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完善方式分析

摘 要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高检院加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旨在强化法律监督、更好完善办案责任,实施以来,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权责比以往有了更清晰地界定和区分,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强化了办案质量。

但是也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主诉检察官的选任还缺乏相对统一明确的程序、主诉检察官职责范围还不能够清晰地界定、制度上还没有对主诉完善考核机制、实施主诉检察官制度还缺乏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

本文从对主诉检察官制度产生的背景等方面认真分析了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并根据上述几个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健全主诉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办案的执法档案、建立健全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健全主诉检察官办案中的权责机制、建立健全职业收入保障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主诉检察官 办案责任 监督   作者简介:李启超,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41—02   我国的检察机关是经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长期的行政干预使其难以真正行使法律监督权,没有实现独立司法,内部以行政手段管理检察业务,检察官也缺乏独立思考,不能真正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高检院1999 年推行的六项改革举措,是通过将检察机关办案的集体负责制改制成为检察官的个人独立办案负责制,就是给办案检察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改变检察院传统的行政管理占主导的模式为司法业务占主导的法治业务主导模式。

推行十多年以来,不仅极大的促进了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培养了一批优秀公诉人才,而且促进了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双提高,取得了明显的收效。

但是办案责任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亟待完善之处。

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主诉官的选任缺乏统一明确的程序。

我国虽然也有相关文件对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做出了规定,但大多以考察任用的形式和竞争上岗的形式,没有更多的理论考核,也缺乏统一而明确的规范性要求,选拔程序和标准没有建立和完善,实践中有些检察机关以简单任命、决定的形式,考察就选任,随意性较大,缺乏科学合理的选拔方法,自然在选拔效果上也不甚理想,自然为后来开展主诉检察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主诉检察官职责范围界定不清。

设立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为了赋予承办案件检察人员在办案中的自主办案权,通过进一步明确责任,进而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但是实践中,检察人员传统的行政领导模式或多或少地影响了此项制度,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也没有对主诉检察官的性质和职权做出定位,导致主诉检察官办案中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没有足够的积极能动性和办案自主权,办案中向行政首长请示汇报的多,办案显得相对被动和消极。

主诉官的考核机制相对滞后。

主诉官被任用后,考核考评机制不够完善,或者说没有相应的考核机制予以约束,没有制定制定量化考核标准,缺乏对主诉官年度所办案件数量、质量、出庭情况、业务能力、办案纪律等的考核,更没有考核后的奖惩激励,没有对主诉检察官实行动态管理,这样不利于其更好地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办案效果的评定上还没有健全的配套措施。

缺乏配套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些地方检察院在给予主诉检察官行使权力的同时,没有同时制定必要的、到位的约束,没有健全主诉检察官权力的行使相适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出现了主诉检察官权力过大过宽的现象,导致部分主诉检察官没有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该诉的不诉、不该诉的滥诉、擅自变更起诉、违规变更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最终侵害了当事人权益,也没有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二、完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完善   健全主诉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

这样既是健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主诉检察官监督制约工作的客观需要。

建立监督首先是内部监督,即建立完善备案审查、办案流程监督、调卷复查监督、跟庭考察、个案述职监督、跟踪走访监督案件等;二是外部监督案件管理办公室主要通过案件抽查、定期审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纪检部门主要实行工作作风、品德修养、清正廉洁等方面的监督办案组之间也形成互相监督的态势,切实激发监督机制的活力,起到监督制约的作用和效果。

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办案的执法档案。

为保障各项监督措施的落实,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应探索建立主诉检察官档案,通过,实行一人一档,一案一存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和效果。

建档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监督办案时限的办理案件进度表;(2)监督办案质量的备案审查情况登记表;(3)监督出庭质量的出庭情况考察表;(4)监督抗诉案件质量的抗诉案件考核表;(5)汇报案件考评表;(6)监督案件总体情况的案件审查情况表;(7)主诉检察官业务培训、考察情况表;(8)廉洁自律情况考核表。

除此之外,还要将主诉检察官考核情况,奖惩情况和定期不定期的述职情况转入档案,充分发挥档案的监督管理作用,实现全方位、多角度、整体管理。

建立健全严格的职业准入、遴选制度。

这是国际上实行检察官人事管理的惯例,我国推行法律职业从业证考试以选拔懂法律法律的专门人才,但是仍不够完善,跟主诉检察官的职能职责也还不够匹配,应严格按照《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确定选任标准,从学历条件、任职资格、任前培训等方面提高主诉检察官职业准入门槛,积极地吸纳优秀的法律人才,包括立志献身检察事业的法官、律师、大学教授等,在确定主诉检察官名额后,应实行公正公开遴选,从制度上彻底摒弃公诉人职业大众化现象。

健全主诉检察官的权责机制

司法实践中,主诉检察官制度还存在权责界定不清的情况,应按照设立主诉检察官的初衷,给予主诉检察官更大程度上独立的办案权,同时其办案责任也会更加的透明清晰。

在明确权力主体的同时,也更明确了办案责任主体,通过逐步赋予、逐渐放权这样的步骤,使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成为行使检察权的真正主体,实现放权与限。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