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改革:党内监督的新实践

派驻机构改革之前,原有的派驻机构名为“派驻”,实际并没有明确清晰的定位,因此很多派驻机构沦为了驻在机关的内设部门

特别是当派驻人员职务晋升由驻在机关掌控时,谁能给驻在人员发“官帽子”就理所应当地成了驻在部门的事实上级。

特别是原有派驻机构监督重点是驻在机关的内设厅局,这样的派驻体制显然不利于发挥派驻这一特殊的监督优势。

毕业论文网   本轮派驻机构改革始终坚持问题导向。

针对派驻机构长期在驻在部门领导下工作,存在同体监督先天不足的原因,在向谁负责、对谁负责、派驻机构干什么等问题存在的名和实不一致的普遍现象,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将派驻机构聚焦于三个方面:一是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现派驻机构“全覆盖”。

二是派驻机构向派出机关负责,探索不同层级派驻机构建设的有效途径。

三是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派驻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实现履行职责“全覆盖”。

这三项措施及其后续深化改革措施为派驻机构设定了新的履职空间。

具体而言,目前的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形成如下新的关系特点:   1.派驻机构纪委派出机构,领导体制单一化。

此次改革改变了派驻机构的双重领导体制,明确派驻机构属于纪委的派出部门,将行使监督职能的派驻机构与被监督的驻在机关在体制上割裂,派驻纪检组成为了纪委名副其实的派出机构

对于驻在部门而言,这种派驻机构虽然在同一场所办公,但是其领导权属则有本质不同。

2.派驻机构监督全面化。

派驻机构监督的范围为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现了监督范围“全面化”,改变了旧有派驻机构聚焦于驻在部门内设机构班子及其成员的弊病,将派驻机构监督范围扩展为驻在部门全覆盖,形成了名副其实的派出纪委――派驻纪检组

3.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责任”,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在本轮纪检体制改革中,管党治党的责任被明确为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则被赋予为督促责任主体履职的“监督责任”。

具体到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而言,驻在部门党组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派驻纪检组则仅需履行“监督”。

“两个责任”的区分,调动了驻在部门党组全面履行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也将传统视为仅由纪委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能等错误认识进行了彻底清理。

4.派驻机构福利保障独立化,可不受驻在部门干涉的履行职责。

派驻机构的工作经费等业务经费及福利保障由驻在部门预算单列。

俗话说,谁控制了钱袋子,谁就掌控了权力。

为了避免派出部门的独立性因为经费问题而受到影响,此轮改革将保障经费等不引人注意的措施也作为改革措施,可谓用心良苦。

需要说明的是,这类单列派驻机构经费保障的措施,不仅为派驻机构使用经费提供了充分保障,也可从派驻部门历年经费的变化中看出驻在部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

5.派驻机构人事任免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为了解决派驻纪检组负责人的人事权归属,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的提名和考察均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6.派驻机构改革完成了不增加人事编制的全覆盖。

改革不仅仅是事项的调整,更是权力的不断划分。

本次中央纪委派驻机构改革遵循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采取新设、调整、合并等方法措施,在人员编制不变的前提下,改革之前44家派驻机构,形成了目前48家派驻纪检组全面监督中央一级党和机关的新局面。

综上,此次派驻机构改革既有着眼于宏观层次的体制改革,更有聚焦于细微处的人事、财政措施调整,既涉及人的改革,也涵盖了事的调整,是一套完整的改革组合拳。

其目的无非是改变之前同体监督的突出现象,以强化派驻纪检组的独立性为突破口,将派驻纪检组打造为派出纪委常驻不走的“前哨兵”,充分发挥出纪委派出机构监督“探头”作用。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将派驻机构的特点形象的表述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可谓恰如其分!   中央纪委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机构后,健全了监督体制,做到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确立了“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观念。

从宏观层面而言,全覆盖的“派驻机构”形成了对权力完整的监督框架。

从微观层面而言,派驻机构聚焦于监督驻在部门整体成员。

中国共产党这种独特的监督机制及其实践,使得我们理解派驻机构过程中必须将中央纪委的职能纳入思考的范围。

中央纪委到底是什么性质的机关?如何理解中央纪委在党的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功能?中央纪委是否等同于党的反腐败机构?实际上,这种将中央纪委及其派驻机构聚焦于反腐的定位,无形中将中央纪委派驻机构改革监督作用矮化为单一的“反腐机构”。

中央纪委近年先后提出“纪法分离”“将纪律挺在前面”“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将职能概括为“监督”“执纪”“问责”三个方面。

显然,惩处腐败案件是纪委执纪”的一个方面,但并不是“执纪”的全部内容。

针对“执纪”,中央纪委曾提出了“四种形态”,并且将党的纪律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群众纪律”等六个方面,使得纪委及其派驻机构的职权范围和广度已经超出了一般意义的反腐败范畴。

由此观之,中央纪委及其派驻机构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反腐机构,更不是一个简单的执纪机构

其与中央组织部、宣传部等中共中央直属部门相比,中央纪委及其派驻机构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而且全面覆盖的完整体制。

这种体制的起源,当然与党章中由党员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共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但两个委员会的关系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权力制衡关系,因为党章还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这种比较特殊的党内监督制度设计,在本轮的纪委及其派驻机构改革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中央纪委及其派驻机构改革及其实践,显然是中国共产党在权力监督层面的有益尝试,而派驻机构则作为党内监督的“轻骑兵”,承担着更加具体而细致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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