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并发症及医疗意外的医疗事故鉴定
【关键词】医疗并发症;医疗外;医疗事故;鉴定【图分类】99.【献标识码】B【编】007—997(007)0—058—0医疗并发症和医疗外是临床较常见历也是医疗事故鉴定争议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施行对发生医疗并发症或医疗外该不该定医疗事故仍有较明显不看法。
、《条例》对医疗并发症及医疗外规定《条例》33条项规定医疗程由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外。
不属医疗事故。
对医疗并发症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3条明确规定诊疗程发生难以避免并发症情形不属医疗事故次《条例》虽然没有并发症直接表述但《条例》33条3项规定。
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或者不能防不良不属医疗事故这实际就是并发症规定。
二、认定医疗事故应具备条件《条例》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人员医疗活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和诊疗护理规、常规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事故。
据有人认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条件()医疗行有违法性;()医疗行存失;(3)患者有人身损害不良;()患者不良与医疗失行有因关系。
[】笔者赞侵权行构成要件三因素说即()医疗行是否存失;()患者有无人身损害;(3)患者损害与医疗失行有无因关系。
因医疗行违法性与失都属主观方面且医疗行违法性是认定医疗失依据属层思两属相对独立两客观条件。
三、医疗并发症及医疗外医疗事故鉴定处理()医疗并发症及医疗外相关问题及认定关并发症准确概念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有人认并发症是指诊疗护理程病员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但却难以避免和防不良。
[】发生并发症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有是因疾病身病理生理程所导致。
有是因诊断治疗方法所引起而有并发症是可以通慎重选择性化治疗方法得以避免或发生采取措施治疗避免了造成严重。
[3虽然医疗外概念比较明确但医疗外发生及发生处理上也存与并发症样问题。
因。
有人甚至认由医人员诊疗养程尽到应尽阻止某些不良反应发生而发生临床教科认并发症不能认定并发症对因与滥用催产素有关羊水栓塞也不能认定医疗外。
嗍)医疗并发症及医疗外处理根据上面讨论不难看出医疗并发症或医疗外与医疗身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医疗并发症具有相对可预见性、不确定性和相对可避免性引申出临床发生并发症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医人员是否承担责任问题。
阿所以我们对涉及医疗并发症或医疗外医疗事故鉴定不能简单根据《条[作者简介]徐红平(969)男江苏海安人医学科及法律科学士副主任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检验、审。
l+86—53—85635lx@6法律与医学杂志007年l卷(期)例》33条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而要从认定医疗事故3要件出发即医疗行有无医疗失有无人身损害发生。
尤其医疗行有无失认定要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医人员是否已预见可能发生并发症并将其告患者;()并发症或外发生是否有医疗因素参与即可以避免并发症或不发生外由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治疗措施选择不当而发生;(3)并发症或外发生有无采取切实有效抢救措施以防止加重。
如做到了上述几方面。
则存医疗失。
比如某女乡卫生院临产产l出现腹痛血压下降。
医院除了加快补液及使用升压药外没有特别处理;()才院终抢救无效而死亡尸检确诊产腹部卒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例某男因发热使用氨苄青霉素出现全身皮疹等敏表现。
医院随即停用氨苄青霉素并给予甲基强松龙等抗敏治疗皮疹渐退出现皮肤剥脱但皮疹刚消退即停药观察。
停药不久即出现黄疸等肝功能损害。
死亡。
尸检及会诊认系氨苄青霉素迟发性敏抗敏药停药不当导致以肝损害主多器官损害而死亡。
这两例。
产腹部卒及氨苄青霉素迟发性敏身是医疗外但是例血压持续极低情况下没有及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患者死亡。
例由不恰当停止抗敏药引起重型敏反应停药反跳而死亡。
笔者赞客观说。
即应当用客观行标准衡量行人行。
进而确定行人是否具有错。
这客观行标准就是抽象三人标准。
即用正常、合理三人标准衡量行人行。
就是用该级医院应该具备医疗水平和医疗规进行评估和衡量不能用上级医院医生水平要下级医院医生。
比如产腹部卒例。
出现问题如及早剖腹探可能问题马上。
但我们不能要乡医院进行剖腹探该例· 59 ·医院失是没有及早院或请上级医生会诊。
其次对医疗事故鉴定人身损害围认定上损害结应该包括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四种外.还应包括由医人员医疗失行致使病人原有疾病加重或病程延长。
对死亡、残疾属损害结认识差异不是很。
但对丧失生存机会、丧失康复机会、使病人原有疾病加重或病程延长算不算损害看法常有出入。
所以要统对损害结认识。
临床医生常常认只有行人行与损害结存、质、必然系才能定医疗事故。
这实际上是受必然因关系理论影响。
这种理论缩了责任客观基础和围。
这种观受到许多学者批评。
这也是导致些有偶然因关系医疗纠纷鉴定没有定医疗事故很重要原因。
所以我们分析因关系。
既要从客观性分析。
也要从相对性分析。
对偶然因关系不能排除。
这也是医疗事故责任分级理论论据。
医方轻微责任就可以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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