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协议书 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人协  议。

总则条 进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根据《国院关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方案通知》(国发[003]5)、《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农村信用社以县(市)单位统法人工作指导见》(银监发[003])、《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印发〈规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若干见〉通知》(银监发[00]3 )及《省农村信用社增扩股工作指导见》(农信[005]3)等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政策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县社”)。

了规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行明确发起人权利和义全体发起人充分协商着平等利、愿出原则共发起设立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并达成发起人协议如下明确各发起人权利义充分协商达成协议

二条 县社组建以县辖区全部共计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合社基础将该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合社合并进行增扩股新设成立统法人。

各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合社原有债权、债、所有者权益由统法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继承。

三条 县社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主体多元化原则构建股份合作制产权形式以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有社员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合社原有职工社员基础广泛吸收县农村信用社职工及辖区非职工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济组织入股

四条 县社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县社全部股金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含原社员折算股金部分)。

县社入股坚持入股愿、风险担、优惠、利益共享原则。

五条 县社发起人原各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折股社员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合社折股职工社员以及认购县社股金全部认购人(包括然人、法人和其他济组织)具体各发起人名称、住所、相关身份、入股金额及入股比例详见协议附件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人名录》。

发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有作县社发起人格并有权签署协议及相关件。

六条 然人发起人由然人人、企业法人或其他济组织发起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授权代表签署协议

协议对各发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条 协议发起人应保证履行协议与相关各项义。

八条 县社发起设立程涉及切报批行全体发起人致由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和组织办理并由县农村信用社统法人筹建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筹建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指导下具体责各项筹建工作。

二 名称、住所、设立目和机构性质九条 县社册名称是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住所是县镇路。

十条 县社设立目是通以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统法人工作明晰农村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完善部控制制促进农村信用社营机制换;建立新管理模式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提高管理效率;增扩股充实实力增强农村信用社整体抗御风险能力;改革方式完善功能提高水平。

十条 县社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格地方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取股份合作制产权形式。

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营原则坚持审慎营实行主营、担风险、盈亏、我约束。

县社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系独立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形成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县社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格。

县社对分支机构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发起人农村信用合作社成立作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产收益、参与重策等权利并以其所持股份限对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债承担责任。

三 营宗旨和业围十二条 县社营宗旨依据国法律、法规和规主开展各项业主要社社员辖区农业和农村济发展辖区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居民县济协调发展。

十三条 县社营活动除银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主管机关有特别规定外县辖区开展金融业。

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县社业围拟()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业拆借;(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九)提供保管箱业;(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他业。

四 册、发起人股金额和入股比例。

十四条 县社册人民币万元全部由社员缴纳股金构成。

募股程如然人、法人或其他济组织入股愿强烈筹建工作组可以适扩募股总数并相应增加册数额。

十五条 县社成立发行股金总数万股。

除原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原有社员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合社原有职工社员股金按有关规定折算新股部分外其他股金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每股面值人民币00元每股发行定价人民币00元。

十六条 除原股金按有关规定进行折股以外发起人应当以货币金入股并按规定次性缴清不得以实物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发起人股金必须是其合法拥有有金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并保证其金真实性和合法性。

县社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入股也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金直接入股

十七条 发起人认缴股金数额以实际交付货币金认购股金数额准发起人已认购和缴纳股金万元(格股)。

发起人认缴股金数额、入股比例详见协议附件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人名录》。

十八条 县社依法成立按有关规定向全体发起人签发记名股金证作社员持有股金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依据。

五 股权设置与股权结构十九条 县社股金和归属设置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对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置格股投股

二十条 格股是取得县社社员格所必须缴纳基础股金

格股社员获得县社优先、优惠前提。

然人(含职工)格股起00股法人格股起500股。

然人格股超00股必须是00股整数倍法人格股超500股必须是500股整数倍。

格股持有人每人拥有投票权。

格股依法参与股金分红。

格股可以依法让、继承和赠予合规定条件可以依法退股。

社员持有格股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社员提出退股申请。

(二)不存下列情况县社当年亏损;二县社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或退股达不到规定要。

(三)持满三年并让所持全部投股

(四)县社理事会。

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当年年底财算办理年底财算前办理退股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二十条 投股是由社员基础股金外投形成股金

入股人要持有投股必须先持有格股

然人投股起00股法人投股起0,000股。

然人投股超00股必须是00股整数倍法人投股超0,000股必须是0,000股整数倍。

投股数量由投人己定但不得违反有关持股比例限制性规定。

投股根据投股金确定投票权然人社员每持有00股投股取得投票权法人社员每持有0000股投股取得投票权。

并且投股享受分红优惠。

投股可以依法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

社员投股只能依法让或赠与给合社员条件然人或法人。

社员全部让、赠予或退出格股不得再持有投股

二十二条 原各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合社股金按以下原则处置()原则上对县农村信用社原有社员所持有股金予以清退。

(二)对既不愿增入股又要维持原股金社员可以按折股比例办理有关手续折算县社股金

折股股金数额达不到投票权标准不具有投票权。

(三)原社员已死亡而又办理股金继承手续允许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金并办理折股或退股手续。

(四)对无法确认权利人股金(包括规定期限前办理折股或退股手续股金)按有关规定设立专户进行统管理日确定具体权利人再到权利人名下。

二十三条 单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格股投股下)比例不得超县社股金总额5‰县社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县社股金总额5%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总额不得低县社股金总额50%。

