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护卫员权限(7)

物业护卫权限(七)。

一、对正在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实施体罚、拘禁、关押、审讯、没收财物及罚款、释放的权力

二、对负罪潜逃或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跟踪、监视、检举、报告,但无侦察、拘押、搜查的权力

三、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治安刑事案件,有权保护现场和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权力

四、按照规定,制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车辆进入护卫区域。

五、对出入责任区的人员、车辆及其携带、装载的物品,按公司规定进行验证、检查。

六、在执行护卫服务过程中,如遇违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但必须避免防卫过当。

七、宣传法制,做好"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和整改,但不得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情况实施监控。

八、对携带枪支、弹药或管制刀具的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九、对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的人,有权劝阻、制止和批评教育,但没有处罚、裁决的权力

十、如有损坏公物的情况发生,必须责令责任人照价赔偿或报告领导,但无扣押证照、物品或处以罚款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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