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养老保险有什么新政策 2018年养老保险新政策

厦门养老保险是有什么政策的呢?厦门现在最新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内容?厦门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厦门市最新补交养老保险政策

(一)养老、医保不足缴费年限补缴

须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后,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二)外地调入人员的超龄补缴

户口已迁入本市且通过本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将其行政关系调入本市的人员,调入时没有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免于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后,其调入前所在地未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年份中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若超过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的,还应当由接收单位为其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补缴后,其调入本市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1、补缴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调入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月)(30%+超龄年限1%)超龄年限

超龄年限=调入时实际年龄—规定年龄。(超龄年限中的月份数,6个月以下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年龄:

获得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人员:男50周岁、女工人40周岁、女干部45周岁;。

获得初级职称和未获得职称的人员:男45周岁、女工人35周岁、女干部40周岁。

2、补交时须提供:厦门市劳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书;军人配偶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转移到军队,须提供:退出现役军人《干部调入申报户口证明信》复印件、军人配偶调入本市的调动手续原件与复印件、军人配偶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

3、办理程序:

须填写超龄补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市社保中心稽核科审核后送市社保中心领导审批,再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三)社保费中断补缴

因某种原因该单位或个人(外来员工除外)应缴社保费而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的,须提供:单位证明和有效的合同鉴证复印件,填写参保人员补缴申请表, 再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窗口打印缴费核定通知单,然后到相应的地税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A、原固定工不能补缴的情况:。

1、84年12月前离开单位;。

2、开除.判刑;。

3、原在劳动年龄内从未缴费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要求补交。

B、原固定工可以补缴的情况:

1)流向社会原固定工补缴时必须带个人档案,辞职证明(离职.退职等),身份证,养老手册。

2)原集体企业固定工于1995年期间由所在单位补交1989年1月至1990年9月养老金,养老手册第43页有补缴记录。审核手册时如无缴费记录应补缴(依据集体缴费标准:每月每人20元,加收利息),应先查询该单位首次投保时间再确定补缴日期。

C、1985年1月后离开单位的,从离开单位后至首次投保时不能计算工龄。

D、机关事业单位办理自动离职的,工龄从重新录用就业时间计算起。依据(1998年12月11日人办函[1998]101号)。

(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缴

A、补交条件:

1、1997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我市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含劳动合同工制职工)辞职、辞退及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2、2004年7月以后,我市按规定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编职工辞职、辞退及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行为。

3、公务员申请辞职经批准或被辞退,以及在政府机构改革时被精简的。

B、办理时间: 每月6―20日到市社保中心稽核科办理补缴手续.

C、必须具备的手续:

1、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人事关系,为职工出具辞职、辞退证书或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证明,经主管人事部门盖章,确认为原编人员。

2、携带个人档案。

D、应注意事项:

1997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应自1997年7月1日起补缴个人帐户养老金及利息。

1997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应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

按月补缴标准为相应年份的本市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以市人事局工资统计年报数据为准)的11%。

(五)有关国有农场和渔民的补交:

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0〕130号)文件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参保个人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应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数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但其中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数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可一次性补缴社会统筹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后,按条例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办法为:(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 (当年总费率—11%)12 (月) (15年—按条例第八条规定基数缴费年限)。不补缴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0〕130号文)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

厦门养老保险计算方式

1997年7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属新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此次变化最大体现在基础养老金这块。

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缴费年限1%。这次改革鼓励的参保人员多缴多得,实际上就分别体现在这个公式里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个人缴费年限两项上。

首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体现多缴多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个人历年每月缴费工资与相应年份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假设一位参保人员选择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来缴费,那么他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3,另一位参保人员选择以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来缴费,那么他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6。以今年退休为例,2005年度社平工资是1881元,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18813或18810.6,差别非常大。

其次,个人缴费年限体现缴费时间越长,得到的越多。每多缴一年退休时多得百分之一。

而过去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公式是:基础养老金=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无论缴费水平的高低和缴费年限的长短,基础养老金都一样:以今年退休为例,是188120%=376.2。新的计发办法中缴费30年和15年的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则分别为30%和15%,差别很明显。

个人账户养老金因人而异。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每个退休年龄都有一个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比如退休年龄是40岁的,计发月数为233;退休年龄是70岁的,计发月数是56。年龄越大计发月数就越小,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钱领得就越多。

而过去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大家的计发月数都是120。造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年限与实际领取年限有较大差距。

另外,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基数的11%下调为8%,划进个人账户里的钱虽然少了3个百分点,但是由于在整个养老金组成中,基础养老金提高的幅度大大超过了个人账户养老金下降的幅度,所以绝大多数人的养老金还是提高了。

过渡性养老金更公平。

1997年6月30日前参保且尚未退休的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个人账户积累很少,符合退休条件的,在按月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平均缴费指数+0.25)1988年12月前视同缴费年限1.3%?+?200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个人平均缴费指数+0.25)1989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实际缴费年限1.3%?。

社会平均缴费指数为1,1.3%为过渡系数。

此次我市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中,对于全市每一位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也就是1989年前的工龄)缴费指数统一设定为1。而过去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指数是由本人1989年至1997年的缴费指数来确定的,最低的为0.6,最高的达到2以上,相差数倍,新办法更显公平。

厦门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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