单法人持股总额不得超县社股金总额5%。

单法人及其关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总股0%。

前述所称关企业是指相存直接或接控制、受企业共控制或重影响关系企业。

二十四条 体现各方面社员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县社设置股结构()然人股(含职工股)约占股金总额60%至90%其职工股约占股金总额0%至5%;法人股约占股金总额0%至0%。

(二)格股约占股金总额70%;投股约占股金总额30%。

(三)截止09年3月末我县农村信用发起人已认购和缴纳股金万元(格股)。

其然人股金户万股、万元占股总额%;职工社员户万股、万元占股总额%。

单然人高持股额(包括职工)万元占股总额‰合规定。

六 发起人权利与义。

二十五条 发起人享有以下权利()参与定社筹建事宜对重策行使表权;(二)参与制定社程制定其它筹建件;(三)当协议约定条件发生变化有获得通知并发表见权利;(四)社依法批准成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发起人社员享受其它权利。

二十六条 发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按协议规定和方式缴纳所认购股金;(二)对由己行致使社利益受到损害应对社和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三)承担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发起和商定其他义。

二十七条 发起人应遵守以下承诺和保证()保证其具备完全民事行能力具有作县社发起人格并有权签署和履行协议及相关件;(二)保证其认购股份金以及其所陈述和提供件真实性和合法性;(三)规定限期足额缴清其所认购股金;(四)缴纳股金除能依法召开创立会或者创立会议不设立县社情形外任何方不得要退股(格股另有规定除外)也不能抽回股金;5、县社不能成功设立因筹备县社所产生费用由各发起人按其所认缴股金比例承担。

但因协议方或多方行或错致使县社不能成立由该方承担费用;6、发起设立程由发起人错致使县社利益受到损害应对县社承担赔偿责任;7、对县社不能成立或设立程失行引起法律承担连带责任。

七 筹建工作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二十八条 推进县社筹建工作全体发起人由县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工作领导组”对筹建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和部署并作县社筹建申请人和开业申请人。

二十九条 领导组设立筹建工作领导组

筹建工作领导组领导组指导下具体责社各项筹建工作。

三十条 筹建工作领导组履行以下职责()聘请和络有关介机构开展专项工作;。

(二)统组织对各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合社进行清产核清产核结由领导组及其成员单位确认并对净产进行确认和处理;(三)责协调原各基层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合社合并事宜做县社筹建期与成立各项衔接工作; (四)草拟与设立县社有关各项件;(五)组织协调各发起人关系并担当发起人代表;(六)筹备召开县社创立会;(七)与筹建县社有关其他工作职责。

三十条 筹建工作组办理筹建事宜各发起人有义积极协助、配合并提供便利。

三十二条 设立县社程所各项费用由筹建工作领导组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实际运行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监督费用使用情况。

县社成立列入县社筹建和开办费用。

县社因其他原因不能成立筹建费用由发起人按持股比例分摊。

三十三条 县社获批准开业并进行工商登记筹建工作领导组行散。

三十四条 县社创立会应验报告出具日起0日召开创立会由各发起人选举产生社员代表参加。

创立会按规定审议下列事项并作出面议()审议通筹建工作报告领导组向银行业监管机构申请开业并授权领导组筹建工作领导组责办理县社开业、设立有关其他切事宜;(二)审议通县社程草案;(三)审议通县社社员代表选举办法、社员代表会议事规则;(四)选举产生县社届理事会理事、届监事会监事通县社理事、监事报酬事项;(五)审议通县社营方针和发展计划;(六)定县社设立有关其他事宜。

八 违约条款及争议方式。

三十五条 任何方违反法律、协议有关规定及其另外提供保证或承诺影响县社设立进程或侵害设立县社合法利益如该类行县社成立前被发现应当根据其责任或错对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县社成立被发现或者县社成立前被发现但尚处理应当根据其责任或错对县社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十六条 任何方违反法律、协议有关规定及其另外提供保证或承诺致使县社无法设立除应承担县社变更类型费用外还应赔偿其他发起人因所遭受其他损失。

三十七条 由不可抗力或发起人严重违约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者使协议履行成不必要或不可能全体发起人致通可以终止协议

协议终止不能免除有错或有责任方对相关民事责任承担。

三十八条 凡因协议引起或与协议有关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着友利原则进行协商。

如协商不成则任何方有权向县社拟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附则三十九条 以下附件是协议不可分割组成部分()附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人签名表》;(二)附件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人名录》。

四十条 协议须公证或律师见证各发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附件(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人签名表》)上对协议签确认协议生效。

四十条 办理有关报批及登记手续协议完整原始(包括协议及其附件、与协议相关件)由县社保存。

发起人支付合理费用有权取得与原件核对无异复印件。

四十二条 协议修改或变更须全体发起人协商并以面方式进行修改或变更。

四十三条 协议尽事宜或出现与协议相关其他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政策和筹建工作领导组制定其他件。

相关法律、政策和筹建工作领导组制定其他件作规定全体发起人授权筹建工作领导组酌情。

四十四条 协议签署县。

附件、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人签名表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发起人名录 3、0户然人名录 、然人分类汇总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筹建工作组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热词 协议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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