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处破解老工伤难题经材料验

工伤保险处破解工伤难题经材料验。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的老工伤职工,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过重要贡献,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部分企业破产改制,许多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这一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一、老工伤现状扫描。

目前,全国约130多万老工伤职工,由于受政策、体制、企业效益等多方因素的限制,他们的利益维护呈现出“三难”状态:

(一)困难企业工伤利益难保障。目前,我国部分困难企业工伤职工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其表现一是待遇享受面窄标准低。自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颁布以来,工伤医疗、生活护理、工亡抚恤等待遇就已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但部分企业在执行中却大打折扣。有的规定工伤医疗费以伤残等级“按比例”报销,对待遇项目实行“选择式”给付,很多企业仍在搞工伤土政策,实行“地方粮票”,自行确定待遇标准且几十年不予调整。二是待遇程序不规范。很多企业工伤职工待遇管理上没有规范的工作程序,基本上处于“三无三凭”状态:工伤事故无记录、工伤性质无确认、伤残等级无鉴定。在确定工伤待遇时往往凭经验办事、凭印象决策,凭领导定夺。三是待遇政策不透明。部分企业为了维护单位利益,对国家工伤政策实行“封闭式”处理,不宣传,不贯彻,使企业成为工伤政策“真空”。

(二)企业改革工伤利益难维护。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在国企改革中建立了工伤费用预留制度,但部分改革较早的既未预留费用,也未实行统筹管理,使得工伤职工待遇出现“三无”局面。一是工伤待遇无保障。大部分地区国企改革时伤情较重职工实行“工残”退休,伤情较轻的解除合同给予适当经济补偿,职工是安置了,但工伤职工一次性待遇和旧伤复发医疗问题大多未能落实。二是养老待遇无着落。伤残等级较低在改革中被“置换”身份的工伤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再就业机会少,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力续缴养老保险费。三是管理服务无措施。通过改制,企业关门走人或改换门庭,为老工伤职工服务的主体已消失,加之社区街道服务功能尚不完善,使得部分工伤职工只能靠自己或家庭援助式服务来维持生计。

(三)政策因素工伤待遇难平衡。由于受国家政策及基金因素的影响,工伤职工待遇差异大。一是“工伤时段”政策导致待遇差异大。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在处理老工伤问题时都规定了“工伤时段”政策,使得同岗位同等级职工一次性待遇差异大,工伤退休与工伤抚恤待遇差异大,有的职工唉叹自己“伤”不逢时。二是工伤保险基金因素导致待遇差异大。1996年以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未能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以致出现“三个未到位”:很多企业仍沿袭建国初期的工伤福利政策,使工伤保险新规执行未到位;未能筹集一定规模的工伤保险基金,使工伤职工待遇落实未到位;未能建立规范的工伤保险程序,使管理服务机制未到位。

二、老工伤统筹管理的基本模式

(一)实施“直纳式”统筹模式,老工伤纳入快速推进。基本构思是:区域内所有老工伤职工直接纳入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全部待遇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这种模式主要适应于经济发达、基金节余多、财政调控能力强的地区。实施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覆盖面广、纳入速度快、解决问题彻底。实施“直纳式”统筹模式应注重做到“三不”,一是不选择纳入单位。在整体纳入时,既不“嫌贫爱富”,排斥效益差的企业,也不搞“工伤特区”,仍由效益好的企业继续自我保障。二是不追溯既往待遇。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保障的原则,所有工伤职工纳入之日起统一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已发放的待遇一律不予调整。三是不混水摸鱼。纳入工伤保险机构应在待遇资格、伤害部位、伤残等级等方面严格审核、把住入口。

