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护卫员权限(7)
一、对正在实施刑事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无实施体罚、拘禁、关押、审讯、没收财物及罚款、释放的权力。
二、对负罪潜逃或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跟踪、监视、检举、报告,但无侦察、拘押、搜查的权力。
三、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治安刑事案件,有权保护现场和证据,维护现场秩序以及提供情况,但无勘察现场的权力。
五、对出入责任区的人员、车辆及其携带、装载的物品,按公司规定进行验证、检查。
六、在执行护卫服务过程中,如遇违法分子不服制止,甚至行凶报复的,可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但必须避免防卫过当。
七、宣传法制,做好"四防"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报告和整改,但不得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情况实施监控。
八、对携带枪支、弹药或管制刀具的人员,有权进行盘查、监视,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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