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观念弱化【法律强制力观念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本体论】

法律强制力观念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体论000年月日535刘星“强制力”是指压制或强迫力量。

尤其近现代这种观念已成阐释法律基特征主导识。

但是世纪50年代末开始西方法理学各种理论推进各观却不约而地对“强制力观念予以弱化(有甚至是消)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承认某些境遇法律实施有赖“强制力”作盾但取消“强制力法律概念理论基特征地位。

换言它们主张“强制力”运用不是法律存和法律实施质特征。

这种弱化明示着西方法律概念乃至法律制概念变化更新机制标志着西方法理学诸多观念体论层面上变革。

笔者以探究西方法理学演变并深化我国法理学研究对这种弱化予以关具有重要义。

强制力”词与“制裁”概念密切相关可以认“制裁”就是“强制力”具体实现。

法理学思想发展早期人们习惯从被粗糙理法律义和控制权力视角观察、分析法律现象这样对法律义和控制权力实现期待使人们寄希望“制裁”也因人们深信没有“强制力法律便是无水无木。

而世纪50年代末以前西方法理学思想历史发展无论是推崇应然价值法学观念还是充满实证精神法学观念都曾致地重复类似思维方式。

“人们普遍认制裁强制和武力法律起着重要甚至必要作用理这些现象是恰当地理法律法律制基前提。

”[]世纪神学然法倡导者阿奎那(q)主张“法律有两基特是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特;二是强制力量特。

”[]近代英国分析法学鼓吹者奥斯丁()断言法律是种命令而“命令、义和制裁是不可分割相系术语换言每术语都像其他术语样具有样含义。

”[3]他还以并非任何种命令都是法律只有普遍命令即强制某人或某些人必须某种行或不某种行命令才具有法律性质。

[]较重要是随着近代分析法学法律命令说影响日渐扩各种法理学理论强制力观念致成分析法律质特征基出发。

现代利新康德主义法学韦基奥(GV)指出强制力法律是两逻辑上具有必然系概念“哪里没有强制哪里就没有法律”。

[5]美国社会法学法学庞德(R)认“法律包含强力。

调整和安排必须终地依靠强力纵使它们所以有可能除了对种xxx残余必须加以强制主要是由所有人都有从习惯。

其实从习惯不程上是依靠聪明人识到如他们坚持作xxx残余那么强力就会适用他们。

”[6]美国法学帕特森(r)样认“任何法律定义上都具有某种法律制裁形式”而且“制裁是任何法体、任何法律规定必要特征。

”[7]当然正像法理学其他观念样“强制力观念就世纪50年代末以前也曾遇到人们质疑。

人们发现所有法律制都存着某些不具有直接制裁规定非强制性规如规定人及法人享有权利、授予国机构管理权力规。

对这些规显然无附设制裁条款。

但是这种质疑识并占据主导地位因那些影响广泛主流法理学理论看用稍加调整“强制力观念便可化这种质疑。

美籍纯粹法学法学凯尔森(Kl)强调指出“那些身并规定强制行(从而并不命令但却允许创设规或者明确允许定行)规是从属规这些规性只有那些确规定强制行规相系才会具有效力。

”[8]丹麦现实主义法学罗斯(·R)也强调指出“事实上如认所有法律规则都必须以强制制裁那么强制就不可能是法律概念必要部分。

但另方面法和强制存着必然系……因任何义上说不以制裁基础制就不会是法律制。

”就整体而言强制法律制“必要不可分割部分”。

[9]瑞现实主义法学奥利维克罗纳(Klvr)更是认强制法律无关或是只居次要地位这样种观念“不论怎样都是种致命错觉武力使用得以减少到目前程重要因素正是法律所支配力量势不可当任何可能和它作对人都会难以与抗衡。

