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摘要:《侵权责任法》的颁行是建立完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一个里程碑,它一定程度上结束了我国目前比较混乱的医疗纠纷处理现况,使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有了一个总的“纲领”,但这并不代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就很完善了,相反它在某些具体的可操作环节还很薄弱。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以深入研究,从而使我国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健全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医疗损害赔偿 责任 医疗损害保险      ■一、《侵权责任法》颁行前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立法及其缺陷   (一)《侵权责任法》颁行前的立法状况   《侵权责任法》颁行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很多,但基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民事基本法及其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以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另一种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1.归责原则及责任构成要件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及《条例》第二条。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医疗违法行为;(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过错;(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患者受到人身损害;(4)患者受到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

其中《条例》第四条将构成医疗事故的四种情况进行了客观化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它情况就不构成医疗事故。

2.举证责任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的含义表明患者只要能用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违法行为,就可以使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也表明我国医疗侵权行为施行了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推定。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前的立法缺陷   1.法律、法规繁杂导致法律适用的矛盾突出,形成法律适用的“二元制”困境   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二元制是指对于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条例》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来进行赔偿,而《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是远远低于《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标准,这样就形成了伤的重的反而陪得少,伤的轻的反而赔得多的不合理局面,从而导致了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困难情形,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我国医疗纠纷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较混乱造成的。

2.没有区别的实行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推定,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因为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对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都一律施行了推定,医疗机构若想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则只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因果关系不成立,否则只能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这样就导致了医院很难大胆的进行医疗行为,导致医生因为怕承担风险而拒绝给患者治疗或者要求患者进行大量无谓的检查来避免自己承担风险,从而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二、《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特色及法律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特色   1.规定了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减轻了医疗机构的压力,有利于医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侵权责任法》建立了合理、系统的归责原则体系,系统并不单一的归责原则体系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也是《侵权责任法》的一大特色。

第54条表明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中过错责任原则已经成为其基本的归责原则,解决了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争论。

2.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患者隐私权进行的明文规定,患者隐私权是自然人隐私权的一种具体类型,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隐私权,它有它自身的特点因为它比一般的隐私权更容易遭到侵犯,因此需要法律对其加以明确的界定和保护。

(二)《侵权责任法》颁行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侵权责任法》颁行后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基于《侵权责任法》颁行前我国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种类型,我们有分别讨论的必要:   1.《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解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法律适用   针对这种都是民事法律之间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应坚持三点原则:一是确定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相悖的内容,予以废除;二是确定与侵权责任法基本精神相符合,但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司法解释,肯定其继续适用的效力;三是对侵权责任法,留待司法解释的问题以及立法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的规定需要作出新的解释。

2.《侵权责任法》与《条例》的法律适用   适用侵权责任法》来处理医疗损害赔偿,而相应的《条例》中的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废除,《条例》中的其它条文应回归行政法规的本质,明确其本质是确定行政责任的依据而不是民事责任的依据,在明确这一点后《条例》中除“第五章”的其它章节可以继续适用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论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及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2   [2]韦菲,马艳娇.医疗纠纷若干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2009;10   [3]蒋兴华.完善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法律思考.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8;4   [4]杨立新.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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