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审计法律制度(1)
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审计法律制度的共同特点是:这些国家均设立审计法院,审计法院行使部分行政审判权,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司法模式的国家审计体制。
审计法院由院长、庭长、审计官、一级审计官、二级审计官、一级助理审计、二级助理审计组成。
总检察长行使检察权,一名首席代理检察长和若干名代理检察长协助总检察长的工作。
2.审计机关的职责。
首席院长在征得总检察长同意后,决定审计法院的工作组织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据法庭庭长的建议,制定审计法院年度工作计划。
(2)主持案件的审理、顾问室、法庭联合会议、主持报告委员会和日程委员会的工作。
论文网 总检察长通过提出公诉和意见行使监督检察职责:(1)对部门、单位的监督检察。
在不侵害审计法院帐目审查权的情况下,总检察长可以向审计法院提出公诉。
根据检察机构和驻各大区审计法庭官员的汇报,就不服大区审计法院判决的案件向审计法院提出上诉,还可以上诉最高行政法院。
3.审计机关的职权。
审计官进行审计时,有权行使审计法院的权力:(1)帐目审查权。
审计官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有权对拥有国家财产的组织机构或接受审计法院审查的法人机构的供应、设备、工程及建筑情况进行检查。
(2)调查权。
审计官拥有必需的调查权力,包括询问、了解情况、调查和鉴定。
(3)索取资料权。
审计官在审查帐目时,被审计单位应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特别是款项筹集、收取、结算和支付等凭证。
在利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的单位,审计官有权取得所需的计算机数据、密码等。
(4)处罚权。
论文网 4.审计的范围。
审计法院审计下列单位的公共帐目和经营活动:(1)各级政府机关、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
(2)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
(3)从国家或其他接受审计法院监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税、捐助、补贴或其他财政资助的机构。
(4)社会保险机构。
5.审计程序。
(1)报送。
即驻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计人员应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送达审计法院,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
(2)审计。
对报来的单据、报表进行审查。
(3)调查。
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会计人员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就地调查。
(4)写出审计报告。
(5)判决。
根据案情召开审计会议,进行审理、合议和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