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村社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社公路养护管理,促进村社公路科学、全面、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试行)》《达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办法、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村社公路,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实现了高等级路面(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铺装的,路面宽度达到3米以上,长度不少于100米,且能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社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局为全县村社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全县村社公路发展规划、养护工程质量考核评定;安排和管理养护资金;负责养护工程招标和发包工作;负责指导村社公路遭遇重大灾情时的抢修和修复工作。

公路养护管理段受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具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负责列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村社公路养护管理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全县村社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总结、推广村社公路养护管理经验,促进行业技术交流。

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受县交通运输局委托,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村社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村社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拟订本辖区村社公路发展规划、养护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安排和管理养护资金;负责指导村社公路遭遇重大灾情时的抢修和修复工作;负责制定爱路护路镇规民约;保护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使其不被侵占、损坏,保持公路畅通;负责村社公路绿化工作。

乡镇“交管办”具体承担村社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拟订本辖区村社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验收养护管理指标完成情况;负责村社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民社区)委员会做好村社公路危桥险路排查、抢修和治理工作;与村民社区)委员会签订村社公路目标责任书,督促村民社区)委员会落实日常养护管理;做好村社公路路产路权保护。

第六条?村民社区)委员会是本村(社区)村社公路日常养护实施主体,负责本村(社区村社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筹措好养护配套资金和劳动力投入;协助乡镇“交管办”拟定本村(社区村社公路养管计划;与社长签订村社公路目标责任书;指导、督促养护生产和经常性上路巡查;做好季节性养护和整治、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的组织安排;协助解决公路建设、养护、拆迁等涉农问题;负责保护村社公路路产路权,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负责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全县村社公路养护资金,参与审核村社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建议计划;参与村社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按规定拨付资金;对乡镇村社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县级相关涉路部门,按照本意见和各自职责做好村社公路管理养护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九条?村社公路实行“行业指导、分级考核乡镇管理、村负责”的养护管理机制。

第十条?村民社区)委员会每月将村社公路养护情况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交管办”要落实好管理养护任务,定期查评路况,并将查评结果报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每半年对村社公路组织一次全覆盖现场检查。

交通运输局根据乡镇检查结果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抽查率应达到20%。

第十一条?村民社区)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本村(社区村社公路养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本村(社区村社公路路面、路肩、边坡及防护构造物、桥涵、排水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绿化管护等日常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养护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村社公路要经常保持水泥路面平整无破损,沥青路面平整无坑槽,路肩整洁且宽度不小于0.5米,边坡稳定无坍塌,边沟、桥梁、涵洞排水通畅,公路构造物完好。

因水毁、坍塌、积雪等自然灾害造成中断或严重损害时,由村民社区)委员会及时组织抢修,保证受损公路尽快畅通。

第十三条?村社公路绿化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施

第四章?村社公路保护。

第十四条村社公路用地属村集体建设用地,公路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不得随意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村社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确保公路完好,保障安全畅通。并接受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的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对村社公路超限超载实行源头监督,在不影响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的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社区)委员会负责完善限高、限宽设施,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通行或绕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村社公路上行驶。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村社公路,不得在村社公路上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公路的,由村民社区)委员会审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同意并备案后方可实施。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社道公路的,由村民社区)委员会审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村社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3米,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控制区内修筑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第十九条村社公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社区)委员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定村社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养护生产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实施村社公路养护时,作业区两端应设立明显施工安全标志,交通流量较大的路段应避开高峰作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加强养护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违章操作,杜绝事故发生。

第五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村社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按照养护工程费配套、农民筹资投劳配套、政府以奖代补配套的要求,遵循“政府以奖代补、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村社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按照“争取上级补助,县财政预算配套,整合项目资金支持,社会捐助帮扶”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养护管理资金。

第二十五条日常养护经费。村社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由日常保养经费和小修经费组成,由县财政实行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社区)委员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筹集。

日常养护经费按村道1000元/公里.年、社道800元/公里.年纳入县、乡综合财力年度预算。

因路网规划或路面结构调整等原因导致养护里程出现变更的,由县县交通运输局与县财政局共同核实后对养护经费预算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大中小修经费。村社公路大中小修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县县交通运输局初审后,按“一事一报一定(定:工程量和造价)”方式上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所需资金在交通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专项工程经费。涉及村社公路水毁修复、临时突击性整治等专项工程,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县交通运输局的业务指导下按“一事一报一定(定:工程量和造价)”原则向县政府申报,按县政府审批意见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村社公路养护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村社公路养护管理必须达到本实施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其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相关评分表规定执行。

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考核管理,由县目标绩效办、县县交通运输负责组织实施

社道公路养护质量考核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在村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考核结果直接与财政预算、项目计划安排挂钩。

在社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对未完成养护计划,造成失管失养的村社公路,将追究相关乡镇或部门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村社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意见由县交通运输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