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权利侵害救济体制探析绪论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建设探究 【绪论公务员权利侵害救济体制探析绪论 【第一章】公务员权利救济概述 【第二章】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相关理论 【第三章】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和启示 【第四章】我国公务员司法救济制度现状及不足 【第五章】中国公务员权利救济体制的完善 【参考文献】公务员权利保护救济机制研究参考文献。

绪 论。

一、研究意义。

作为依法履行公职,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特殊群体,公务员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而,这一群体中每个个体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积极程度都会或多或少的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进展产生一定程度的联系。然而,在公务员的日常工作中,不时会发生侵犯其权利的行为。由于种种限制和顾虑,很多权利遭受侵犯的公务员不愿或不敢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有部分权利受到侵犯的公务员通过法定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收效甚微。这种维权现状往往会严重挫伤部分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使其对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合理性产生怀疑,进而会使其对法律制度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产生怀疑。

在外界看来,在中国社会中公务员是端着铁饭碗的优势群体,又由于其行使公权力,又被认为是强势群体,其享有的权利权利保障、救济途径应该是很充分、很全面的。其实不然,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以领导恣意和红头文件取代法律规定的现象,公务员的法定权利遭受侵犯是很常见的。因而笔者认为,研究公务员权利救济,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侵犯公务员权利的行为和救济制度的运行效果的不理想造成了的公务员群体内部的诸多问题,如工作中协作性不强、消极应付工作、压抑、缺乏创新精神、对法律的权威产生怀疑等等。这些问题公务员个人、家庭、单位和社会都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对这些负面影响的切身感受,公务员群体对加强其权利救济的渴望正在变得越来越强烈。

其次,在探讨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的过程中,可以促使我们思考这些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尝试如何使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公务员权利救济领域得以实现,从而为解决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供思路和方案。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只有这个灵魂在公务员权利救济领域充分地发挥统领作用,公务员权利救济领域的诸多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最后,在探索的过程中,以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为基础,学习其他国家在公务员权利救济领域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借鉴其中的有益成分,拓展解决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方面问题的思路。进而提出完善制度设计方面的建议,以达到有效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更好地服务社会的目的。

二、研究综述。

对于公务员权利及其救济问题研究和探索,欧、美、日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其历史进程中都经历了理论的建立,发展与更新。在批判封建社会君主与官吏之间存在的主仆关系的基础上,德国最早提出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该理论主张在人事管理方面机关对公务员拥有完全的自主权,法律不可介入,当然司法救济也就无从谈起。由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过分强调机关的意志,导致公务员应享有的权利无法实现。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基本人权理念和法治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开始质疑并批判特别权力关系理论

在此基础上,巴霍夫(Otto Bachof)教授提出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理论,乌勒(Carl Hermann Ule)教授提出了基础关系和经营关系理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了重要性理论,德国学者还提出了特别法律关系理论、公法上职务关系理论和劳动契约理论。这些理论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找到理论根据来保护公务员的基本人权,并将公务员应享有的权利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进而通过包括司法救济在内的多种救济途径来保护公务员权利。与欧洲大陆隔大西洋相望的美国则有其独特的理论发展历程,该国于 18 世纪末至 20 世纪 50 年代盛行特权理论,该理论认为能够拥有一份政府职位对公务员来说是一种特权,这种特权不是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其存续和内容由机关完全决定,且排除正当法律程序和司法介入。随着福利国家和给付行政的发展,新财产权的观念于 20 世纪60 年代后逐渐形成。以往被视为特权的东西变成了类似财产的权利,如果要对其进行剥夺则必须受到正当程序的限制。美国正是通过这种理论创新的方式,使公务员权利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与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都比较落后。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不断强调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从而导致整个社会氛围都将关注点放在控制公务员行使公权力上,忽视公务员权利的保障与救济。1993 年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申诉、控告等救济途径,从而使公务员权利救济问题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思考。2005 年,《公务员法》颁布并实施,该法规定了包括复核,申诉,控告,仲裁和诉讼在内的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表面上看,这部法律规定了较为全面的公务员权利救济途径,但是实际上这些法定的救济途径规定的都很抽象,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仲裁和诉讼两种救济途径,其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据笔者查阅资料,仅限于特定的公务员(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和用人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但是在实践层面,我们不时会经历或听闻公务员休息权、择业权,工资福利权利遭受侵犯,而公务员由于种种顾虑不愿或不敢维护自身权利事件,如最近,在延安发生的以红头文件强制公务员周六加班的事件中,作为利益最密切方的延安市公务员选择了沉默,并不表达对这一事件的看法。在基本人权观念和行政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的大环境下,诸如此类事件的不断发生,激发了我国学界和喜欢思考的公民对于公务员生存状况和权利体系及其救济问题关注与思考。综合笔者翻阅的资料,国内的研究工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是关于我国公务员法律关系理论的思考与讨论。对于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定性,直接决定公务员权利救济的方式。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强调对公务员的管理和控制,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缺乏应有的关注,因而在理论上缺乏积淀。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转向了国外,希望从他们那里发现有价值的理论,从而为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理论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唐祖爱教授研究公务员制度相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历史演进,分析了公务员法律关系与封建等级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区别;黎军教授通过对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批判,主张在机关权力和公务员权利之间找到一种平衡,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公务员权利体系。

