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新冠肺炎相关问题解析

法律视角下 新 冠 肺炎 相关问题析  新冠肺炎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 ? 作者高苹、刘婧 09 年 月以湖北省武汉市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或次疫情)其全国多省市也先发现了新冠肺炎病例。

00年 月 0 日国卫健委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了控制疫情扩散湖北省多地采取了封城措施全国多省、市、治区相继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响应并采取了封路、闭馆、闭市等多种措施以减少人员流动与聚集。

00 年 月 6 日国院办公厅发布《关延长 00 年春节假期通知》延长 00 年春节假期至 月 日。

基应对疫情所采取以上措施及疫情可能对社会、济产生影响预估可以预测次疫情难以避免地会对社会济尤其是民商事济活动合履行产生影响。

将从法律视角探讨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合履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问题以及可能产生相应法律。

、次疫情能否构成 法律义上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 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构成与否认定规则 《民法总则》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客观情况。

《合法》十七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及民法学理论般认不可抗力应当具有以下特征()不能预见;()不能避免;(3)不能克;()该客观事件或情况不能归因另方且直接影响到合履行

结合当前对新冠肺炎疫情认识及对情况预估对是否合以上特征分析如下  是否不能预见即合订立次疫情发生对合当事人 而言是否不可预见。

尽管 09 年 月份社交媒体即有曝光新冠肺炎出现并引起讨论并且有专、研究机构发表了相关见但新冠肺炎作种突发新型疾病应当认作般合当事人民众不具备专业医学、病毒学等专业知识因而对次疫情不具有可预见性。

对行政机关等部门出疫情防控考虑而采取隔离、封路等措施般合当事人也不具有可预见性。

但若疫情爆发特别是全国各地纷纷采取应急防控措施成立民商事合由当事人已对疫情及其影响具有预见性若再以新冠肺炎由不履行合义应难以构成不可抗力

是否属不 能 避免和不能新冠肺炎作种人类前知、且暂无明确治疗方法疾病应当认次疫情爆发无论是对人还是对公司、企业而言都是不可避免也不能克。

外行政机关等出疫情防控考虑而采取隔离、封路等行政措施亦属不可避免且不能克这观高院对非疫情期相关案件审判见已有体现。

然而即使次疫情形式上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要也并不表示定构成不可抗力

实际判断某合履行是否适用这免责事由还应当考虑 因关系是否存 即疫情与合不履行是否具有直接因关系。

若次疫情及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履行不便、合履行成增加等或者仅造成其他接影响则可能属情势变更或者商业风险不能适用不可抗力这免责事由。

疫情不地区、不期轻重有所不并非完全不可防治。

疫情并客观上致使合无法履行当事人仅因害怕传染新冠肺炎而拒绝履行合或迟延履行合情况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抗辩事由。

因对不可抗力认定还应从案出发谨慎识别并加以应用以保护各交易方利益。

003 年 6 月高人民法院《关防治传染性非型肺炎期依法做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通知》(法[003]7 )四项高院即有对因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治非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不能履行或者由非疫情影响致使合当事人不能履行而引起纠纷按照《合法》关不可抗力规定妥善处理要。

尽管这通知是针对非期相关案件而提出但如今情况与非期具有较高相似性情况下应当认这通知对次疫情期相关交易活动处理仍然具有非常高参考价值。

不可抗力通知、证明及减损义 如前所述即使认特定交易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作免责事由但对合当事人说并非可以如新冠肺炎预防措施样原地不动。

根据《合法》十八条 当事人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应当及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并应当合理期限提供证明。

即因不可抗力而违约违约方应当及通知合其他当事人以减轻可能对其造成损失。

而关合理期限提供证明这要参考非期相关案例疫情全国人民所公知情况下对进行举证应非难事。

但对当事人无明确法律依据而采取措施应尤其及收集相应证据以规避风险。

对守约方讲不可抗力发生也并非完全剥夺了其利益毕竟《合法》对责任减免原则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即依据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进行裁判而非当然地全部免除违约方责任。

情况下根据《合法》十九条违约方违约守约方应当及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

如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不得就扩损失要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而支出合理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因即使对方违约存不可抗力这事由有可能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守约方亦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以尽可能减少损失而非袖手旁观。

3 3 不可抗力适用例外 尽管如前所述次疫情体上合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但还应根据《合法》十七条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其责任。

外虽然般认金钱债迟延履行责任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但次疫情防控银保监会 月 6 日发布了《关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配合做新冠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通知》要对受疫情影响暂失收入人群要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还款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受困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鼓励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可见次疫情防控工作初期即已考虑到可能对人及企业产生消极影响企业融、信用贷款等交易可以考虑及与金融机构沟通尽可能减少损失。

