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与改革研究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弘扬司法价值,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

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力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与欠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现阶段中国司法缺少公信力

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腐败、司法体制不完善等问题突出,而这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重要阻碍。

在此背景下,应该着力进行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提升公众对于法律与司法活动的尊重与敬仰。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司法改革 现状   中图分类号:DF84 中图分类号:A   中共中央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共包含了七项重要任务,其中第四项是关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仅需要树立司法的权威,更加需要建立司法的公正,而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能够保证司法价值顺利实现。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与意义   对于司法公信力而言,“公”――公众,作为可以促成公信力形成的主体。

“信”――信服,对于司法的态度。

“公”与“信”不光可以道出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更加可以彰显其司法价值与社会意义。

(一)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涵   司法公信力司法通过社会评价体系,被社会公众认可、尊重和服从的能力。

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司法公信力代表着司法运行的良好状态。

社会公众对于司法评价是自发的、理性的,没有具体的形式,可以表现为语言、行为、思想等各个方面,当相同的思想形成具有影响力的社会普遍思想,则开始对于司法公信力产生影响。

对于司法公信力而言,“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它表现为司法权所具有的赢得社会公共信任和信赖的能力”[1]。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而言,司法公信力代表着法律以及执法是否能够服众,能够引起公众发自内心的尊重与敬仰,并且对于司法裁决积极履行和维护,最终提高司法的效率,这样,司法公信力才能得到最恰如其分的诠释。

司法公信力应该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不仅需要公众对于司法的服从于崇敬,更需要司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尊敬与严于执行。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需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让民众参与到司法之中,更好地感受司法公信力

所以说:“司法公信力司法与民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与相互评价”[2]。

(二)构建司法公信力的时代意义   有利于总结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

构建司法公信力对于良法的探索,一种良法在拥有权威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公信力的建设。

公信力构建的过程中,有助于总结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并且在理论的指导下提供司法改革的具体方向与措施,为未来的司法描绘出宏伟亮丽的蓝图。

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法的价值在于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只有动态与静态的法都体现出公正,才能够更加让公众信服。

中国一直倡导建设法治国家,尤其是中共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提出要全面推进和深化依法治国,在此大背景下,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体现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

增强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提高司法社会中的地位,司法公信力为法治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有利于实践司法为民的理念。

司法公信力评价主体是民众,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以人为本应该成为司法的重要价值取向。

司法的过程中应该接近于民,服务于民,方便于民。

司法公信力构建过程就是司法为民的过程,重视司法公信力评价主体,以主体为服务对象,让民众走进司法、参与司法、感受司法,提升司法与民众的关联度,使司法成为民众生活中的常备品。

二、现阶段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经过三十年的司法改革,我国司法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是,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随着社会的转型与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上开始出现信任危机,作为一种社会问题,信任危机存在三个维度,即政治、经济和社会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民众对于司法信任的危机。

信任危机极大阻碍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和谐社会构建

(一)司法主体素质不高   自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司法人员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距离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司法队伍建设相对落后。

[3]这样就形成了司法资源的分布不均,使得不同地区的司法水平产生了不平衡。

司法人员的工作水平来看,对于专业技能掌握不扎实,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知识进行司法活动,尤其是面对公众对于司法文书的解释能力欠缺,不能让公众很好地理解司法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判断与评价

除此之外,从司法人员的个人素质来看,在司法工作的过程中,“脸难看、事难办”,缺少服务意识,并且有些司法人员存在“吃完原告吃被告的”的现象,使得公众对于司法人员本身很难产生崇敬与尊重心理。

(二)司法腐败风气盛行   司法的基石是公正,但在现阶段的司法案件中,确实存在司法腐败的情况,虽然司法腐败案件数量与总体数量相比只占很少数,但是在信息化的时代,少数的腐败案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媒体报道的冤假错案。

司法人员因个人利益损害司法公正的案件屡见报端,这大大降低了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度,成为司法公信力欠缺的重要表现。