”[0]二法律依赖“强制力观念具有四理论支撑。

其是人性恶论;其二是统治者权力至上说;其三是立法志说;其四是功利主义。

世纪50年代末以前将人性恶作法律得以产生基前提是西方法学思潮重要特征。

人们以人类身便是罪恶化身其性根植着黑暗与危险力量即使承认人类具有某些良知念也必须看到其贪欲以及腐化倾向常使良知念所剩无几。

所以使人类社会不致彻底毁灭就必须用法律对人性予以强制性控制。

早期基督教思想奥古斯丁(g)声称人类世以其性已被原罪完全败坏了以前那种爱秩序已让位给色欲、贪婪和权欲这样理性不得不设计出政府、法律以惩罚遏制人腐败。

从人性恶角反观法律强制力必要性思维观念近代英国哲学霍布斯(bb)那里发展到了极致。

他从心理学出发认人类然而然地便具有贪婪心理基础是然状况人对人像狼样处战争因“没有有形力量使人们畏、并以刑法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然法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然激情必然结”。

[]正是霍布斯理论人们开始普遍接受人性恶论作法律强制力观念心理学基础。

现代庞德较型地表达了这种论说他认对人类性约束和现都是通社会控制即通对人所施加压力实现法律就是种社会控制其“目迫使人尽守份支持明社会并制止人违xxx秩序。

”[]像人性恶论样对法律依赖统治者权力强调是世纪50年代末以前西方法学思考又特征。

人们常认法律是以统治者权力基础法律力量主要统治阶层权力

社会统治者可以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完全是由统治者具有主权或权力

反如法律失了效力或实效也正是因统治者失却了至上主权或权力

这样法律背具有权力进而具有强制力支撑是顺理成事情。

阿奎那认法律是由任何有管理社会责人予以公布;基础上他承认强制力量属“代表社会惩罚责官吏”。

[3]而6世纪随着主权、独立、民族国崛起法国政治学布丹(B)首先将统治者权力思想系统化并将其和国主权概念紧密系起。

他看统治者高权力是不受任何限制权力不特定所授予有限权力;高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因主权者是法律;统治者权力特就不他人便可公民制定法律

布丹主权理论由霍布斯加以发挥伴随奥斯丁法理学详尽分析终成近代法律强制力观念政治学基础。

而7世纪古然法学派思想洛克(Lk)亦类似地认“……谁能对另人制定法律就必须是他上。

”[]现代即使是极强调法律科学纯粹性凯尔森也部分地接受了这政治学基础。

他批评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并主张国权能依赖法律规也承认法律规则某方面是权力所创立规用以规人行而制裁法律秩序所规定用以促成立法者所希望人行;并据以“法律是规定制裁般规”。

[5]法律是由人制定因它必然体现了人尤其是制定者愿望或志这种立法(包括法官创立判例)志说(辅以统治者权力至上说)世纪50年代末以前西方法理学亦是种颇流行理论观。

显然如接受这样种观并承认现实社会人们愿望会出现彼矛盾情况而且并非所有人都会觉或愿或习惯地遵从法律制定者愿那么就然会导致主张用强制力确保法律遵守与实施思维观念

近代德国哲学康德(K)也宣称立法权属公众合志任何情况下对立法志是不能抗拒;忍受立法权滥用是人民义因体现立法者志立法是切法律渊。

正是以出发他认国制定法律才具有现实强制性。

[6]立法志说奥斯丁法律命令说得到了较详尽阐发。

奥斯丁认法律是种命令这种命令表达是命令者要他人定行或不定行愿望而愿望和志命令者那里是致。

他确信如被命令人能满足命令者愿望就会出现对被命令者不利状态即制裁

[7]可以看到随着8世纪西方立法运动展开立法志说便逐渐成了法律强制力观念立基法学础。

法律具有或应当具有“强制力观念味着法律要对那些不从法律人予以强制约束。

这必然会引出层次较深问题法律强制社会目是什么?世纪50年代末以前西方法理学思考都致地觉或不觉地接受了功利主义基信念。

作对社会进行整体思考伦理学“目论”或“效论”功利主义以行或实践正确与错误仅仅取其对受其影响全体人们普遍福利所产生结;所谓行道德上对错是就该行所产生总体善或恶而言它与行身是无关。

