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卜藏丹津事件后青海地区的蒙藏关系述论

摘 要:罗卜藏丹津事件是研究清廷治理青海蒙藏两族和18世纪以来青海蒙族两族关系的重要窗口。

藏汉史籍中也不乏对这一事件的起因 ,经过和清廷善后措施等方面的记载。

在相关研究成果丰硕,资料记载翔实的条件下,本文试图另辟蹊径,尝试从罗卜藏丹津事件前后清廷治理青海蒙藏两族的高层决策这一角度出发,论述罗卜藏丹津其人其事对青海地区蒙藏关系的客观影响。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清朝;善后措施;罗卜藏丹津事件   清朝雍正元年(1723年6月)的罗卜藏丹津事件是影响清廷治理青海蒙藏两族青海地区蒙藏两族关系的重要历史事件

青海地区作为蒙藏两族共同繁衍生息的历史舞台,是清朝加强对西北地区各民族的统治和管辖的中间地带。

青海地区的稳定和蒙藏民族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清朝政府对巴塘,里塘等西南藏区,河西走廊和吐鲁番等北部地区以及对西藏等地区的控制。

1722年冬,驻守青海蒙古和硕特盟王罗卜藏丹津清廷易主之际,召集青海台吉会盟,发动了一场蓄谋已久,旨在争夺青海控制权的叛乱。

这场动乱被清廷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平定,前后为时半个月,被藏文史籍描述为chu yos zing ‘khrugs(“水土年之乱”)。

有不少中外学者专门撰文研究过罗卜藏丹津事件

最早研究这一历史事件的国外学者是Petech, 作者在其专著《十八世纪西藏、中国、蒙古的国际关系》中论述了该事件的前因后果。

日本学者佐藤长运用清代史料和地图,对这一事件的经过作了严密的考订。

日本学者加藤直人则利用《年羹尧奏折》和《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等第一手满文档案对罗卜藏丹津事件的起因、发展、经过以及清廷的善后措施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国内马大正、蒲文成、 马连龙等学者也对这一事件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性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本文试图以罗卜藏丹津事件清廷的善后措施以及事件前后清廷决策层面的调整为切入点,探讨罗卜藏丹津其人其事、论述罗卜藏丹津其人其事对于推动清朝政府统治和管辖青海西藏事务所产生的客观作用。

1 罗卜藏丹津事件清廷的善后措施   青海为连接西藏时进藏的必由之路,也是北防准噶尔之战略要地。

有清以来青海一处有事,多涉及西藏

所以清朝为捍卫西藏,在平定罗布藏丹津后,采取了确保稳定青海地区的一些防务措施。

青海蒙藏民族各部内部及各族间的社会关系的构成、变化及中央王朝对蒙藏两族政策的改变,都和罗卜藏丹津事件有着密切的关系。

清朝平定了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的叛乱后,为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对青海地区的统治及其稳定青海的社会秩序,采纳了川陕总督抚远大将军年羹尧所奏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及《禁约青海十二事》。

这两部地方行政法规对青海地区蒙藏两族居住地的行政制度、划界、会盟、贡市、朝觐、卫戌、移民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将蒙古族编为二十九旗   清朝根据青海和硕特部蒙古原来的统治势力和联盟都已衰落的情况,派一等侍卫副都统达鼐办理青海善后事宜。

