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款项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款项管理规定

公司及内部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注明工程款项首先进入公司银行资金管理:账户

1、甲方支付的各种工程款项(含从甲方借入款项)不分金额大小,一律先进入公司账户公司预扣管理费、税费等后,再根据项目部的工程进度需用款情况,一次或分次打入项目部账户。严禁项目部擅自将工程款直接打入项目部账户或用其他方法直接从甲方领取工程款,一经查出从重处理。

2、公司可以直接划取项目欠交公司的各种款项公司扣取款项的顺序为管理费、利息、借款本金。

3、项目负责人自筹资金应由项目统一管理,入账核算。入账金额以实际交纳到财务的数字或已付票据为准;为防范风险,项目会计只允许出具缴款人为项目负责人的收据,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出收据。

4、对项目负责人以自筹资金支付甲方工程保证金的,款项要通过公司(或项目部银行账户办理。同时,项目负责人要签订承诺书,承诺负责收回工程保证金并承担保证金不能及时回收的风险。

5、会计人员应对所有款项的支出进行审核,与工程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支付。各种预付款项必须加以控制,确实必须的才支付预付款,数额较大的要签订购销合同,不准将款项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6、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工人工资、零星材料采购、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等管理费用以现金支付外,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超过结算限额(1000元)的支出,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支付。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大额现金支付材料款,实行钱账分管。

7、严格执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审核,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一个项目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严禁多头开户。如确因工作需要增开账户的,必须经公司批准,并将所开设的账户账号报财务处登记备案。不得私开账户、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

8、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9、建立票据领用和保管登记簿,银行对账单及作废支票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10、单位取得的银行承兑汇票要及时复印、登记入账,并登记备查簿,详细注明收到时间、出票日期、出票单位、金额、期限、票号等。付给其他单位汇票要及时取得相应手续,登记入账,并登记备查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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