这种腐败的风气使得公众在打官司的时候不是想着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彰显正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是想着找关系、攀关系,寻求有关系的律师为自己维权,甚至认为有关系才能赢得官司,没有关系寸步难行。

公众的这种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律师忽视了法律本身而只关注于与法官等司法人员拉关系,在司法活动中造成了不良的风气。

司法的腐败对于司法公信力来说是巨大的损害,司法腐败必然会带来司法的不公,而司法的不公又必然造成信任与评价的降低,最终造成司法公信力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司法体制不够完善   现阶段的司法体制缺少独立、公开与参与,这种体制的欠缺大大影响着司法公信力构建

首先,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准则,司法独立程度的高低衡量着一国的法治水平[4]。

司法活动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专业法律知识对于案件审理、判断的一个合法、有序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应该受其他机关的影响和干预独立进行审理。

但是,在某些司法活动中,当地的党政机关有时会对于司法结果进行干预,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其次,司法公开需要使司法公正成为看得见的公正,所谓的司法公开是指:“将司法过程向公众公开,以保障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5]司法公开的对象主要是司法活动的参与者,有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审理存在怀疑,最终导致案件的上诉率高,不服率高,从而影响了对于司法活动评价

最后,司法参与的主体为公众司法参与的过程就是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监督的过程。

然而,现阶段的司法公开使得公众参与司法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参与,尤其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实施。

司法活动的封闭使司法公众之间产生了难以逾越的距离,而这种距离和神秘滋生了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怀疑。

三、构建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改革措施   (一)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弘扬司法价值   司法人员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社会公平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参与者,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应该从两方面入手,第一,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

增强对于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理论的学习,提高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结合的能力,熟练运用法律常识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解释与服务,提升公众对于司法结果的理解能力,从而保证其对于司法活动评价与信任。

第二,提升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加强司法人员对于法律的尊重与敬仰,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杜绝因个人利益而损害司法公正的一切行为,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伟大理想,使司法人员更加贴近群众,为群众考虑,带来便利。

司法人员的素质是司法活动的一面旗帜,其素质的高低往往给公众带来最为直观的印象,公众对于司法活动评价多数来源于对于司法活动中工作人员的判断,有些公众与法律条文没有直接的理解与接触,但是可以通过与司法队伍的了解来加深对于司法活动的信任与服从。

(二)坚决打击司法腐败,建立责任监督机制   习近平评价司法公正时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在司法过程中,应该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保障社会公平公正的风气。

应该加强对于司法腐败的打击力度,为司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保障司法的公正,这也是司法公信力构建的重要措施。

司法腐败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着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程度,当社会中的众多个体遭受到了司法腐败的严重后果,那么这种不好的经历会迅速传播、扩散,使个体的遭遇成为社会公众整体的感同身受,那么这种对于司法的信任会被严重破坏。

打击司法腐败,应该建立严格的监督系统,使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且使公众参与监督,成为监督司法公正的真正主体。

(三)确保司法独立公开,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开性,减少其他机关的非法律工作人员对于司法活动的干预和影响,保证司法的独立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改革司法人员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的选取、录用和任命机制,从人员管理上确保完全独立。

除此之外,完善现阶段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陪审员资格、选拔、任命的相关机制,真正落实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参与。

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是对于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公众在参与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加深对其的了解与认识,更加有助于提升对于司法活动评价构建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上海交通大学学报[J],2005(05):5— 10   [2] 关枚.司法公信力初论――概念、类型与特征,法治与社会发展[J],2005(04):134— 141   [3] 刘淑娟.深化司法改革 提高司法公信力,中国石家庄市委党校学报[J],2015(01):10— 12   [4] 徐昕.提升司法公信的九个建议,学习与探索[J],2014(01):64— 67   [5] 孟军,甄贞.司法改革中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湖北社会科学[J],2015(09):154—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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