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构建

社会基础变迁民法双重体系构建

1 引言   民法双重体系构建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但由于我国的民法受世界其他各国的法律尤其是德国与日本的影响较深,没有真正适应我国的实际国情。因此要对民法内在体系跟外在体系进行详尽的分析,才能真正促进民法的双重体系的建设。   2 民法内在体系   2.1 民法内在体系概要   民法内在体系的优点是稳定性较好,但是其表现形式则较为抽象,不容易理解。民法在发展时会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社会价值取向,二是经济的发展水平,会随着社会背景的变化从而产生不同的特点,发生不同的改变,这就是民法与其余的法律相比最明显的差别。通过民法的实际发展情况而形成的体系就是民法内在体系,其主要应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属性,规范法律相互之间的联系。   2.2 变化规律   从上文可知,民法容易受到来自社会本文由收集整理价值取向和经济发展水平这两方面的影响,特别是社会基础对民法的影響,其影响力是不容忽视的。虽然这些外在的因素会使民法发生变化,但是其内在体系却依旧保持稳定,不会发生根本上的变化,因此,民法是一步稳定性较强的法律民法内在体系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它并非随着社会变迁体现为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而是呈现为此起彼伏的动态系统。民法内在体系会在民法发生变化时产生动态平衡,从而保证民法的基本稳定。   2.3 社会价值取向   民法内在体系民法来说可谓是极其重要的,因为民法内在体系代表了整个民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价值观,能够具体体现民法价值,更是对整个社会价值取向的一种体现。自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的基本组成结构已经发生了本质变化,民法内在体系激烈动荡。因此,在对民法内在体系进行完善的过程中,要保持民法内在价值不被动摇,要始终保持民法内在体系社会价值取向一致,在此前提下,对民法的核心价值观进行科学、合理的完善,并使民法的这一重要的社会价值充分遍布民法的每一个角落。实际上,民法内在体系的核心价值观是会根据当今社会的基础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改变。因我国的民法内在体系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外部社会环境与经济、科技对民法内在体系的重大影响,环境的变化和科技的进步都会影响整个社会价值取向,从而影响到民法内在体系[1]。   2.4 民法内在体系的原则   2.4.1 意思自治   能保持人人平等的前提称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意味着每个人以人格独立和平等为前提,以法律行为制度为主要载体。例如在合同、婚姻、遗嘱等方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自治空间。   2.4.2 对弱者的保护   对弱者的保护民法核心价值观的一个极为重要的体现,其向我们展示了民法理论性的增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等方面。   2.4.3 信赖保护   信赖保护指的是保持民法的时效性,能够充分体现民法的特点,体现社会共同交往中意思自治的边界,展示民法的公信力,保证社会的安全。   2.4.4 自己责任   自己责任指的是对意思自治、弱者保护、信赖保护实现后的必然结果,通过对民法以上三个基本原则进行保护体现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各种具体形态。   3 民法外在体系   3.1 民法外在体系的概述   所谓外在体系体现为对素材的加工编排所形成的处理结果, 是指以一定的逻辑方式对源于实际生活层面抽象所得出的法的概念、规制加以建构的体系民法的外在体系的主要作用是为这些本质性的概念提供载体,在当前成文法系国家中,法的素材包括但不限于现有的成文法,还包括判例法、习惯法等不成文的法中的规范,民法外在体系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能够使民法内在体系更好地融合到民法中,而民法的外在体系也能很好地将民法内在体系里的内容进行展示。因此绝不能孤立地看待外在体系[2]。   3.2 民法外在体系原则   民法的外在体系就是融合所有民法的概念,并向外进行展现,也是将社会实际生活进行抽象化管理,不同的程度和方式对事实的抽象会产生不同的事实特征。   3.3 民法外在体系的逻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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