以是:   1.通过修改《注册会计师法》,依法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由法律专家及精通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界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鉴定委员会的界定结论进行处理。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果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的界定结论有异议,可向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

4.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委托上述鉴定机构,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并依据界定结果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但如法院对此界定结果有异议,仍可按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定。

浙江财税与会计·徐志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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