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未担保余值的会计处理意见

企业管理毕业论文怎么写,小编为你提供一篇关于分析未担保余值会计处理意见的范文,作为您的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融资租赁中未担保余值会计处理是一个难题。

本文主要讨论了未担保余值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以及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时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一、对未担保余值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分析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方收回投资成本的方式既包括每期承租方向其支付的租金,还包括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归还的设备本身所包含的价值。

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2012年1月1日签订了一项融资租赁协议。

企业将一项公允价值为500万元的设备租赁给乙企业(假设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租期为4年,乙企业每期期末支付120万元的租金,租赁期满后乙企业将设备归还给甲企业

企业估计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届时设备应当价值100万元

则这100万元即为该设备的余值

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的情况下,甲企业的投资成本为设备的公允价值500万元

租赁期内甲企业总的投资成本的收回为:1204+100=580万元

租赁期满后资产的余值100万元又可以分解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担保余值假设为80万元,剩余部分20万元(100—80)则为未担保余值

担保余值是指由承租方或独立于承租方和出租方的第三方,例如财务担保公司进行担保的资产价值。

因此从资金流入的风险角度来讲,担保余值同每期定期收回的租金类似,资金的收回较有保证,风险较低。

而未担保余值只与甲企业自身有关,并没有其他方对其承担责任,因此与未担保余值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也就是说如果租赁期末甲企业收回设备的余值为130万元,那么资产的最终余值(50万元=130万元—80万元)大于未担保余值,收益归甲企业所有;反之,如果租赁期末甲企业收回设备的余值为90万元,那么资产的最终余值(10万元=90万元—80万元)小于未担保余值,亏损也由甲企业独自承担。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甲企业租赁内含利率即为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企业租赁开始日确定的租赁内含报酬率既体现了该笔融资租赁业务甲企业的投资报酬率,也是在融资租赁期内甲企业按照实际利率法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摊销的重要依据。

而未担保余值本质属于甲企业所做的一项会计估计,在融资租赁期内,由于经济形势和设备使用情况等各种内外部因素的变化,很可能改变甲企业当初作出会计估计的依据,也就是改变甲企业当初所估计的未担保余值金额。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甲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末参照最新的情况对未担保余值进行重新估值,如果未担保余值增加,甲企业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反之,如果未担保余值减少,按照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甲企业则需要对未担保余值计提减值准备,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如果未担保余值发生了变化,甲企业租赁期内投资成本收回的金额就会发生变化,投资收益随之也会发生变化,最终改变以后期间的租赁内含报酬率,对会计处理会造成重大影响。

二、未担保余值会计处理实例分析(一)接上例,甲企业租赁期开始日所做的会计分录。

由于未担保余值的实质是甲企业一厢情愿作出的会计估计,并没有独立的第三方为其进行保证。

因此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甲企业估计了未担保余值,从会计分录的借贷方关系中可以看出,结果会导致增加甲企业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或者说未担保余值越高,甲企业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就会越高。

由于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从分类上来说属于资产类账户,因此该账户金额的增加,会导致在今后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的过程中,增加甲企业各个期间的租赁收入。

企业租赁投资净额为甲企业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在租赁期开始日即为甲企业设备当日的公允价值500万元

经测算甲企业租赁内含报酬利率为。

(二)2012年12月31日甲企业所做的会计分录为:在租赁内含报酬率为初始利率5.6%的情况下,2012年12月31日甲企业租赁投资净额为408万元

(三)假设,2013年12月31日,甲企业发现未担保余值减少为10万元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会计处理方式,甲企业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同时,未担保余值的减少会导致租赁期内甲企业现金流入的减少,因此会减少甲企业的投资报酬率

此时,假设甲企业根据减少后的未担保余值重新测算的租赁内含报酬率为5%(约甲企业在今后的各个会计期间应当按照新的内含报酬率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分摊。

三、对未担保余值进行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给出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按照该方法进行处理后,在融资租赁期末,出租房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不会摊销完毕。

这是因为,未担保余值减少后,从会计分录的平衡关系来看,未实现融资收益会按照相同的金额减少。

而进行会计处理时,仅将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当期所对应的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减少做了处理,以后各期都没有转出,而继续留在资产减值损失账户之中。

为改变这一问题,可以采用两种方式。

(一)在第二个租赁期期末,甲企业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甲企业一次性的将未担保余值减值损失冲减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

企业会计分录。

这样处理完毕后,按照新的租赁内含报酬率进行摊销,在租赁期末甲企业的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正好能够摊销完毕。

(二)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后的每个期间,都将减值前和减值后的租赁投资净额进行对比,并将差额从资产减值损失账户转入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

这样也能保证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期末无余额。

担保余值属于企业拥有的长期资产,一般来讲长期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都不应当转回。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计提未担保余值减值损失后,如果得以恢复,可以在原计提范围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报酬率

这样的规定不仅与一般长期资产计提减值损失的规定不符,还会加大会计处理的难度,增加会计核算的成本。

另外,将未担保余值发生的减值最终转入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并在租赁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也与一般资产减值会计处理存在较大差异,有违可比性原则。

因此,本文认为,在租赁期内,企业担保余值发生减值时,可仅进行备案,先不做会计处理,并用原租赁内含报酬率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摊销。

租赁期末收回资产时,将资产的实际余值与账面为担保余值进行对比,如果发生减值,直接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分录。

企业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将计提的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计入处置收益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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