与相适应功利主义主张权利和义概念从属利益概念或由利益所定。

而功利主义基信念与法律应当强调“秩序”价值识默契配合从而使手段性法律制裁目性法律价值下得以获得法律基特征地位。

阿奎那便说“社会利益人利益并且更神圣。

所以对某人伤害有是可以容忍如这种伤害是有利社会福利话……”[8]他将某社会福利和社会秩序系起并以作法律目进而阐明法律强制力量必要性。

庞德则指出作社会控制形式法律控制其终目就是尽可能地以损失满足多数人要。

[9]而社会利益和平与秩序是法律承认利益。

[0]所以法律包含着强制力

近现代由边沁(B)政治伦理学说和社会法学理论影响逐步扩社会伦理学义功利主义便成法律强制力观念伦理学基础。

(外作对人心理结构种假说早期功利主义认人类性就是趋利避害。

是某些法律理论尤其是近代法律实证主义理论看诱发人对法律从“制裁”无疑是对人施加痛苦必要威胁手段。

而这种较粗糙心理假说显然是对“人性恶”论辅助与配合)。

三虽然“强制力观念西方法理学长期占据着支柱性位置但理论上这种观念毕竟能对复杂纷然法律现象作出令人信诠释说明。

多数当代西方法理学看这观念不能圆满地释法律容、法律作用、法律活动和法律适用围多样性和复杂性它具有牵强附会人因素实际上它是对法律某些现象(甚至病态现象)关与夸结。

是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法律强制力观念终遭到了法学全方位严厉发难其主导地位法律强制力观念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体论终飘浮动摇。

而这影响深远全方位发难肇始英国新分析法学哈特(r)和美国新然法学富勒(Lllr)。

法律容上哈特指出并非所有法律都命令人们做或不做某事。

将授予人立遗嘱、订契约或结婚权利法律和赋予官员权力如审判权或立法权法律归类以制裁盾命令式法律显然是错误。

就立遗嘱法律而言人们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

如遵守遗嘱将不是“有效”法律件。

但是尽管如“遵守”行也不会因而招致制裁

就有关授权立法法律说由立法是创立法律权利义行使“有作用”或有效法律权力如不遵守该法律条件实施行就会无效并成无用行但不会因受到制裁

[]像哈特样富勒也认现代法律有些规则根没有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机会人们没有理由将这些规则视非法律

[]法律作用上哈特声称授予人权利规则和婚姻有效契约有效规则是以授权人创立权利义方式人们提供实现其愿望便利。

法律活动上哈特相信行使立法权制定权威性法规并发布权威性命令人是以完全不履行义或从强制性控制目行方式运用权力

如我们简单地从法律义承担者观看待法律法律其他方面放义条件地位上那么我们便会把至少和义样对社会有价值要素看成是某些从属性东西。

而如想要理授予人权利和授予官员权力这类法律就必须从行使权利或权力那些人角看待它们[3]而法律适用围上哈特认即使是设定义法律它也不仅仅是适用般人们现代社会法律它样适用制定法律人而想象制定法律人因恐惧制裁而遵守己制定法律是令人费。

因哈特和富勒指出法律强制力观念实质上是以刑法基模式并将其加以泛化而得出错误观念

富勒更是认法律有要做事情和法律定义身定是两回事这就如现代科学有要用计量测定装置人们不能因便以科学定义定要包含计量测定装置使用样。

[]主张法律具有“强制力理论有种观即凯尔森观是颇奇特。

与般法律观不凯尔森不仅将禁止某种行规则(如刑法规则)而且将允许某种行规则或授权规则视种特殊规则假设前提或“条件从句”这种特殊规则不是指导般公民而是指导官员并且命令官员如某些条件被满足则适用某些制裁

