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我国宪法指导下刑法理念的更新研究

基于我国宪法指导刑法理念的更新研究。

刑法作为在宪法指导下制定的法律,本身具有合宪性,它的价值取向和条例制定都应该顺应宪法的宗旨。宪法从颁布之日起和其发展的每一个阶段所确立的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等对于我国刑法制度的修订与发展都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本文试着从在宪法指导下建立的刑法理念的更新做进一步的研究,并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  一、罪刑法理念  中国于1949年建国,在国家进行不断发展的很长时间中,刑法的制定曾经因为许多的社会及政治等原因被迫停滞,严重影响了我国罪行法定理念的提出与发展。在十年动乱之后,我国刑法典才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这是我国刑法典在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转折。我国刑法典虽然初步建立了起来,然而因为缺乏经验和受当时政治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此部刑法典存在着立法体系结构不完善、立法内容不规范、立法技术不成熟等各种缺陷。特别是在这部刑法典中存在着类推制度,我国刑法典对于罪刑法定理论的认知与重视程度严重缺乏。因此在宪法指导下对罪刑法理念进行深入的贯彻实施则显得十分重要。  在立法角度上讲,罪刑法定理论最基本的要求分为两个方面:第一,罪刑法定理论的积极要求方面,即刑法的罪刑法定化、罪行实体化与罪行明确化;第二,罪刑法定理论的消极要求方面,即禁止类推与扩大翻译、禁止使用习惯法、禁止刑法溯及既往、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罪刑法理念之所以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如此重要,主要是因为它对于司法人员已经确定有罪的犯人的罪行判处的要求十分严格,能够有效避免司法人员对犯罪人施行法外用刑的情况,因此对保障犯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自由不受非法乱判的危害具有重大的意义。  罪刑法定的理念刑法中被确立,只是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这只是小小的进步,要想真正达到罪刑法理念的真正推行与实现,还需要努力将罪刑法定原则列入司法程序,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而现今罪刑法理念在司法层面的不断深入,让我们有理由相信,真正做到实现罪刑法定的司法化是指日可待的。  二、适度犯罪理念  犯罪化主要分为两种情况,即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两种。而这两种情况将直接对犯罪圈与刑罚圈的划定和刑法涉足社会生活的广度与深度起到重大的影响。并且犯罪圈的过宽或过窄都会相应的影响到社会犯罪行为监控的平衡;若是犯罪圈过宽,就会致使刑法过于泛化,对民众的自由造成影响,蕴藏着侵犯人权的巨大危险;若是犯罪圈过窄,就会使许多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使刑法的权威性大大减弱。  因此,我国的刑事立法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宪法指导下,主要采用一种犯罪化的趋势,主要体现为增加新罪和将犯罪的标准前移这两点。通过这两种方法将一些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的行为定为犯罪或将结果犯改为危险犯,达到对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的犯罪进行严厉惩治的目的。  在我国坚持适度犯罪化的今天,也应该考虑到努力坚守刑法的谦抑性理念,从而避免由于刑法的过度介入造成对公民正常人权的侵害。  三、保障人权理念  在2004年的宪法修订案中明确规定了对人权的保护,其为在宪法指导下指定的刑法提供了价值导向,也就是说刑法在执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对人权的保障。我国刑法价值观念在宪法指导下主要经历了秩序优先,兼顾人权人权优先,兼顾秩序这两个发展阶段。这证明了我国从对人权的忽视阶段已经发展到了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阶段。  刑法作为十分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对犯罪者进行追究和惩罚的过程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一过程中却时常存在着滥用权力、越权的现象,这对人权的保障是十分不利的。这就要求刑法在进行立法和执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人权因素,尊重和保护民众合法的人权,为将我国建设成一个政治文明的国家而努力。  四、注重刑法效果理念  我国刑法在刑事政策方面,也主要经历了两大阶段,即惩办与宽大相结合阶段与严打到宽严相济阶段。作为我国如今基本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政策,是一种较为注重刑罚效果的反犯罪策略,对于有效的打击刑事犯罪起到了相当显著的效果。  严谨科学的刑罚结构对于有效的达成刑罚目的和进一步巩固刑法效果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建立刑罚结构时要特别注重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刑罚结构进行科学、规范、合理的调整,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到实处。  四、结束语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将宪法的发展和刑法理念更新之间存在的联系与反映梳理清楚,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刑法的制定与完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必须符合宪法的价值导向。日后,随着人们的宪法观念的增强,也必将进一步对宪法立法、司法原则产生影响,进一步推动我国刑法理念的发展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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