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2)】

房屋租赁合()。

1.房屋名称、规格、等级、数、面积、单价、金额、地面质量 房屋名称(楼、正厢、平、夏) 规格 等级 数 () 面积(平方米) (平方米)单价(元) 年租凭金额(元) 门数(门) 窗数(眼) 地面质量(土、砖、水泥)。

2.房屋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租方应按照合规定和标准将出租房屋及交给承租方使用居住。

3.租金交纳。

国统规定租金标准按国统规定签订没有统规定由合代表人双方协商议定。

4.房屋租赁规定

(1)如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移给三方应当出卖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对房产新所有方继续有效;承租方如因工作要等原因将租赁房产让三方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

(2)承租方有保护公共财产义不得擅乱开、乱改、乱建。

(3)承租方租用房屋院建设厕所、厢房、平房、栽植树木等必须做到不碍四邻通风、透光、人行、排水、修房、环境卫生等否则要承担由而引起切责任。

(4)承租方必须国统规划因国建设要搬迁必须立即搬迁如若有刁难出租方有权除合。

(5)任何方如调换房屋必须月以前告知对方协商达成协议前原合继续有效。

(6)承租方房屋租赁期死亡与其生前共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租赁房屋

5.承租方责任。

(1)按规定及交纳房租费。

(2)保护公共财产不得擅拆除和改建房屋无故损坏房屋财产责修复或赔偿。

(3)擅将房产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除合。

(4)出现问题(漏雨、倾斜等)及告知出租方否则切行责。

6.出租方责任。

(1)每年春季对出租房屋普遍对应该整修必须及全部整修保证房屋正常使用和居住。

防止漏雨、倒塌事故发生。

(2)必须按合规定质量提供出租房屋外墙皮整齐完整不漏雨、不倾斜如因出租房屋质量不合合规定或因房屋失修出租方应承担因而造成济损失。

(3)对因国建设要搬迁承租户必须按国搬迁规定妥善进行安排。

7.合正两份出租承租方各持份副 份。

签订日起生效。

8.合如有尽事宜须出租、承租双方协商修订。

出租方 (盖) 承租方 (盖) 鉴证机关 (盖) 代表人 (盖) 代表人 (盖)。

鉴证 年 月 日。

签约 年 月 日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