根据这看法禁止谋杀法律是不存存只有指导官员某些情况下对那些谋杀者适用制裁法律

正是这义上“法律是规定制裁基规。

”[5]与这种观相类似美国法学霍姆斯(l)以理法律准确角就是“坏人”角因“坏人”只关心法院将会作出什么样制裁性判而离开法院行和制裁便无法把握法律实质。

哈特认这些观不仅抹煞了授权类规则对般人们指导作用而且否定了禁止性规则对般人们指导作用。

这正如将所有体育比赛规则作指令裁判如何裁判规则“条件从句”样否定了前者对般比赛者指导义。

而且“作社会控制工具法律主要作用并不见人争讼或起诉而是见对法院以外生活各种方式控制、指引和计划”。

[6]世纪60年代哈特和富勒分别成崇尚实证精神和崇尚应然理想法学流派代表人物。

正如他们各某些理论对实证主义法学和然法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样其对法律强制力观念批判当代西方法理学界获得了较普遍认可。

虽然具体细节上法理学还有某些不甚至矛盾见但是否定法律概念与“强制力”有逻辑上必然系这主要问题上他们并无二致。

西方社会法律制部门及容日益多样化情况下这种否定他们看更是理论和实践上必然结。

美国综合法学法学博登海默(Br)指出如因政府强制力运用越越少而宣称法律社会已不复存那么这显然是对法律作用多样性种误。

如必须将主要依赖强制力作实施法律手段那么这只能表明法律制机能失灵而不是肯定其效力与实效。

“既然我们不能根据社会制病态表现给其下定义那么我们就不应将强制使用视法律质”。

[7]奥籍法学温伯格(brgr)认以威吓力基础强制不是法律质要素。

制裁法律唯刺激力是对法律极误法律主要作用是指引和协调其主要手段不是强制而是促进。

[8]美国法学诺特()和塞尔兹尼克(lzk)亦认“社会科学态是把法律验看作可变和场合性。

当人们定义上刻划法律特性或者认法律具有不变属性就违反了这原则。

法理学那些论战背离这种变化原则是种常见倾向;法律强制……关系被当作是法律现象定义性因素就是如。

”[9]四可以发现摈弃“强制力”(尤其是国强制力)是法律基特征这观念西方学者提出某些理论发挥了颇重要支持作用。

首先“观”理论提出使人们确信法律强制说忽视了社会某部分人存这部分人对社会以及法律采取了积极合作态他们完全不霍姆斯所说持有不良心理坏人正是这部分人主观合作态法律才展现了其存义。

法理学角初系统阐述“观”理论是哈特。

他看“观”是指人们积极主动接受规则作指引并以规则作评价他人行基础或标准主观态。

哈特承认社会确存拒绝接受规则并且当判断违反规则会遭到制裁才关心(或被迫接受)规则人这类人可以称种持有“外观”人。

但是社会作官员、法律工作者或者人多数人则主要是以人们熟悉方式根据规则处理生活他们不断用规则社会生活方式指导用规则作主张、要、认可、批评或惩罚基础。

他们持有是“观”。

“任何渴望适当处理复杂现实法律理论面对困难便是牢记两类人观存而不是超越现实界定其”。

[30]哈特西方法学般接受了“观”理论承认持有这种观人客观存并承认这类人社会通常占据多数。

显然这理论暗含着对“人性恶”说批判如这理论可以成立那么从观念上将法律整体义上强制和多数具有积极主动合作态人存加以整合便会出现较难克逻辑困难得出“强制力”不是法律基特征结论也将是较易理。

