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9)

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九)。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明确责任,使正确的会计工作不受人员调动的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清册逐项交接

1、已由本人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会计凭证、未登记的账目,应由本人完成,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

2、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必须交接清楚,对未了事项须在清册中注明,由移交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有关明细账余额核对,核对清楚后,才能交接

4、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现金要根据现金日记账余额点校,不得短缺。

5、为明确责任,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交接双方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6、为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替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账。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二、专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财务负责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本企业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由主管部门会同监交

三、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工作,也应当办理交接手续。以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分清工作责任,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须本企业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办理移交手续,委托人对所移交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

四、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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