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财产权与东道国环境权衡平机制研究

摘 要:国际投资自由化趋势的加强促使了国际投资纠纷的产生,尤其是各国对本国环境的重视加强了对外资的规制,这些规制措施往往造成对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的侵犯,达到相当于征收的效果,这便可能被投资者提起申诉而面临补偿。

如此,便引起了东道国环境权与投资者私人财产权的博弈问题。

本文采用案例分析、辩证分析等研究方法,着重研究东道国环境规制措施合理性,试图通过东道国环境规制措施的视角来探析东道国环境权与投资者财产权的平衡机制。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环境权;财产权;衡平机制;环境规制措施   一、引言   随着世界范围内环保意识的觉醒,各国在进行国际投资的过程中都有意识的加强了环境规制措施

这一现实也为研究衡平东道国环境权与投资者财产权提供了必要性。

然而,加强环境规制措施,在有力回应了国民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的同时,也引发了国际投资纠纷。

如瑞典V atten fall 公司诉德国政府“火电厂许可”案?v2009?w,又如江苏南通P X 项目、厦门P X 项目等,这些事件即恶化了投资环境,也引发了社会问题,这便要求我国必须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本文将借助具有典型意义案例来分析东道国环境规制措施合理性的要件,通过这些案例分析,使我国或者我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争端中避免陷入被动局面,并在此基础上设想东道国环境权和投资者财产权衡平机制。

本文尝试回答东道国满足哪些便使得其采取环境规制措施具有适当性而不因侵犯投资者财产权而面临补偿命运?在国际投资协议方面应作出那些努力可以使得事前规避国际投资纠纷产生,事后又可以具有良好的争端解决程序?   二、东道国环境权与投资者财产权冲突原因与现状   鉴于能更加全面的了解因环境保护而产生纠纷的原因与现状。

笔者从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予以展开:   1.立法层面。

BITs环境保护条款在立法上存在两种模式,即序言式立法模式和实体条款模式。

前者是通常形态,但无法真正意义上对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后者是将环境保护条款规定到双方所签订的BIT中,具有稳定且具体的规定。

然,基本上属于“软法”性质,无法保证其法律效用。

因此,东道国采取的环境规制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常会遇到违反投资合同约定而被投资者以“间接征收”的名义提起申诉或是诉讼。

因此,东道国环境规制措施常常因“越线”而担负补偿责任,同时有没有相应国际法保障的惩罚以牺牲环境换取利益的投资者

另一方面,投资者也常常因为东道国的政策或法律的变动,或者以此为名而行歧视之实,甚至其他政府失信行为而遭受损失。

这些都不利于国际投资的可持续发展。

2.实践层面。

在实践层面,对于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仲裁委而言,也是存在一定的不同意见。

在 Metalclad v. Mexico案中,原告是一家美国废品处理企业,其原本在获得墨西哥联邦政府批准后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筹备,然后一直没有获得墨西哥政府的经营许可证,其认为该厂严重破坏当地环境

原告认为墨西哥政府违反了NAFTA关于最低待遇标准和征收的规定,要求赔偿4300多万美元。

随后,在ICSID特设仲裁庭程序开始后又颁布法律,将该处理厂地址规划为生态保护区。

最后,仲裁庭裁决墨西哥政府违反了前述规定赔偿投资者1670万美元。

与上述否定派相比,支持环境规制措施的仲裁实践要少一些。

笔者以Methanex v. United States案为例。

此案件是由于美国加州州长于1999年颁布一项关于保护水资源的行政命令而产生,该命令要求所有甲醇营销商在2002年前禁止使用作为骑友添加剂的甲基叔丁基醚。

作为甲醇营销商的原告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将美国诉诸ICSID仲裁,主张:“政府的行为违反了NAFTA第1110条中的征收类似的措施,要求赔偿9.7亿美元。

”最终,仲裁庭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另外,我们也可以看到东道国合理的环境规制措施会得到ICSID的支持,问题是如何确定东道国环境规制措施合理性呢?   三、东道国环境规制措施合理性问题   东道国环境规制措施要想得到ICSID等争端机构的支持,其措施不仅需要合法性更重要的是需要合理性

笔者以为,合理性衡平东道国环境权和投资者财产权的标准或标尺。

合理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件:   1.符合目的善意原则

所谓的符合目的善意原则是指东道国环境规制措施应当符合保护环境的目的,并且保护环境是其主要价值追求。

通过Methanex v. United States案来分析,该案仲裁庭认为:“加州的行政命令、法规规定的环境规制措施不存在恶意,其以保护居民的环境利益为目的,而并不旨在损害外国甲醇生产商的利益。

其后对加州大量的地下水和地表水已受到甲基叔丁基醚污染及需要采取预防措施的独立调查结果做出了合理反应,证据记录证实,不存在对原告的恶意。

”   仲裁庭的观点,十分清楚的指明,东道国以保护居民的环境利益为目的是善意的,并不是为了排挤每一行业或者某一企业,同时也不存在双方的相关承诺,没有失信行为可言,故此是不存在恶意的。

2.符合非歧视和比例原则

在Methanex v. United States案中,尽管原告主张其是该措施禁止的添加剂的所禁止的最大生产商,而据此认为该措施具有专门的针对性。

笔者以为,措施是否具有专门的针对性并不是以是否最大生产者为划分依据的,否则每一个措施都是具有针对性,因为每一个行业都具有该行业的龙头老大。

国际投资法中的比例原则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采用广义之说。

广义的比例原则包含三个原则:一、适当性原则;二、必要性原则;三、狭义比例原则

在Metalclad v. Mexico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仲裁庭显然袒护了投资者,因为其只适用了适当性原则,其认为“无论政府的行为是否对东道国具有明显的利益,如果这种行为完全或者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投资者的财产使用权或理应获得的财产利益,就构成征收

” 笔者以为,无论是直接征收还是间接征收是否构成的前提应当要在比例原则的大框架下考量,尤其要考虑狭义比例原则,其是强调平衡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与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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