其次“社会合”(l)理论提出与发展使西方法理学逐渐更多地从“”或“愿”而非“被迫”或“制裁”角看待法律现象。

社会理论社会所有成员不论其社会相对地位如何都会受到相化结构和历史渊影响都会实现终价值观念如平等、由而形成较致见从而社会承担共义。

正是因如社会稳定该社会成员必须对基价值观念具有普遍赞。

基这种理论西方多数学者以西方工业社会相对稳定应当归功或依赖社会成员相当程“见致性”。

当然对如何形成“合”问题会有不看法如批判法学便认“合”形成正与权力密切系“识形态”潜力量。

但是即使是批判法学某些法学如亨特()也承认社会稳定因素不仅仅缘法律有所能凭借国强制力量。

所以当代西方法理学般相信人们遵守法律主要并非由他们被迫如而是由他们至少是默许法律实施与运行反法律制能够发挥其功能也正主要这种而非强制力威胁与恐吓。

社会合”理论基础上形成对法律强制力观念否定识并非要剔除法律程序有存强制制裁而是将重从强制从向发[3]进而否定“强制力法律概念基特征地位。

三“权威”理论深化与阐扬另方面使当代西方法理学将力逐步向法律得以存正当性基础并使他们逐步法律体论要素阐述用“权威”概念替换“强制”概念。

德国社会学韦伯(br)虽然主张法律必定是种强制社会秩序但是另方面又详细论说了“权威”要义与建立方式。

韦伯看研究“权威”人们不能忽视从上而下命令是被作种“正当”形式而被接受这事实义。

所以“权威”要义对命令从仿佛是被统治者已出身理由将命令容当成己行动格言。

换言被统治者对其从“权威”积极赞成便是“权威”基特。

韦伯认“权威”建立方式可以致地分“魅力型”、“传统型”和“法律型”。

尽管这三种建立方式各有不但是它们都基对“权威”身“正当性”信任而如没有这种传播广泛信任“权威”运作便会停止并代以混乱无政府状态。

正是韦伯“权威”理论西方学者开始从社会政治角系统地研究“权威”现象。

“人们普遍权威不能仅以武力或武力威吓基础它依赖影响、接受等等”。

[3]与相适应法理学也积极地思考法律与“权威”关系。

由接受了详细阐发“权威”理论当代西方法理学般相信遵守法律背不仅有良心、习惯、威慑作用而且有要支持某种“权威”信念作用。

“权威理论可以说明对法律验详尽阐述可以说明这种验强制、合和其他与法律相关现象可变地位”。

[33]法律物化“强制力”力量是重要但是教育、信仰或理性力量则是更重要。

发达法律制里就公民义基础而论“权威”超越强制力它受理性制约并从公众舆论。

因“关法律讨论里关键词是权威而不是强制”。

[3]而且说明法律质必须使用“权威”概念这概念不仅确定从法律义而且理法律义身都具有重要义因“法律要正当权威是其质特征”。

[35]“法律制核心观念是权威观念”。

[36]外法律强制力观念弱化较宏观背景有赖政治学及伦理学里各种学说对社会功利主义广泛批判其尤以美国哲学罗尔斯(Rl)、诺齐克(Rzk)和英国哲学菲尼斯()学说批判重要。

罗尔斯以功利主义坚持社会较利益可以牺牲较利益观是允许部分人严重侵犯另部分人平等和由。

但是每人都具有基正义不可侵犯性即使了更社会利益人平等由权利也不能因而加以侵犯“正义否认了些人分享更利益而剥夺另些人由是正当不承认许多人享受较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少数人牺牲。

所以法律强制力观念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体论正义社会里平等公民由是确定不移由正义所保障权利不受制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权衡”。

