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医闹”,我们能否找到“良方”?

2016年3月14日下午3时许,在深圳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发生一起“医闹”案件。

一男孩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组织了10多人在医院大厅内举横幅、烧纸钱,还推搡殴打包括主治医生在内的多名医护人员,并强迫主治医生下跪烧纸钱。

据悉,日前龙岗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12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对1名违法人员以扰乱单位秩序作出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毕业论文网   该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网友纷纷谴责逼迫医生下跪这种医闹行为恶劣至极!自去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医闹已入刑罚,且最多可判7年。

然而如此严厉的刑罚,为何仍难以震慑医闹前行的步伐?医闹的“生死结”究竟在哪里?我们能否找到化解医闹的“良方”?   医闹入刑,仍难解医闹“生死结”   《刑法修正案(九)》将原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医闹”正式入刑,最高可判7年,这对“医闹”行为能起到一定的法律震慑作用。

然而,“医闹”入刑仍难解医闹“生死结”!   在“医闹”入刑前的司法实践中,早已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相关条款,对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行为人员全国也有相关典型案例对其法律惩处并追究了刑责。

对于“医闹”正式入刑,细分析条文可以发现,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增加新内容,更没有将医闹行为单独设立一个罪名,只是在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的修改中,增加了“医疗”两个字,其目标主要是针对那种设灵堂、摆花圈、拉横幅堵门的职业医闹

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医闹”行为的法律惩处却总是举步维艰,从众多案例也可以发现,很大一部分甚至并未判实刑,而是缓刑,从而导致对医闹者的法律威慑力差强人意。

为何会造成这样的法律窘境?其一,从法律上说,目前还缺乏最高法对“医闹”行为的确认,对“情节严重”更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其二,法治道路上有法不依、过分强调“人性化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实践中,面对“医闹”,部分地区公安部门“出工不出力”的做法经常受到医护人员指责。

在部分执法者看来,虽说“医闹”不对,但一个巴掌拍不响,医患纠纷医患双方的问题,“医闹”是医患纠纷的升级版和集中爆发。

的确,“医闹”的发生,不外乎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因为医患信息不对称,患者陷入“弱者心态”,宁愿“信闹不信法”的思维怪圈;另一种则是“职业医闹”,以闹取利。

对于前者,很多时候,是因为患者情绪激动,偶尔出现一些激烈言辞,甚至过激行为,应该说是可以理解的。

对于那种完全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通过侮辱医护人员、现场滋事扰乱等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牟取利益者,我们必须加以区分并对后者予以最严厉的打击。

铲除医闹痼疾,还应从体制机制入手   医闹“入刑”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生合法权益。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不应该把过高的期望完全寄予法律的末端治理。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对于医患关系而言,医闹“入刑”是一种细节性修复,惩罚性法律必须与体制机制建设同步。

一是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 目前,我们国家对医患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部,一部是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另一部是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但两者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的标准上可谓是天壤之别,导致实践中每每发生医患纠纷医患双方依据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从而引发激烈冲突的事件并不鲜见。

而一旦诉至法院法院究竟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司法鉴定就成了决定胜负的关键,因为若选择前者鉴定,则对医方有利;若选择后者鉴定,则对患方有利,皆因判定过错的标准不同。

一旦法院选择前者,患方往往不服,于是“医闹”就会乘虚而入,走入“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不闹不赔”的怪圈。

建议各省、直辖市高院可颁布审理相关案件时的具体程序性规定,以解决司法和医学鉴定之争。

二是亟待建立一个公正中立的调处机构 “医闹”成风,不在于医院之弱,也不在于患者之恶,而恰恰是缺位了客观中立的独立调处机构。

医院在矛盾的终端区,既要接受患者的高价诟病,又要承担职能部门的“维稳”要务,而在具体处理程序中,医院主管部门往往又是负责医疗事故的赔偿与鉴定,这给人感觉医院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公信力大打折扣。

医闹”只会止于制度,止于有第三方独立公信的制度。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推行的医疗调解委员会的尝试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该医疗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在法律界仍有争议,仍需探讨并完善之。

三是医改必须要跟上 除了改革以药养医制度外,还应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

据悉,目前国家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只有10%,剩余90%主要靠医院自筹,既然是自筹,该资金的缺口谁来“填”?自然,大处方、不该做的手术会愈来愈多,纠纷就此产生,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走向淡漠。

大力推进医疗改革,破除被诟病已久的“以药补医”,政府要充当第一责任人。

四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建立“医闹”黑名单制度,此举并不意味着进入“黑名单”的患者将被医院拒之门外,而是让医院和医生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为医生们上保险,以眼科为例,美国的眼科医生保险公司随时会了解参保医生的医疗行为,发现差错和过失会及时通知医生并加以评估。

保险公司的作用并不是“出了问题走保险”,而是在此基础上让医生能随时了解自身执业情况。

五是共同营造健康和谐氛围 医患纠纷的根源在于沟通较少,甚至医患双方根本没有沟通。

医闹”入刑已经变成现实,为解决医患纠纷、减少“医闹”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但是,要真正解决“医闹”问题,需要医患双方互相沟通和理解,需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动作为,需要涉事多方依法、依规办事,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健康和谐氛围。

公检法等部门将会有更好的执行力,为医护人员创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维权热线   问:编辑,您好!我是某省人民医院医务科室的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案件走上司法途径之后,法院是否能强制要求医患双方做医疗事故鉴定?   答: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没有强行指定医患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

医疗事故鉴定,只是诸多证据当中的一种。

是否提供该证据,提供何种证据,其选择权应属于当事人。

法律并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医疗事故之诉医疗人身损害之诉也并无法律上孰先孰后的顺序之分。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究竟以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应当由当事人(原告)进行选择和确定。

如果争议双方都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原告也选择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不应当强行要求或指定一方或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只有在经鉴定已经确认为医疗事故,而原告仍坚持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情况下,法院才应行使释明权,并以结案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依职权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

本刊编辑部。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