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学习好刑法个人体会

如何学习刑法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问题每刑法学者都有各体会

这里我想说说人些验。

主要涉及以下三问题是法条与法理关系;二是总则与分则关系;三是理论与案例关系。

体会是学习刑法应当处理上述三关系。

很多情况下我们对法条和法理实际上是不作区分。

比如平别人问我们学习什么专业我们就是学刑法专业。

这里刑法既包括刑法法条也包括刑法理论。

但是法条和法理还是有所不。

这里法条指是法律规定学习法律离不开法条或者法律规定

法条是基东西但对法条身我们还要作进步分析比如法条法律规就不样。

按照德国刑法学宾丁观刑法法律规定是犯罪构成行而法律规则是法律条背禁止性命令。

比如刑法关杀人罪规定对杀人者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条设定了故杀人罪构成要件而其背规则是禁止杀人。

因宾丁认刑法违法指是违反规即违反禁止性规定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违法就法律规定而言是合而不是违反

也就是说只有合法律规定杀人罪构成要件才谈得上是违反禁止杀人法律规。

所以他把法条法律规是加以区分。

法条有完全法条和不完全法条分。

完全法条指是法律规要素即假设和法律效具备且统法条情况

刑法法条主要是指刑法分则条它是对犯罪构成条件设置。

正是这些法条对司法机关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法律根据所以法条立法语言上反映通法条我们才能领会立法图。

立法层面上说立法图总是要通语言反映出落实法条上。

因这里有言和关系立法图是种而法条是种言。

图要通口头语言或者面语言表达出因是种抽象、人主观思想除非存李商隐诗“心有灵犀通”也就是心领神会情况

绝多数情况下人们要表达种图往往只能通语言表达

立法更是如立法要公众所知立法立法图便只能通语言表达

而用语言表达图就可能会发生有表达得、有表达情况

表达情况立法者便能把种立法图通语言完整、恰当表达出能够使公众准确领会立法图这样立法应该说是非常成功。

但另种情况下人们用语言表达己图也可能会发生辞不达情况他图没有很通语言表达出以致公众不能通相应语言领会其图。

这就会出现误就象你要批评人结受批评者以你是表扬他;而你想表扬人而受表扬者听了还以你是批评他导致适得其反效。

这种辞不达情况立法常会出现。

因运用法条表达立法图就可能有表达得有表达得不。

这就使得我们对法律规定进行评判要有两层次评判

首先是对立法评判立法图是还是不。

立法图是不即使你用语言把不立法表达得非常准确我们样可以对立法图进行批评说明这样立法图什么是不。

其次是立法图身是但表达得不恰当情形。

这种情形下我们便可以对立法技术进行批评因这样法律规定没有很表达立法图。

因对法律规定这种评判是双重。

我们通种法律规定领会特定立法图候可能还会出现另外种情况这是由语言身特征所造成。

我们所使用语言是有其身特它不是人制作不象数学、物理、化学学科所设置那套人工。

者设置是人工完全合逻辑只要用规定方式表达出就不容易被人误。

相反语言是种漫长历史社会生活然形成。

当然法律语言所有语言可能是规、严谨。

但尽管如立法采用部分语言还是采用日常生活语言只有少部分语言是人工即所谓“法言法语”如刑法假释、减刑、累犯、缓刑等术语这是法律语言所特有。

立法其它语言还是采用普通生活语言

当生活语言被采纳法律语言理上可能就会有产生些问题。

立法是多采用些法言法语还是多采用些日常生活语言这是二难选择。

立法语言专业化立法就不太般老姓所理即不够通俗易懂。

而如少些专业术语多些日常生活语言老姓接受起就可能比较容易些。

这里面始终有问题我认关键是如何掌握这。

立法如能够采用日常生活语言表达立法图而不至出现较误还是应当尽量采用日常语言

只有不采用专业术语立法图便很难表达

4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