[37]诺齐克看功利主义是当下切断伦理原则它将分配现状当作历史切片使与历史程相分离仅关当下结目、趋势和接受者而不关历史程缘由和给予者。

是功利主义实际上只从整体上思考问题而不考虑具体分配份额问题。

但是这与人们般正义观是相矛盾因它忽视了谁该得多少问题而该得多少问题必须参照历史和程以及给予者权利不能仅现状和结。

这样信奉功利主义就会不断地干涉人生活侵犯人权利。

菲尼斯则认功利主义“善化”观念是无法令人信。

因各种各样客观善是不能进行比较不能依靠尺衡量谁优准次。

人们无法议论知识作美学享受善其数量是多少。

责成化它们是无义正如“试图将页尺寸数量、页码(六页)数量和总体数量结合起计算”样是无义。

[38]正是因善是无法比较所以不能以善化理由牺牲另种价值。

上述三人对功利主义批判无疑味着强调法律其他价值如平等、由、公正等等。

而当代西方社会权利观念日渐膨胀氛围这些批判法理学那里然容易获得青睐与赞扬。

“当代西方社会秩序、正义和人由这三价值都是不可缺少……对仅仅依赖对切危及社会安定行进行暴力镇压维持秩序法律制我们是不满”。

[39]当代西方法理学眼睛平等、人由等价值法律上便应当体现“保护性”、“促进性”权利规容而与“秩序”价值密切系法律强制力观念便应当消融与其他价值相系法律“可接受性”观念

法律强制力观念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味着场体论变革。

因它首先反映了当代西方法律概念理论基模式重构其次反映了当代西方法理学话语心换三反映了当代西方法理学视域更新。

法律概念理论基模式而言可以看出世纪50年代末以前尽管西方法律概念理论各有不如“法律社会管理机关公布对有关共公幸福事项安排”(阿奎那语);“法律是主权者命令”(奥斯丁语);“法律是法院判预言”(霍姆斯语)但是其基模式则法律定是种上而下权力志统治设计。

这种基模式使法律法律制具有存真实性和实施可能性“强制力”然占据着逻辑性质前提地位。

对身行受法律约束控制多数人说遵守或从法律基上不是因出而是因法律制定者所掌握法律制裁力量震慑。

进入世纪60年代以随着“强制力观念弱化上述模式便逐渐被另种基模式所取代。

种模式是法律实际上是下而上性质接受设计。

这种“接受式”模式法律法律制存与实施基础前提显然“可接受性”“强制力”则退居辅助性次要地位它仅仅是作偶尔制裁而呈现法律法律制运行整体图画。

多数人遵守法律主要是因主观上与接受而不是因法律制裁力量威吓。

上述基模式重构是关焦从法律制定者移向法律遵守者重构其“强制力观念弱化具有至关重要展示义。

西方法理学话语心说对“强制力观念进行全方位发难前西方法理学主要语汇集“义”、“国”、“志”“权力”、“制定”、“认可”、“从”、“守法”、“统治机构”、“统治秩序”等词语上。

由人性恶论、统治者权力至上说、立法志说和社会功利主义构成语境这些语汇寓法理学基知识即国或权力运用者行便可以寻并发现法律法律存围定限统治权力能及围。

这种知识背则是法律高统性价值期待。

这样种话语心由9世纪奥斯丁使法理学成门独立学科努力更形成种法学识形态。

但是“强制力观念逐步被弱化程人们可以发现西方法理学主要语汇便换“权力”、“正当性”、“确证”、“权威”、“合”、“非暴力反抗”(vlb)、“接受”及“实践理性”等极具伦理学和社会学色彩词语上。

显然由“观”理论、“社会合”说、“权威”理论和对功利主义批判所确立新语境这些具有重塑义语汇所蕴含法理学基知识样换权力运用者主观识相作用才可以发现并确定法律法律存围超了权力能及围。

这味着法律存不仅和国、权力运用者而且和般民众有着关。

这种知识深层价值取向是法律日益出现知识化、技术化、职业化以及权力集化有可能使法律逐步脱离真正义民主而民主应当而且必须成法律永久性社会基础。

所以哈特认法律制基础首先根据法律制终效力标准才有效力行规则必须被持有观公民人普遍遵守其次说明法律效力标准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必须有效地被持有观官员接受公开官方行标准;[0]富勒确信法律是使人们行从规则治理事业。

