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税收】 税收分类

李炜光教授的《写给中国的纳税人》一文诚如《书屋》的编辑絮语所言,系发愤之所为作,情绪激昂,见解独到。

笔者浅陋,有一些想法,求教于方家。

税收的“三性”      读了李玮光教授的文章后,笔者翻了翻书,查着几条外国对税收定义,不嫌繁琐,罗列如下:   1. 英国《新大英百科全书》定义:“在现代经济中,税收是国家公共收入最重要的来源。

税收是强制的和固定的征收;它通常被认为是政府公共收入的捐献,用以满足政府开支的需要,而并不表明是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

税收是无偿的,它不是通过交换来取得。

这一点与政府的其他收入大不相同,如出售公共财产或发行公债等等。

税收总是为了全体纳税人的福利而征收,每一纳税人在不受任何利益支配的情况下承担了纳税义务。

”   2. 美国的《现代经济学词典》定义:“税收的作用在于为了应付政府开支的需要而筹集稳定的财政资金。

税收具有强制性,它可以直接向居民或公司征收

”《美国经济学词典》则认为,“税收是居民个人、公共机构和团体向政府强制转让的货币(偶尔也采取实物或劳务的形式)。

它的征收对象是财产、收入或资本收益,也可以来自附加价格或大宗的畅销货”。

3. 日本的《现代经济学辞典》定义:“税收是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为筹集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资金,而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货币的形式对私人的一种强制性课征。

因此,税收与其他公共收入形式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税收是依据课税权进行的,它具有强制的、权力课征的性质;(2)税收是一种不存在直接返还性的特殊课征;(3)税收以取得公共收入为主要目的,调节经济为次要目的;(4)税收的负担应与国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5)税收一般以货币形式课征。

”   这些定义李教授所言的我国教科书上对税收定义基本相同。

定义里也清楚地认定了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且这些国家应该都是市场经济国家。

所以认为“税收三性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那时候的体制,是大政府,小社会……三性的提出,符合当时的制度需要和要求,是那个时代的产物”这个说法恐难以站住脚。

另一方面,李文对“三性”的论述也有偏颇之处,如认为强制性是任何法律共有的因素,不只税法强制性,其他法律也有。

我们讲法的特征强制性,是从法理上讲的,并不意味着各门法的特征都是强制性,像民法的特征,我就没见过哪个教材上讲它的特征强制性

关于无偿性,李文讲到“不给纳税人以应得的报偿,那你征税干什么?”《大日本百科事典》中对这一问题是这样解释的:“尽管税收公共收入的一种形式,但它并不像手续费那样具有直接的交换关系,它是无偿的。

尽管当税收收入为公共支出以后又返还给国民,但是每一个纳税人受益的大小与其纳税额并不成比例。

”最后,李文讲固定性,是用法律与政策相比,具有固定性

税法固定性是指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额方法的固定性

而现实生活中存在乱收费、乱罚款及乱摊派并不能说税法特征不是固定性,而恰恰是违反了税法固定性这一特征

所以固定性不仅是税法的一个特征,而且是当前更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

李教授讲的服务性,确实很有道理,它与税收宣传中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相契的。

而且,即便是引入“债务关系说”,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仍然不同于民法的合同关系,如纳税人不纳税,国家仍然是以强制力征收,对纳税数额有异议,仍然要通过税务复议等形式来解决等等。

法律与权利意识,沉重的话题      如李教授所言,我国现行税制中有二十四个税种,确实只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法律,其余的都是依照授权立法进行的。

1984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有关税收条例。

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

根据两次的授权立法,国务院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工商税制改革,制定实施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暂行条例。

授权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亟须法律保障的当务之急。

但也应该看到,从1994年的工商税制改革到现在,已有十二年的历程,《立法法》的施行也有六年半了。

这些税收暂行条例还没有按照《立法法》的要求,尽快制定成法律加以固定,而且立法的呼声也不高,确实说明了立法者与纳税人对这一问题的漠视,我想这也是李教授写这篇文章的良苦用心。

我十分赞同李教授的观念,针对目前存在的诸多税收方面的问题,如果不在提高公民权利上下功夫,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即便是立法完善、制度落实,在税收方面仍然会存在很大的问题。

其实不光是在税收方面,我们的宪政理念和观念存在太多的问题,现在大家的关注点大多在刑事法律方面,而在行政法律方面,可能比起刑事法律来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德国法学家耶林写过一本名著,名字叫《为权利而斗争》。

这是一个公民对法治世界的呼唤,而中国的广大纳税人,我想他们更关心的是税负的高低,而不是税收的公平;他们更津津乐道于自己的依法纳税,而很少考虑政府是怎样使用税款的,有没有挥霍浪费;他们即使对税收有这种那样的想法,也很少表达,因为在一个传统上国家大于个人的社会,对自己所交税款说三道四是不明智的。

所以,在当下,更好地解决税收问题的责任仍然在政府李教授的文章与其说是写给纳税人的,不如说是写给政府的。

公民(纳税人)要通过对权利的诉求引发政府的互动,促使政府职能向服务性的进一步转变。

让我们再回味一下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税收四原则吧。

“一切公民,都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以维持政府”;“各公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

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法、完纳的数额,都应当让一切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以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人以最大的便利”;“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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