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释义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持证上岗人员类别、煤矿主要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3、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工信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企业机动车辆驾驶。

含企业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0)矿业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矿山安全作业

安全检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工;(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工把勾工;()采掘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5)矿山救护作业;(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7)国局批准其它作业

、普通工种()采煤工含回工、下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工、人行车信工、挂钩工;(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工、挂钩工、充电工;(7)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9)水枪工、枪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格证有效期限、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培训不合格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格证有效期年每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次连续从事工种0年(含0年)以上可年进行次复审

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复审包括违法违记录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

复审复审到期前月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按无效证件处理。

复审不合格须重新参加培训

证有效期到期前月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

、证持有人岗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证。

根据工作要证可登记主工种—兼职工种但必须相应工种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取得相应“安全格证”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属严重“三违”行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格证”方准持证上岗;外人员无证上岗律予以辞退并罚款000元。

、凡已取得“安全格证”但持证上岗人员给予50~500元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出而对我矿处罚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00元人次。

四、财部责培训计划编制安排从业人员培训和发证、复训及证按期复审;矿安监部责检考核。

五、规定下发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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