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不作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要件,而先行行为则是不作为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和根据之一,换言之,行为人如果因其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就由此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因此,先行行为既是行为负有特定义务的根据和来源,也是行为人成立不纯正作为犯的先决条件(注: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作为犯和不纯正作为犯。

纯正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包括职务或业务需要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因此,先行行为作为义务仅针对不纯正作为犯而言。

)。

但是,关于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根据、条件和范围是什么?理论上却缺乏细致的探讨。

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往往出现两个极端:要么对本应因其先行行为负有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作刑事追究,缩小刑罚圈的调控范围,客观上导致纵容犯罪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要么扩大不纯正作为犯的处罚范围,客观上导致刑法的泛化和刑罚的膨胀,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以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为基础,联系国外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对不作为犯中先行行为展开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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