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选举权及其他[下]

四、怎样看待西方国家曾经有过的选举权限制? "西方学说和宪法选举法中的‘纳税人’指的是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人"——我不得不一再引用的这句话,算得上喻权域否定未纳个税者纳税人身份从而否定“政府为纳税人服务”时拿出的最重要论据

鉴于这个说法的笼统和来路不明,我批评他,“此说依据了西方哪一政治学派别或者哪一国、哪一的宪法选举法,喻先生秘而不宣。

”不料,喻权域在《反驳肖》中信心十足地把西方政治学、宪法选举法以是否交个税来确认纳税人的话重复了一遍,还把他紧接这话列举的英、美、法国的选举法宪法如何规定“交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的人,才有选举权”等大段大段也重复了一遍。

接着,更信心十足的宣布:“我讲了这么多,列举了这么清楚的论据,肖雪慧先生居然没看见”,还表示,“真叫人‘跌眼镜’”。

但很遗憾,不管列举了多少论据,全都文不对题

他的论据说的是这些国家在选举权上曾经附加纳税条件,却压根没涉及是否只有纳个税者才是纳税人

他用“选举权中的纳税条件”偷换了“纳税人”,自己却浑然不觉,不仅一再重复那些话,还继续沿着概念混淆的思路补充了法国1792年宪法中的选举权规定。

这样的论据再补充多少,都与他要论证的什么是纳税人风马牛不相干。

“秘而不宣”的批评就针对着他的论据文不对题,说了许多,也没回答究竟哪一时代哪国哪派政治学、宪法选举法有过他给的那个关于“纳税人”的界定。

喻先生如果真把自己说的弄明白了,就不会讲“列举了这么清楚的论据”了,那个“跌眼镜”的讥诮多半也出不来了。

毕业论文 然而,在用选举权中的纳税条件混同于纳税人时,他对过去有限制选举权表达了一种充满偏见的和非的看法。

其间一些有必要厘清。

例如他说,“民主革命思想家所说的‘人民’,泛指全国人民

......英、美、法等国资产阶级借助广大劳动人民的力量,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起新的政权后,就千方百计排斥穷苦的劳动人民

他们采用偷梁换柱手法,用‘纳税人’这个词偷换了‘人民’一词。

”“英国选举法和美国、法国的宪法,都曾明确规定:年满多少岁的男子,有固定住所,交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的人,才有选举权

” 这里,英国选举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是他的文章唯一指明的出处。

只是,第一,这出处给得太轻率,至少,说美国宪法曾有此规定就不是事实。

美国宪法就那么最初七条再加后来陆续产生的二十几条修正案,根本就没有过他说的那种规定。

提及纳税的地方当然有,例如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第二款都有“未课税的印第安人除外”这样的表述,但这不是在谈选举权限制,而是在对各州的议员名额分配和直接税额分配作出规定。

宪法真正涉及选举权的第十五、十九和第二十四条修正案乃先后宣布以种族、肤色、是否曾经为奴、性别以及纳税选举权附加条件为违宪。

这些条款针对的是各州的宪法选举法,它们所证明的,一是美国政治历程中曾经对公民的选举权施加过种种限制,二是美国的选举权在一步步废弃种种限制中逐渐扩大了范围,从有限选举制过度为全民普选制。

第二,这些国家的宪法选举法即使有过他说的那种规定(比如他为反驳我而补充的法国1791年宪法),也只能证明这些国家曾经实施过有限选举制,但倘若以此证明什么是纳税人或与之相关的其他结论,则如我已指出的,仍然是文不对题,属无效论据

这不值得再议了。

不过,当他囿于阴谋论思维指斥过去的有限选举制是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的排斥,是偷梁换柱的产物,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如何看待有限选举制这个历史现象? 毕业论文 不错,欧美国家建立宪政民主之初,曾对公民的选举权(即参政权)施加过多方面限制

其中,财产状况(或纳税额)和受程度的限制曾相当普遍地被采用,持续时间也很长。

然而,当初为何作这样的限制,无论就现实原因或参与制宪者的动机来看,都非常复杂,绝不是一个“排斥劳动人民”就能了断的,更不是“偷梁换柱”的臆想所能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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