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学习好刑法个人体会
如何学习刑法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问题每刑法学者都有各体会。
这里我想说说人些验。
主要涉及以下三问题是法条与法理关系;二是总则与分则关系;三是理论与案例关系。
比如平别人问我们学习什么专业我们就是学刑法专业。
但是法条和法理还是有所不。
法条是基东西但对法条身我们还要作进步分析比如法条和法律规就不样。
按照德国刑法学宾丁观刑法法律条规定是犯罪构成行而法律规则是法律条背禁止性命令。
比如刑法关杀人罪规定对杀人者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法律条设定了故杀人罪构成要件而其背规则是禁止杀人。
因宾丁认刑法违法指是违反规即违反禁止性规定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就法律规定而言是合而不是违反。
也就是说只有合法律规定杀人罪构成要件才谈得上是违反禁止杀人法律规。
正是这些法条对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法律根据所以法条是立法图语言上反映通法条我们才能领会立法图。
图要通口头语言或者面语言表达出因是种抽象、人主观思想除非存李商隐诗“心有灵犀通”也就是心领神会情况。
表达得情况下立法者便能把种立法图通语言完整、恰当表达出能够使公众准确领会立法图这样立法应该说是非常成功。
但另种情况下人们用语言表达己图也可能会发生辞不达情况他图没有很通语言表达出以致公众不能通相应语言领会其图。
这就会出现误就象你要批评人结受批评者以你是表扬他;而你想表扬人而受表扬者听了还以你是批评他导致适得其反效。
如立法图是不即使你用语言把不立法图表达得非常准确我们样可以对立法图进行批评说明这样立法图什么是不。
这种情形下我们便可以对立法技术进行批评因这样法律规定没有很表达立法图。
我们通种法律规定领会特定立法图候可能还会出现另外种情况这是由语言身特征所造成。
我们所使用语言是有其身特它不是人制作不象数学、物理、化学学科所设置那套人工。
相反语言是种漫长历史社会生活然形成。
但尽管如立法所采用部分语言还是采用日常生活语言只有少部分语言是人工即所谓“法言法语”如刑法假释、减刑、累犯、缓刑等术语这是法律语言所特有。
立法是多采用些法言法语还是多采用些日常生活语言这是二难选择。
而如少些专业术语多些日常生活语言老姓接受起就可能比较容易些。
这里面始终有问题我认关键是如何掌握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