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安排纳税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要] 加强纳税筹划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所得税企业的一大税种,其纳税筹划的意义更为重大。

当前纳税筹划存在着误区,本文从所得税纳税时间入手,通过相关案例探讨了安排纳税时间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 纳税时间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筹划方案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就其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课征的一种税。

(二)纳税筹划的内涵   纳税筹划是指经济主体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务进行的系统安排。

它与避税、偷税、漏税等行为相比具有本质差别。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误区   1.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少缴税   2.纳税筹划的方法是钻税法的漏洞   (四)走出纳税筹划误区的对策   根据纳税筹划的内涵,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达到其目的,最重要的是要有筹划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纳税时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纳税筹划方法。

二、合理安排纳税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延期纳税   在合法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延期纳税

纳税人延期缴纳本期税款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可以使纳税人在本期有更多的资金用于产生收益,获得更多的所得,也相当于节减了税款。

所得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推迟所得税纳税期,一方面要设法推迟收入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尽量提前税前扣除项目的列支。

具体方法有:   1.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   销售收入的实现是以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为依据的。

如果销售发生在月末或年末,企业可以试图延缓销售至次月或次年。

企业当然不能为了自己推迟纳税而让客户推迟购买时间,这有可能失去一大批客户;同时,企业也不能为推迟纳税推迟收款,这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企业可以先发出商品,只是要推迟结转商品发出时间,而收款时以“预收账款”处理即可。

2.推迟分期付款销售的实现   分期付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与具体实际收款日期可以不一样。

企业经过策划,可以很容易做到既及时回笼资金,又推迟收入的实现。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的实现   长期工程如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这里完工进度与完成的工作量是由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因而在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企业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可以尽量推迟收入实现。

(二)合理选择纳税年度   1.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一些定期优惠政策是从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年度开始计算的,如果企业年度中间甚至年底开始生产经营,则该年度将作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年。

由于该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常少,因此,企业是否享受减免税政策意义并不是很大。

此时,企业就应当恰当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个年度,适当提前或者推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日期。

[筹划案例]: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的规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该公司原计划于2008年11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当年预计会有亏损,从2009年度至2014年度,每年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800万元、1200万元和1800万元

请计算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该公司应当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该企业从2008年度开始生产经营,应当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

该公司2008至2010年度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11年度到2013年度可以享受减半征税的待遇,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00+800+1200)×25%×50%=325万元

2014年度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800×25%=450万元

因此,该企业从2008年度到2014年度合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325+450=775万元

如果该企业将生产经营日期推迟到2009年1月1日,这样,2009年度就是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从2009年度到2011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12年度到2014年度,该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00+1200+1800)×25%×50%=475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775—475=300万元

2.合理选择清算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清算当年,应该划分为两个纳税年度,从当年1月1日到清算开始日为一个生产经营纳税年度,从清算开始日到清算结束日的清算期间为一个清算纳税年度

清算日期的选择,往往会影响到两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负。

[筹划案例]:某公司某年1月1日至8月末,一直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该公司适用税率为25%,股东会于8月20日通过解散清算会议,并将9月1日作为清算日,开始进行清算

自9月1日起至10月15日共发生清算费用40万元清算所得为10万元

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如果按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9月1日,则该公司当年(前8个月)应纳所得税为4.5万元(18×25%),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30万元,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所得税4.5万元

如果该公司将清算日定为11月1日,公司在尚未公告解散时,把有关的清算准备活动及费用18万元提前转移到生产经营期间,并把生产经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吃掉,则该公司当年的应纳所得税为:前8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0(18—18),不纳税清算期间清算所得为—12万元(10—22),不纳税,当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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