[]就法理学视域说西方法理学致集法律制定上将制定法和判例法作具体对象并通它们分析和阐释法律现象及质。

虽然法学有也探讨法律实现但这种探讨也多是从法律遵守者如何守法和法律适用者如何执法角加以展开并且主要围绕着法律适用者。

当然世纪上半叶美国和北欧现实主义法学曾不遗余力地强调法律实现程重要性并试图以揭示法律实质然而由其身极端性并且仅将力集法律适用者行上(其对法律强制力观念也并予以弱化法学其他主要学派严厉批判下这种强调终归不能成法理学主流尚。

随着“强制力观念逐步被摈弃当代西方法理学视域便整体上逐渐向法律法律制实现程可以看出。

当代西方法理学观照下这种实现程不仅具有首要义而且两方面不探讨实现程其法律遵守者和法律适用者不纯是严格守法与严格执法反法律实现程身就是法律再形成程因他们样是法律再形成程积极参与者;其二实现程机制不仅作官员法律适用者发挥作用而且作民众法律遵守者发挥作用。

概言当代西方法理学法律实现程具有社会化特征这种对法律社会化实现程强调旨从宏观动态反观法律性质及特征通社会学特质观察思考官员和社会公众识共法律观念并从概括法律概念基涵。

是我们看到哈特认法律制关键因素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结合次要规则承认规则是确定法律权威性标志而社会人与官员接受识定了承认规则存与变化。

[]因通“强制力观念弱化这演变我们可以明晰西方法理学视域整体上从静态法律更新动态法律驱动力。

六般说我国对西方法理学分析与探讨往往体现西方法学人学说、法学流派观及其彼相关系研究忽略了西方法理学历史式演化与进程。

其次从法律理论价值方面看法律理论作种法学识形态其不仅是对法律现实观照与反映而且对这种现实具有渗透性影响与作用。

因如理论上认国强制力法律必不可少基特征那么法律实践便会容易法律各方面强调国统治者或管理者志从而忽视法律可行性所依赖社会基础进而法律与民主价值取向造成某些不甚协调因素或障碍。

我国法律运现实我们可以看到由这种观念而出现某些别不甚理想状态与教训。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济发展日趋重要适应这种发展法律应该更多更广泛地体现出保护性促进性规容法律制定者与实施者应该关广民众愿望志基础上更加促进法律可行性而法学理论也更应适应这种发展与要并对产生积极影响与作用。

就而言我们似乎也有必要重新思考国强制力法律特征理论地位。

应该指出当代西方法学法律强制力观念弱化其根目显示国法律所谓“客观性”和“立性”其终期待维护并阐扬产阶级民主机制。

因这种弱化不可能法律与真正社会民主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反我国政治矛盾不具有对抗性以及济发展日趋重要社会背景还国强制力法律理论应有地位则会两者发挥预期促进作用。

这义上检讨以往对法律尤其是社会主义法律强制力既定认模式样是十分必要。

而对“强制力观念从强调向弱化这既是种体论义也是种历史式演化与进程。

历史式换义是十分深刻。

因方面它或许真切反映了法律现实整体发展与变化;另方面它可能相当程上揭示了以往式某些谬误从而真正促进了人们对法律现象理与把握。

如是这样那么从当代西方法理学对“强制力观念予以弱化努力我们可以想到某些应当思考想法与念。

首先从法律特征逻辑方面看当代西方法学法律容、法律作用、法律活动、法律适用围等角对“强制力观念作出批判性分析应该认是有定理由。

现代社会法律容是多种多样其规模式显然不能简单地用“义+制裁”概括。

二随着社会发展法律作用也越越是多样化人们已看到法律不单纯是威吓与惩罚工具。

三义主体与权力或权利主体法律活动方式确存着某些不。

法律适用围也包括了制定法律及运用制裁权力主体。

这里如用法律部分甚至并不主要容、作用、活动和适用围概括其全部或主要容、作用、活动和适用围并据概括出法律特征可以认是不适当。

而且面对法律日益变化法律理论更有必要调整身陈旧思考方式与观念定位。

而从我国法理学现状看人们普遍认国强制力法律不言明基特征没有国强制力保障法律制定与实施都将是没有义。

这样种观念长期以基上遇到争论与质疑实际上可以说这种观念形式方面颇类似西方近现代法理学强制力观念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与变化法律容、作用、活动方式以及法律适用围都呈现出新涵与品质。