二是关于我国公务员权利体系和公务员权利救济研究。从对公务员权利体系的研究来看,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有:对公务员权利概括了一些类型化的权利概念,如身份保障权、经济利益权、政治性权利救济权利等;对权利规范缺陷的研究,如权利规范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权利内容不全面,对公务员的政治性权利、结社权重视不够等1;关于公务员权利法律文本的位阶与管辖的问题不统一,存在衔接不足、管辖范围重叠等问题,应借鉴法国等国家的公务员规范体系,建立一套层次分明、体系完备的公务员法律体系。针对我国公务员权利遭受侵犯的事件频发的现实,我国学界对公务员权利救济研究也在稳步推进,主要是研究国(境)外相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救济制度,借鉴这些制度建立的有益思路;研究国内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三是关于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议。虽然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为不可诉等理论我国理论界和组织人事部门中仍具有比较大的影响力,但是随着基本人权观念、法治观念的逐步深入人心,许多研究者在其学位论文和学术期刊文章中提出了诸多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议,主张通过立法确认和细化公务员应有的权利,为公务员实体权利救济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主张建立相对独立的机构,以加强救济机关的中立性,从而保证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公正性;主张完善现有的复核、申诉、控告等程序,引入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和司法救济等程序;完善公务员权利救济的程序性规定,提升救济的理性成分、公开度和透明度。

虽然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总体来看,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研究成果主要是以学术期刊文章和学位论文的形式出现,并未出现高质量的研究问题的专着。因而,对于该问题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

三、研究方法。

从事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来进行。搞研究亦不例外,研究者想要有一个符合预期的研究成果,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科学、合理的讨论公务员权利救济问题笔者将采用如下研究方法:

(一)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是指研究者如实、准确地记录某一事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过程,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的一种方法。案例会以非常具象的形式将特定问题所蕴含的矛盾展现出来,以促使我们探索对该问题的解决之道。在历史上和现实中,典型案例对很多国家的理论制度建设都起了十分重大的作用,如西汉文帝时,缇萦救父促使文帝下诏废除肉刑;近年来发生的劳教案例(唐慧劳教案等)对劳教制度废止都起了一定的作用。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公务员权利救济领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揭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对它们进行思考。

(二)比较分析法。

比较分析法就是将相近的几类事物,根据一定的角度和思路对他们之间的共性和差异性进行对比。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公务员权利救济领域相对发达和发展迅速的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制度进行对比,发现其中合理、可资借鉴的成分,为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理论制度提供素材。

(三)文献研究法。

文献分析法是指通过对文献的搜集、甄别、整理并对其进行分析,从而形成对研究对象科学认识的方法。笔者将尽可能的收集国内外关于公务员权利救济法律法规、期刊文章、学位论文和专着,发掘其中存在的价值和问题,为构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理论制度提供有益的素材。

四、研究内容与重点。

本文以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面临的诸多问题作为思考的起点。通过对公务员制度基本理论的分析,界定本文所讨论的公务员权利救济是行政机关中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权利救济。通过对主要发达国家关于公务员权利关系理论发展梳理,揭示公务员法律关系发展的历史轨迹和方向,同时,在这一坐标中找到我国公务员法律关系所处的历史位置及其所需突破的理论上的藩篱。同时,通过对国外具有代表性英国、法国和日本的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和相关理念进行分析,借鉴其长处,为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理论制度的建构提供有益的思路。

以上述分析作为铺垫,然后进入本文的研究重点: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运行现状和对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建议两部分。在公务员权利救济现状部分,笔者在简单介绍我国各种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后,以案例分析的方法来剖析我国公务员救济制度运行不理想的原因,具体表现为观念和制度两个方面。进而笔者从观念和制度两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的建议。具体来讲,从观念上,就是要培育公务员的人权意识和法治意识,使其建立起健康、独立的人格和法律至上的信仰,摆脱思想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从制度上来讲,就是要通过立法、行政救济、仲裁和司法救济制度的建构,来合理地划定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权力与公务员个人权利的界限,并对公务员权利设定符合法理和情理的多种救济途径以维护其合法权利,进而达到在制度上使其摆脱人身依附关系,维护其独立人格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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