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的条例问题

一、建筑作品保护范围(一)著作权意义上的建筑作品确定建筑作品保护范围,首先应当明确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建筑学上的建筑作品并非等同。建筑学上的建筑作品强调的是建筑的技术性和功能性,建筑材料、技术方案均包含于其中,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则不同。按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建筑作品保护范围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不包括建筑材料、技术方案,且只涉及外观,包括线条、装饰、色彩等,不涉及建筑物的内部特征和装潢。从外观上看,鸟巢以其特有的钢桁架交织围绕而成的碗状建筑外观形象,空间结构科学简洁,建筑与结构完整统一,设计新颖,结构独特,被公认为国内外特有建筑。综合法律及事实依据分析得出结论,鸟巢的设计属于建筑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二)建筑作品与模型作品、图形作品的关系根据《伯尔尼公约》现行文本的规定,建筑以及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是著作权保护对象。公约的规定在各国现行立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美国《版权法》第101条对建筑作品的定义,是指以任何有形媒介表达方式体现的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物、建筑规划或图纸。在德国,建筑作品被归入美术作品。1991年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建筑作品是否受保护,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在给美术作品下定义时,列入了建筑等造型艺术作品,即以美术作品的形式提供对建筑作品保护。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第3条第4项中同时规定了对于美术作品建筑作品保护,意味着法律对建筑作品保护从隶属于美术作品到成为独立的受保护客体。但同时对建筑作品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体现在《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中另行明确规定了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这意味着建筑设计图被归入工程设计图中,建筑模型被归入模型作品中。因此,建筑作品不应当包括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即建筑作品与工程设计图建筑模型分别作为独立的作品形式获得保护。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因此,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有人认为建筑作品包括立体(建筑实物)和平面(建筑设计图)两部分②,这显然是错误的。并非建筑涉及的一切形式都享有著作权著作权保护建筑作品只涉及到外观。图纸、建筑模型与建筑物本身在形式上是不相同的,即图纸、建筑模型以及建筑物都只是建筑作品形式的不同层次或状态,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将两者分别保护的最根本的原因。本案中盛放鸟巢烟花的包装图案是被告委托第三方某包装公司设计的,该公司的设计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实际上是一个图形作品。所以,鸟巢建筑作品与盛放鸟巢烟花图形作品是两件不同的各自享有著作权作品。二、建筑作品复制建筑作品著作财产权中,复制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一)复制的范围及方式《伯尔尼公约》③和法国《著作权法》④关于复制范围的规定是开放性的,非常宽泛。而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规定则是列举性的,从狭义的角度对复制范围作了界定。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复制的方式越来越多,人们对复制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如美国原来不认为从平面的建筑设计图立体建筑物是复制,后来也认为这属于复制。由此看来,对于什么是复制,多数国家采取的都是广义的解释。⑤ 作文 /zuowen/ 就建筑作品而言,存在四种可能的复制方式。第一,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第二,从平面到立体复制,就是指按照建筑设计图施工建造建筑物。第三,从立体立体复制,是指不使用他人的建筑设计图而仅仅是参照建筑物的外观形状等直观特征直接制作出与他人建筑物相同的建筑物。一般是指不改变雕塑作品建筑作品、实用艺术品的特定物体表现形式,原样复制一个与之相同的作品。实践中,仅仅靠建筑物本身制作建筑物是很难做得到的,甚至可以说是不能成功的。例如一些山寨鸟巢。第四,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本案则主要涉及这种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方式。本文认为对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建筑作品进行复制主要是指摄影、录像行为。在这种复制方式下,有些复制作品因为加入一些新的创作成分,而成为演绎作品。还有一种情况,即因为绝大多数的建筑物处于公众场所下而涉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就会使建筑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受到限制。例如盛放鸟巢烟花即是将一幅临摹鸟巢作品围卷在烟花外表。(二)临摹的盛放鸟巢烟花包装图案是否属于复制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主张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而被告则认为即使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包装图案模仿了鸟巢,也是对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属于合理使用。这里存在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一种意见认为不属于复制。理由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首先,复制是对作品复制,是一种再现作品的行为,即作品的表现形式应该是相同的,如表现形式不同,那就不是对原作品进行一份或者多份复制;原告享有著作权鸟巢立体建筑作品,被告在烟花上使用的是平面的美术作品,两者的作品形式是不同的。其次,该规定没有明确临摹也是复制的一种方式;这里的等字是否包括本案中的临摹,没有定论。第三,临摹本身是包含了独创性的创作行为,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被告委托第三方独立完成的盛放鸟巢烟花包装图案不是对原告鸟巢建筑作品复制。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复制。理由是:《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规定中的等字,应当包括临摹这种复制方式。所谓复制,应具有作品内容的再现性、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性、作品复制行为的非创造性特点。作为复制的载体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与原载体有同样的形式,如复印、翻录等情形即是重复所涉及的载体;二是与原载体有不同形式,如摄影、立体复制等情形,即是将相同的表现形式附着于不同的载体。本案被告委托设计的烟花包装图案,含有鸟巢建筑作品,而且以盛放鸟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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