达鼐在查明青海厄鲁特蒙古有二十九台吉,将二十九台吉分编为二十九旗,各台吉自为扎萨克,并实行会盟制度。

其中“和硕特部(牧地:跨大通河上游,布哈,柴达木,布隆吉尔,柴集诸河及黄河曲之处两岸,青海湖四周之地,共21旗)。

土尔扈特部(牧地:当黄河曲处之两岸,共4旗)。

绰罗斯部(牧地:当青海湖东南,西北两岸共2旗)。

喀尔喀部(牧地:当青海湖南岸1旗)。

辉特部(牧地:当柴集河东泊西尼地一带1旗)。

西套和硕特部(牧地:当贺兰山西,龙头山北,东至宁夏府边外界,西至凉州、甘州二府边外界,西至古尔鼐接额济纳土尔扈特部界,北逾戈壁接扎萨克图汗界1旗)”。

根据年羹尧所奏的《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规定:“青海部落,宜分别游牧居住也。

请照依内扎萨克,编为佐领,以申约束。

每百户编一佐领,其不满百户者为半佐领,将该管台吉俱授为扎萨克,于伊登弟兄内拣选,授为协理台吉

……其每年会盟,奏选老成恭顺之人,委充盟长,不准妄行私退,以致生事滋扰”。

《禁约青海十二事》中规定:“番子唐古特人等,不许扰累。

喀尔喀、辉特、图(土)尔古特部落,不许(将)青海占为属下。

编设佐领,不可抗违”。

又在《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中规定:“朝贡贸易,宜按期定地也。

请自雍正三年起,于诸王台吉内,派定人数,令其自备马驼,由边外赴京,请安进贡。

请海诸王贝勒,应分作三班,三年一次,九年一周。

其与内地之人,互相交易之处,则定以每年二月、八月,二次交易,俱以边外为集。

……如有擅进边墙者,即行惩治”。

从地域分布上看,蒙古族二十九旗中有二十四旗被清政府安置在今日月山以西、黄河以北的青海湖周边地区。

和硕特部的南右中旗、南左中旗、前头旗、土默特旗的南前旗以及察罕诺门汗旗五旗,被安置在黄河以南,包括今贵南县、同德县、泽库县、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等地。

罗卜藏丹津事件清朝政府对蒙古部众实行的编旗政策,不仅隔离了蒙藏两族青海地区的天然交流,同时有效地防范了蒙古族部众内部密谋举事。

从当时的情况看,清政府将蒙古族编为二十九旗对分化蒙古各部众力量、 有效地控制青海各部起了一定的作用, 其历史作用是积极的。

然而 ,至乾隆年间,清廷蒙古族内部和蒙藏两族的“分而治之”的政策便显露出弊端。

据那彦成奏折记载,藏族“当其始分族而居,每族不过百余户,或数十户,游牧尚可相容。

迨后丁口日繁,互有强弱,抢劫蒙古乃其世仇,河北乃其素志”,可以看出,罗卜藏丹津事件清廷的善后措施在实施初期虽然对稳定青海地区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实施过程中使蒙藏两族出现了牧场与人口极不协调的局面,客观上导致了清代中期黄河以南藏族部众的大举“北迁”, 为日后蒙藏两族争夺草场埋下了祸根。

(二)将青海藏族各部收归清政府直接管辖   罗卜藏丹津事件后,清朝政府将青海境内的藏族群众收为编户齐民,设立卫所,收其赋税,另在一部分藏人中任命千户、百户、巡检,归早先设立的道、厅和新添建的卫所管辖。

1725年(雍正三年),清朝升西宁卫为西宁府,设置“总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常驻,任命达鼐为首任办理青海蒙古番子事务大臣,通称青海办事大臣或西宁办事大臣。

其主要任务是监督青海蒙古族和藏族的盟长、旗长和千百户,防止他们私相往来、图谋不轨,以巩固清政府对蒙藏民族的统治。

西宁办事大臣之职撑是“统领青海蒙古各扎萨克军队;主持或派管参加蒙古西藏各盟长、旗长和千百户会盟、编审户口、征收赋费;稽查、办理当地各族贸易事宜,掌控青海西藏的茶粮交易、审理各族纠纷、处理重大刑名案件;帮助驻藏大臣管理有青海或途径青海蒙古各部僧众进藏熬茶活动。

除外,还肩负调兵遣将、筹办粮饷、驿路运输、护卫使臣赴藏、维护国家统一和青藏高原的安定等等”。

清朝政府设立西宁办事大臣一职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控制青海藏族部众,从而达到牵制西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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