这便要我们对“强制力”传统认识乃至整法理学分析能够适应发展了法律实践情况下作出应有修正与革新。

因如我们认西方法学批判分析逻辑方面是有道理那么重新审视国强制力法律特征理论地位将是不无义。

[]·班迪特《作规则和原则法律》(美国斯坦福学出版社978年版)页。

[]·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商印馆98年版)页。

[3]·奥斯丁《确定法理学围》(·哈特编英国伦敦95年版)78页。

[]《确定法理学围》页。

[5]G·韦基奥《法律哲学》(英译者·马丁美国华盛顿953年版)305法律强制力观念弱化——当代西方法理学体论页。

[6]R·庞德《通法律社会控制》(沈宗灵译楼邦彦校商印馆98年版)7页。

[7]·帕特森《法理学法学法学思想》(美国布鲁克林953年版)69页。

[8]·凯尔森《纯粹法学》(英译者·耐特美国加里弗尼亚学出版社967年版)58页。

[9]·罗斯《走向现实主义法学》(丹麦哥哈根96年版)、页。

[0]K·奥利维克罗纳《作事实法律》(丹麦哥哈根939年版)5页。

[]·霍布斯《利维坦》(译者黎思复、黎延弼校对者杨昌裕商印馆985年版)8页。

[]R·庞德《法理学》(美国西部出版公司959年版)卷36页。

[3]《阿奎那政治著作选》06页。

[]·洛克《政府论》(下)(译者叶启芳、瞿菊农商印馆983年版)9页。

[5]·凯尔森《法律和国般理论》(英译者·韦德勃格美国哈佛学出版社99年版)9、6页。

[6]参见·博登海默《法理学》(美国哈佛学出版社97年版)636页。

[7]《确定法理学围》8页。

[8]《阿奎那政治著作选》70页。

[9]R·庞德《我法律哲学》(美国波士顿法律丛公司99年版)9页。

[0]《通法律社会控制》0页。

[]·哈特《法律概念》(英国牛津学出版社96年版)63页。

[]L·富勒《法律道德性》(美国耶鲁学出版社969年版)080页。

[3]《法律概念》0、页。

[]《法律道德性》09页。

[5]《法律和国般理论》63页。

[6]《法律概念》39页。

[7]·博登海默《法理学》7页。

[8]·麦考密克和·温伯格《制法论》(荷兰·雷德尔出版公司986年版)7页释9。

[9]·诺特、·塞尔兹尼克《变法律社会》(译者张志铭国政法学出版社99年版)0页。

[30]《法律概念》8788页。

[3]·劳埃德《法律概念》(英国考克斯和威门有限公司98年修订版)37页。

[3]·赖兹《法律权威》(英国牛津学出版社979年版)9页释。

[33]《变法律社会》5页。

[3]《国际社会科学科全》(978年版)参见《法学译丛》9xxx期8页。

[35]《法律权威》930页。

[36]·莱昂斯《伦理学和法治》(英国牛津出版社98年版)5页。

[37]·罗尔斯《正义论》(译者何怀宏等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88年版)3页。

[38]·菲尼斯《然法和然权利》(英国牛津学出版社98年修订版)5页。

[39]·斯坦、·汕德《西方社会法律价值》(英国爱丁堡学出版社97年版)页。

[0]《法律概念》3页。

[]《法律道德性》06页。

[]《法律概念》95、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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