(二)实施“分担式”统筹模式,老工伤纳入稳步推进。通过基金支付、单位缴纳与财政贴补相结合的办法解决老工伤问题是“分担式”模式的核心。其最大优点在于“三性”,一是有较好的适应性。可以较好地适应企业改革早、老工伤费用未预留、基金节余额不大但发展前景较好的地区。二是有较好的保障性。因为有基金、财政、单位三条渠道的平衡支撑,老工伤保障能力将大大增强。三是有较好的灵活性。实行“分担式”统筹模式后,基金、财政、单位三家支付比例可根据纳入人数、支出数额、财政状况及基金规模灵活调整,在启动初期,宜采用“433”模式,即单位支付40%,基金、财政各支付30%。随着经济的发展,财政状况的好转,基金规模的增大,单位支付比例应逐年下调,最终发展到企业“底线支付”状态。也就是说,在“分担式”模式下,企业支付工伤待遇可设置一个合理的最低“底线”,但不宜实行企业“零支付”制度。

(三)实施“选择式”统筹模式,老工伤纳入分步推进。目前,湖南省部分地区推行的“人员逐步纳入,项目部分纳入,单位自愿纳入”制度,是“选择式”模式的基本雏形。笔者认为,完整意义上的“选择式”模式应具备“两确保、四选择”的特征。一是政府出资,确保已破产改制企业工伤职工利益得到维护;二是政府出资与单位适当负担相结合,确保国有困难企业重点是矿山等高危企业工伤待遇得到保障;三是在基金适当补贴的前提下,参保企业工伤纳入实行“四选择”,即:自行选择待遇项目,重点纳入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康复治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项目,其它项目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行支付;自行选择纳入人员,重点纳入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退休职工,其他工伤职工企业自行管理;自行选择纳入形式,企业将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可选择一次性缴费,也可分期缴费或提高费率;自行选择服务方式,工伤保险机构可将老工伤待遇拨付给企业,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管理,也可由工伤保险机构直接进行老工伤职工社会化服务管理

实施老工伤纳入选择式”模式,一是要处理好“选择”和“自愿”的关系。纳入是“选择”的基本前提,只有纳入项目、纳入人员、纳入方式上的选择,不能有“放弃”纳入选择。二是阶段性“选择”和长期保障的关系。在纳入初期,统筹人员、纳入项目等可实行“选择”,但这种选择应设置一个最短的“过渡期”,其最终目标是全统筹全覆盖全保障。

三、老工伤统筹管理的基本对策。

(一)完善老工伤统筹政策体系。为消除全国各地老工伤管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无序状况,应抓紧建立全国统一的老工伤统筹政策体系。笔者认为其关键是“三明确”,一是明确重点统筹单位与统筹期限。重点纳入破产改制企业、国有困难企业、老工伤人数较多的参保企业、高危企业工伤人员,1-2年内实现老工伤统筹。二是明确重点统筹项目。重点纳入旧伤复发医疗、工伤长期待遇、工亡抚恤待遇等,并逐渐取消工伤待遇“双向”给付制度,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全额统筹模式。三是明确新老工伤并轨政策。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后,待遇给付上不再人为划分“工伤时段”,新老工伤待遇标准、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实现新老政策合理衔接。

(二)夯实老工伤统筹经济基础。要采取切实措施,努力实施“平安计划”(二期),强力推进农民工参保,加大事业单位、民间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力度。迅速启动机关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全面建立未参保人员工伤待遇垫付制度,实现工伤保险覆盖所有职业人群的工作目标,有效增加基金规模,为老工伤统筹管理奠定经济基础。抓紧建立老工伤资金国家转移支付制度。通过采取国家专项补助、地方配套、单位缴纳、基金支付四家分担的方式,妥善解决老工伤统筹资金问题。

(三)强化老工伤统筹管理责任意识。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深化对老工伤统筹管理工作的认识,将其列入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限时完成。要努力深化工伤保险配套制度改革,完善高危企业工伤保险前置许可、拒保重罚、参保补贴等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充实力量,完善职能。加强工伤保险法制建设,完善工伤待遇基金保障、工伤待遇与养老、医疗待遇的衔接、企业支付待遇的监督检查等项政策。加强老工伤统筹管理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广大工伤职工提供更加高效、周到、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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