(二) 是否构成 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规定《合法释(二)》二十六条即合成立以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不属商业风险重变化继续履行合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目当事人请人民法院变更或者除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除。

《合法释(二)》出台高院 009 年又发布了《关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见》其 3 条要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人民法院判断某种重客观变化是否情势变更应当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社会般观念上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通常高风险高收益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具体情况案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主要区别从 事件表现形态看不可抗力事件表现然灾害( G)包括地震、水灾、旱灾、暴风、飓风等和重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军事封锁甚至罢工等;而情势变更般表现社会济情势剧变包括物价暴涨、严重通货膨胀、金融危机等。

从 事件对合影响看不可抗力对合影响是不能履行不能如期履行;而情势变更导致合履行艰难或不必要或按合原约定履行会造成合双方利益严重失衡背离合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从 法律救济上看不可抗力法律救济办法除合并免除违约责任;而情势变更法律救济合变更或除。

从 事件影响围讲不可抗力既适用契约关系也适用侵权关系;而情势变更仅适用契约关系。

从 诉讼效上看不可抗力会导致诉讼效断;而情势变更不能

(段引《R 引发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稿七R 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 前论述了从对当前情况分析及对形势预测而言次疫情致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等要但并不能据认当然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原因对不可抗力认定是从案情况出发某些不构成不可抗力案件可能属情势变更调整畴。

003 年非期《合法释(二)》尚出台因也难以参考当相关案例。

但我们认尽管直以司法实践对情势变更认定采取较严格态但次疫情期相关交易活动、合履行如合情势变更原则要件将其作合调整依据应当不存法律上障碍。

段引徐国建主编《R 引发若干法律问题探讨》稿七。

二、 次疫情可能引发争议与 非期 案件 不 处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与 03 年非期具有较高相似性非期相关司法判例也具有高参考价值。

但是非十余年民商事交易模式、司法审判与执行形式都已发生了深刻变革这些变化无疑会对次疫情期相关交易活动以及所引发争议裁判规则产生重影响。

因我们应当充分到由次疫情特殊性以及代变化所带新情况概括而言主要可能包括以下几方面  情势变更原则确立可能会导致合履行疫情影响双方处置方式、诉讼策略乃至裁判结变化。

非期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释尚确立情势变更这原则尽管已有相关案例但对情势变更认定标准仍不甚明确。

疫情发生前高院已通司法释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司法实践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论述、说理也有所增加。

当事人应结合这情况对交易前景、善处理、诉讼策略等进行合理评估以期取得相对主动地位。

疫情爆发恰逢 春节返乡 停工、停运期并采用了 封路封城等行政措施作疫情防控手段。

这期量工人员返乡如出现因防疫导致人员返回工地存困难、部分劳动者出对疫情恐慌不敢返回工地等情况则可能会导致企业出现用工荒。

尤其是对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而言更是难以恢复生产可能导致企业履行不能履行困难。

而若继续维持封路、封城等措施也可能会加剧人员流动、物运输困难进步导致企业难以恢复生产营和履行合。

相比非期上述情况可能会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事由认定更加重要考量因素。

3发展以及由带 合履行方式 变革等。

发展使得各交易方、单方部交流、交易能够轻易地突破、空限制足不出户即可对交易细节进行沟通乃至完成交易相应带合履行方式变革。

如某些、设计方案、等可能仅通线上方式即可实现交付即使存防疫隔离、交通管制等也不影响合履行;再如公司某些管理人员被隔离、乃至因交通管制无法返回等情形概率上都不能产生导致公司履行不能履行困难。

相应地这些情形也就都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

综上所述我们认司法实对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认定标准可能并不会仅因疫情而放宽。

对该两项事由认定还应当是基合订立、履行期限、对合履行影响程等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违约方可以根据案情况 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条款进行抗辩。

即便不构成这两种情况也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请对违约金等进行合理调整以减少损失。

外各合当事人也应积极与对方沟通友协商无法避免损失情形下尽可能减少双方损失共渡难关。

高苹 安杰律师事所合伙人 高苹律师执业领域包括诉讼与仲裁、银行与金融、公司日常法律事等。

高苹律师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二级人民法院从事商事审判工作十五年主要责审要案审理。

作律师执业以她专重商事案件争议尤擅长处理各类投纠纷、金融管纠纷。

凭借该领域深厚积淀尤其是对司法实谙熟高苹律师特别擅长客观分析案件风险合理预判案件走势客户提供卓有实效争议方案她责案件始终保持非常高胜诉率。

刘婧 安杰律师事所律师助理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