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管理制度范例

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外提供资料保密审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提供信息包括:在各类交流、新闻报道、合作、谈判、验收、鉴定等业务活动及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中,凡是拟对外提供或公开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稿、论文、声像制品、磁介质、光盘及实物等)均须经过保密审查,凡按行业保密范围被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利用公开媒介进行对外提供

第三条 保密审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统一组织,由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具体分工如下:

一、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信息资料,如拟发表的论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鉴定的材料,科技成果的宣传材料等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二、拟向新闻媒体、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实物由党政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三、网站、网页的内容及其更新由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四、其他拟向外提供信息资料由所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五、各部门审查中若有争议或疑义的问题,可报送保密办组织复审。

第四条 各送审部门、人员和进行审查业务管理部门保密审查中应认真填写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表(见附表16),审查完毕后审查表保存在审查部门,以备复查,三年后统一销毁。

第五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每年应对保密审查工作统计情况向保密办进行一次报送,保密办定期不定期对以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整改。

第六条 对外提供信息,未经保密审查严禁擅自向外提供。其中,擅自向外提供尚未造成泄密的,由业务管理部门保密办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泄密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加强责任感,严肃认真地进行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保。

审查。凡因审查不认真导致泄密的,要追究审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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