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辖区车辆停放管理作业规程

物业辖区车辆停放管理作业规程

1目的。

确保车辆、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辖区车辆停放管理。

3职责。

3.1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2保安班组长负责车辆停放管理的指导、检查和纠正工作。

3.3保安员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作业规程

4.1车辆管理。

4.1.1各辖区视情况设立专职车管员,对辖区业主(使用人)的车辆实行全面管理。

4.1.2建立详细的车辆管理档案,内容包括业主或使用人姓名、房号、车辆品牌、车牌号、车辆颜色、联系电话等。

4.1.3辖区管理处负责对需要租用泊位业主进行登记,并设法解决他们的需求。

4.1.4业主或使用人应自觉将车辆停入自己的车库或泊位,及时关好车(库)门、窗,并随身带走贵重物品,接受车管员的管理。

4.1.5所有车辆均不可随意占道停放或占位停放

4.1.6车管员和巡逻岗应适时巡检停放车辆的状况,发现车门、窗没关好,车内有贵重物品,漏水,漏油等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4.1.7若巡检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拦截车辆,并通知班长或保安队长(安保部经理)前来处理,并做好记录。

4.1.8大型客车、5吨以上的货车、易产生污染及噪音的车辆原则上不允许进入辖区,以免压坏道路或堵塞辖区的交通和污染环境。如确需要进入时,应提前申请并经辖区管理处的同意。

4.1.9辖区的道路和停车场不可用于学习驾驶或试车,不可无故使用车载报警器或随意鸣喇叭。

4.1.10辖区停车场只向业主(车主)提供有偿使用的停车泊位,但不负责车辆的保管。

4.1.11外来车辆进入辖区时,须经确认、登记后放行。22:00后,谢绝出租车进入辖区(特殊情况除外)。

4.2泊位的收费方式和标准(适用于住宅小区,可视情修改)。

4.2.1对已出售的车库或泊位,由管理处负责业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

4.2.2对租用地面泊位的私家车主,每月收取100元的租费;对租用地面泊位的公车,每月收取150元的租费,不另外收管理费(可根据物价部门规定进行调整)。

4.2.3在辖区临时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每辆每4小时收费2元;每天(24小时)每辆停车服务费超过6元的,按6元收费(可根据物价部门规定进行调整)。

4.2.4对需长期租用停车泊位业主辖区管理处应每年与其签订一次租用协议。

4.3各辖区应设置减速条(路拱)、单向行驶、限速、限高、禁鸣、禁止通行等交通设施及标识。

4.4业主应自觉遵守辖区的交通及停车管理制度,出入辖区(大门)时应各行其道或先出后进。

4.5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

4.5.1辖区停车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业主应按规定有序地停放车辆

4.5.2外来人员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可进入辖区

4.5.3辖区的车管员、巡逻岗要认真履行职责,整理停放不齐的车辆

4.5.4辖区内的楼道、走廊等公用部位不可乱停车辆

4.5车管员和巡逻岗应确保辖区道路、消防通道的畅通。发现闲杂人员要及时劝离,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

5记录。

5.1《值班情况记录表》。

5.2《外来车辆登记表》。

6相关支持文件。

6.1《交通管理作业规程》。

6.2《门岗(大堂岗)管理作业规程》。

6.3《突发事件处理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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