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报表数据分析住房公积金发展状况

摘 要:2017年5月31日,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三部委联合披露了全国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报告涉及亿万职工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自我国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该政策为我国住房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近些年来住房公积金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也饱受诟病,例如缴存悬殊、“劫贫济富”、提取困难、半数住房公积金“躺着睡觉”等不断引起人们质疑,社会对此反应强烈。

文章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出发,根据其中的数据分析其运行和发展情况,客观评价其现状,指出目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报表数据 住房公积金 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10—271—03   一、住房公积金运行现状   1.缴存业务。

2016年,住房公积金实缴单位238.25万个,实缴职工13064.5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98%、5.42%。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和缴存余额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3.84%和12.18%。

缴存单位职工数量上看,其增长速度不及缴存额和缴存余额,说明现阶段单位和个人开户增速趋缓,未来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具有一定难度;同时也说明整体缴存基数提高较快,反映整个社会的工资收入水平提高较快(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全年月均收入)。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等公有制经济单位占42.00%,城镇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占58.00%。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等公有制经济单位占57.14%;城镇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占42.86%,比上年提高6.79个百分点。

可见缴存结构趋于均衡,在缴存单位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数量已经超过公有制经济单位;在缴存职工上,非公有制经济职工已经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力军和直接受益者。

无论是单位数还是职工人数上,公有制经济主体一改一家独大的局面,不再占有压倒性的优势,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已经崛起为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的重要力量。

2.提取业务。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1626.88亿元,比上年增长5.82%。

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9397.14亿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2229.74亿元,分别占提取额的80.82%和19.18%。

当年缴存额16562.88亿元,提取率达70.2%(当年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从数据上看,住房消费提取仍然占提取的主导地位,凸显了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这一基本职能。

从图3可以看出,从2012年至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逐年递增,提取率总体上也呈增长趋势,尤其是2015年和2016年,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七成以上用于职工提取,半数住房公积金“躺着睡觉”的说法不攻自破。

3.贷款业务。

2016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27.49万笔、12701.7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80%、14.61%。

从图4上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度发放额除2014年外均呈逐年递增趋势,个人住房贷款率也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2015年和2016年呈加速上涨趋势,总体上体现了国家在房地产市场上去库存,促进居民住房消费的政策。

个人住房贷款率反映了住房贷款的使用力度,该指标越高说明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职工购房的力度越大。

2016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2701.71亿元,平均每笔贷款金额38.79万元,比上年增加3.33万元。

而2015年平均每笔贷款金额为35.46万元,2014年为29.63万元,可见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在逐年增加。

?J款笔数中,首套住房贷款占83.51%,二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占16.49%。

贷款支持购建的住房中,90(含)平方米以下住房占31.07%,90至144(含)平方米住房占59.20%,144平方米以上住房占9.73%,说明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初次和改善性住房消费的功能凸显。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5.96%,中等收入群体占58.86%,高收入群体占5.18%,则说明住房公积金主要支持对象为中低收入者,“劫贫济富”和“富人俱乐部”的说法无客观事实,有失偏颇。

二、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   1.缴存人数分布不均匀。

虽然在缴存单位数量上,非公有制单位已超过公有制单位,但缴存职工人数上,非公有制职工仍低于公有制职工(比公有制少1864.02万人)。

考虑到我国实际情况,非公有制单位的从业人数要远多于公有制单位从业人员,说明非公有制单位并不是给所有从业人员都缴纳住房公积金,仍有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职工未能获得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一福利待遇。

2.公积金的普惠性不足。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在5%至12%之间。

目前公有制单位普遍选择12%这一缴存比例,但非公有制单位则不同,效益高的单位还选择按12%缴纳,但效益一般和不佳的单位都选择按5%的比例缴存,这就造成了缴存比例高的职工,往往是工资高、购房无困难的群体,而缴存比例低的职工,恰恰是工资低,购房困难,迫切需要住房公积金支持购房的群体。

3.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各地差异较大。

报表显示,东部省份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大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0.2%),例如天津提取率为85.02%,北京为75.37%;而西部地区则普遍较低,例如西藏提取率为47.72%,贵州提取率为56.48%。

提取率差异大反映住房公积金提取整体上并不均衡,东部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率高,结余资金少,流动性较为紧张;而西部地区恰恰相反,公积金提取率低,结余资金较多,流动性较为宽松。

