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经济发展

现行经济法规颇为庞杂,几乎有三分之一需要修订

因涉及范围甚广,故修订工作,不可能由经济部单独完成。

进行此项修订工作时,自必须考虑各有关机关的意见,这也是何以我们要设立这个经济经济法规编修委员会,而且要邀请各位参加的原因。

各位能于百忙中惠允合作,参与编修工作,经济部及本人愿对于各位的贡献,谨在此先致诚挚的谢意。

依据多年来从事经济发展工作的经验,本人深知,由于经济迅速成长,现行法规多已不合时宜,对企业经营构成极大的阻碍。

因此,制订一项审慎的计划以全盘修订此等法律,实为当急之务。

就个人记忆所及,则远在1958年的时候,美国驻台的安全分署即曾经由美援会提出建议,认为行政院应设立一个机构,来从事修订财经法律工作,并愿在美援项下,提供该一工作机构所需的预算。

行政院法时对于此项建议也确曾郑重的予以考虑,但终因种种原因,而未能采取具体的行动。

1959年,为了根据政府的决策,计划改善投资环境,乃发现现行法令实已不能配合当前情况的需要。

由于彻底的修订计划必须要经相当长的时间始能完成,势难因应当时改善投资环境的紧急需要。

因此,不能不采取措施,专为改善投资而草拟一项特别法,以期突破现特法律史中足以影响投资之各种障碍。

这就是1960年所颁布实施的奖励投资条例。

事后证明,该条例确实是鼓励投资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工具,同时也进一步证明了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必须要全面推动对于有关立法予以悠订的迫切需要。

关于法律经济发展的密切关系,以及政府立法对于经济活动的影响,本人愿提供下列各点,以供各位参考: 第一,政府的立法必须要兼具防制性与促进性的双重功能。

我们一方面要运用法律以保障人民的权益,而另一方面也要用以增进公共福利。

因此,法律应该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工具。

法律必须能领导活动的进展,而绝不能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

我们应该可以用日本的经验来证明: 经济法规应配合社会经济结构的进步与变动而随时修正。

例如,日本的造船工作,虽具相当规模,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几乎已为盟军完全摧毁,且其设备与技术亦已远落在美国之后。

故在战争甫经结束的一段期间,造船业的恢复甚至显得并无多大希望。

但经颁布法律,对自己电动焊接机械及其他造船机械免除进口关税,并自美国引进新技术之后,造船业开导突飞猛进。

经过十年多后,日本在世界造船业中已居于领导地位。

日本法律允许关税税则随时修订,以配合经济政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

日本战后经济能有非常的快速进步,法律的高度配合与适应是相当重要的原因,而间接的也是日本对于立法特别重视的结果。

日本,国会参众两院及内阁固均设有法制局,各部会也都有立法顾问人员,专门担任法律修订工作

即使从事经济活动的民间机构,也相当重视立法,且经济提出修订法律的建议,也因此,日本法律才能适当的灵活运用,随时适应实际需要。

同样,在于其他若干国家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将法律继续不断修正的事例,例如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便都设有立法资料室。

国会图书馆藏有极丰富的参考资料,也对立法工作颇有贡献。

然而,台湾现行政政府机构中,却并未设立类似的法律研究单位,因此,我们便不能经常进行法律的研审与修订工作,结果遂使立法赶不上时代的进步

诚然,要使立法随时赶上时代,并不简单。

主要的必须一般民众能了解有这种改变的需要,才有成功的希望。

举例而言,在制定与执行有关空气污染与水污染的法律时,这种法律能规定到如何程度或能发生如何的效果,就要视一般公众对于国民健康与经济福利所了解的程度来决定。

因此,如何以普遍的教育来激起广大民众的新观念,将是法律修订能获致成功的先决条件。

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谨慎的计划并加以有效的倡导。

第二,法律修订的方向必须以孙中山先生首创的三民主义为基础。

根据国父学说,为经济发展所作的一切努力,均须以实现民生主义为目标。

经由投资得利润固然是合法的,成功的企业家的财富累积,也因此是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过度的财富集中与不正当的企业竞争,仍将破坏社会秩序,而应该严格制止。

政府已采行累进课税的所得制度,以期达成公平分配财富与所得的效果,但也仍须制定类似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以防止独占行为。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