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新处方管理办法全文及相关报道]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2017

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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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总则。

条规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

二条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册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诊疗活动患者开具、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任职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患者用药凭证医疗。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办法适用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三条卫生部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行政区域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监督管理

四条医师开具处方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济原则。

处方应当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处方管理般规定。

五条处方标准(附件)由卫生部统规定处方格式由省、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制定处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和格式印制。

六条处方应当合下列规则。

()患者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相致。

(二)每张处方限名患者用药。

(三)迹清楚不得涂改;如修改应当修改处签名并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名称写没有名称可以使用规英名称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药品用法可用规、英、拉丁或者缩写体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用等含糊不清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要明体重。

(六)西药和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处方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成药处方每种药品应当另起行每张处方不得超5种药品

(八)药饮片处方写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特殊要明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如布包、先煎、下等;对饮片产地、炮制有特殊要应当药品名称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规定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要超剂量使用应当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空白处划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签名式样和专用签应当与院药学部门留样备式样相致不得任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g)、微克(g)、纳克(g)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l)单位;国际单位()、单位();药饮片以克(g)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单位;溶液剂以支、瓶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单位;射剂以支、瓶单位应当明含量;药饮片以剂单位。

处方权获得。

八条册执业医师执业地取得相应处方权。

执业助理医师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应当执业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方有效。

九条册执业助理医师乡、民族乡、镇、村医疗机构独立从事般执业活动可以册执业地取得相应处方权。

十条医师应当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备案方可开具处方

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执业医师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化管理培训。

执业医师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师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调剂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方可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调剂格方可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

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医疗机构处方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方有效。

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医疗机构对其胜任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认定授予相应处方权。

处方开具

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要按照诊疗规、药品说明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规定。

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机构性质、功能、任制定药品处方集。

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通用名称药品品种射剂型和口剂型各不得超种处方组成类复方制剂~种。

因特殊诊疗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情况除外。

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制剂处方应当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延长有效期由开具处方医师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长不得超3天。

十九条处方般不得超7日用量;急诊处方般不得超3日用量;对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十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重慢性疼痛患者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首诊医师应当亲诊患者建立相应病历要其签署《知情》。

病历应当留存下列材复印件。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件;。

(三)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件。

二十二条除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重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射剂仅限医疗机构使用。

二十三条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射剂每张处方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3日常用量。

类精神药品射剂每张处方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3日常用量。

哌醋甲酯用治疗儿童多动症每张处方不得超5日常用量。

二类精神药品般每张处方不得超7日常用量;对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明理由。

二十四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重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7日常用量。

二十五条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日常用量。

二十六条对要特别加强管制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次常用量仅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次常用量仅限医疗机构使用。

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门(急)诊癌症患者和、重慢性疼痛患者每3月复诊或者随诊次。

二十八条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应当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致;打印纸质处方签名或者加盖签有效。

药师核发药品应当核对打印纸质处方无误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收存备。

处方调剂

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任职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三十条药师执业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格。

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式样应当机构留样备。

三十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任职格人员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按照药品说明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用法、用量、事项等。

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处方前记、正和记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合法性。

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容包括。

()规定必须做皮试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明敏试验及结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相性;。

(三)剂量、用法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临床义药物相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三十六条药师处方审核认存用药不适宜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告知处方医师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十对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三十八条药师完成处方调剂应当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

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

四十条药师对不规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处方不得调剂

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机构基用药供应目录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四十二条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六监督管理

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管理

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评制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予以干预。

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仍连续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取消其处方权。

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处方权由其所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

(三)被销、吊销执业证;。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四十七条取得处方权人员及被取消处方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取得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

四十八条除治疗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四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任职格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五十条处方调剂处方药品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年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年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3年。

处方保存期满医疗机构主要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五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

专册保存期限3年。

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程发现医师出现办法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应当出示证件;被检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七法律责任。

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四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使用取得处方权人员、被取消处方医师开具处方;。

(二)使用取得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使用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任职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五十五条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七十二条规定由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处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五十六条医师药师出现下列情形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取得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按照卫生部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

(三)药师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

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按照《执业医师法》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月以上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吊销其执业证。

()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开具药品处方;。

(二)按照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

(三)违反办法其他规定。

五十八条药师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八附则。

六十条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基用药目录围开具药品处方

六十条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任职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六十二条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医院、社区卫生心()、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以及护理院()等医疗机构

六十三条办法007年5月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00〕69)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005〕36)废止。

附件。

处方标准。

处方容。

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科别或病区和床位、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可添列特殊要项目。

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

正以R或R(拉丁R请取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

二、处方颜色。

普通处方印刷用纸白色。

急诊处方印刷用纸淡黄色右上角标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淡绿色右上角标 儿科。

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淡红色右上角标麻、精。

5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白色右上角标精二。

我省拟立法斩断用药黑手 乱开处方可罚万元。

草案提出用药单位购进药品须建立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否则将被处以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按照规定保存购进验收记录处以二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用药单位如从不具有相应生产、营格企业购进药品或购进、擅调制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其违法使用药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违法所得将被没收还将被处以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草案规定对其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处理。

其他用药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由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使用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用药单位应当尊重受药人对药品知情权;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也必须明药品通用名称或批准治疗机构制剂名称;而受药人可以疗效相或相近药品进行选择。

用药单位如发生如下行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明药品通用名称应用药品明显超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药品使用说明用药等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指出用药单位不得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方式对应用药品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违反规定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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