4.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占比过低。

尽管提取额80%都用于住房消费,但租房提取公积金只占提取额的3.13%,地位微不足道。

近年来,管理部门一直鼓励老百姓租房,构建“先租后买”的梯次住房消费体系,构建“两条腿”走路的住房供应体系。

尤其是在今年,政府一直倡导“租售同权”,租房者和购房者在就业、升学等方面享有同等权益。

而3.13%的提取份额,显然与政府所希望的相距甚远。

但现实中,租房者通常是低收入群体,他们最需要住房公积金这样实惠的支持,这也是住房公积金普惠性的最大体现。

但3.13%的这样过低提取份额无疑是非常尴尬的,也反映出公积金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不足。

5.个人住房贷款率过高。

住建部等国家监管部门确定的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风险警戒线为85%,而目前全国的个贷率已经达到88.84%,已超警戒线3.84个百分点。

即便之前确定的风险警戒线过于保守,若合理的警戒线为90%,现在全国的个贷率离调高后的警戒线也仅有一步之遥。

个贷率过高有可能会为公积金资金带来不安全的隐忧,同时由于结余资金的大幅减少,一些公积金中心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流动性紧张的状况,不得不实行贷款发放轮候制,部分职工贷款购房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6.职工受益不均衡。

随着各地的房价直线上涨,即便部分地区降低了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并且提高了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但少数连房屋首付款都付不起的公积金缴存者,只能将其视为“纸上财富”,无法通过住房公积贷款购房。

一定程度上,房价越高,这种淘汰机制越明显。

三、改进措施   1.加大宣传执法力度。

一方面,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都知道所有单位都必须为每个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不是仅仅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确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里最权威的是国务院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应考虑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订《住房公积金法》,从法律上确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

同时,现行的处罚力度过低,对于单位不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限期内不办理的,由公积金中心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将来如出台《住房公积金法》,对于罚款额度可确定为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威慑力。

2.修订各地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

据悉,由住建部起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l例(修订送审稿)》已经报请国务院审议,该修订送审稿未对职工贷款首付款和利率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而是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那么,为了解决公积金的普惠性不足和职工受益不均衡等问题,各地在修订《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时,应对低收入缴存职工给予政策倾斜。

例如,低收入职工贷款购房时,可以直接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首付款比例统一降为20%,贷款额度可在原基础上放宽等等。

3.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调度机制。

在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下,各地住房公积管理中心独立运作,各省之间甚至各省内的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并不融通,其资金运行属于封闭模式。

目前各地公积金中心在资金使用上并不均衡,东部发达地区公积金中心提取率和个贷率都比较高,资金较为紧张;西部欠发达地区公积金中心资金则较为充裕。

因此有必要由住建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调度机制,将提取率较低的公积金中心资金,调度到在提取个贷率较高的公积金中心,调度期限视情况而定,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按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付息,到期还本,以实现各地公积金中心资金的融通。

考虑到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难度较大,可先行选取部分省份作为试点,在省内实行公积金调度机制,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4.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

目前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仅占全部提取额的3.13%,比重过低,因此有必要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支持力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未对租房提取额度做出具体规定。

各地公积金中心的业务实施细则中对于租房提取尺度宽严不一,有的条件苛刻,房租超出家庭收入50%以上的才能提取;有的则额度过低,按租房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不足百元。

因此,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应根据目前“租售同权”的政策导向,调整公积金租房提取细则,按房租比例提取的,放宽至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10%就可提取;按租房面积计算的,每平米不低于200元。

5.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率。

目前全国的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经超过警戒线,居于历史最高水平,个贷率过高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带来隐忧,资金的流动性也受到影响。

部分公积金中心采取贷款发放轮候制来应对资金紧张的局面,这也只是权宜之计,治标不治本。

真正的解决之道应从资金的来源考虑,可行的主要措施有三种:一是银行直接根据公积金中心的银行存款,给予公积金中心一个信用额度,中心在信用额度内借款运作;二是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即公积金中心存量资产(发放公积金贷款形成的债权)与投资者货币资金的互换;三是公积金贴息贷款,由银行代公积金中心发放公积金贷款职工公积金贷款利率月供,银行按商业贷款利率回收本息,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支付给银行。

上述融资措施各有利弊,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也可同时采取两种措施。

参考文献:   [1]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J].城乡建设,2017(6)   [2] 杨树敏.郑纬仁.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现状[J].经济与社会,2016   [3] 陈向飞.住房公积金问题分析[J].2016   (作者单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 广西南宁 530012)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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