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植物人和脑死亡

【关键词】 植物

植物人和脑死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实际医学工作中,许多医务工作者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认识。随着我国的入世,在生命科学领域,脑死亡的立法也正在与国际接轨,脑死亡诊断标准也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那么,脑死亡的人是否就是植物人?或者说植物人是否就发生了脑死亡呢?答案是否定的。植物人和脑死亡有着根本的区别,同时又存在一定的相互联系,下面就两者的发生机理及有关特征分别进行比较和区分。

首先,植物人属于临床医学的研究范畴,归类于神经病学科,它指的是患者的一种意识状态,这种意识状态主要包括去大脑皮质状态、运动不能性缄默症、闭锁综合征及慢性植物状态 [1] ;这几种特殊类型的意识障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可以将其称为植物人,只不过患病的部位、临床表现及严重程度有所差别而已。一般情况下,植物人是指脑中枢的高级部位(脑的外围部位)如大脑皮质功能丧失,病人呈意识障碍或永久性昏迷,而脑中枢的中心部位(皮质下核和脑干)所司呼吸、体温调节、消化吸收、分泌排泄、新陈代谢以及心跳循环等自主功能依然存在 [2] 。这样的病人,只要护理得当,就可能长期生存。但实质上,最典型的植物人的意识障碍应为慢性植物状态,而慢性植物状态在事实上则包括了前面三种意识障碍,它是这几种特殊类型意识障碍中脑组织受损最广泛,患病程度最严重的一种。该病变主要是由于大脑皮质、皮质下结构、脑干部分或全部受损所引起;发病原因以严重的颅脑外伤,脑血管病、脑病、脑炎、中毒等多见。其临床表现有以下几个特征:(1)随意运动丧失,肢体对疼痛性刺激有时有屈曲性逃避反应。所以这种病人不能自行活动或变换体位,只能躺在床上,必须由别人护理和照料。(2)智能、思想、意志、情感以及其他有目的的活动均已丧失;其眼睑可以睁开,眼球呈现无目的的活动,不会说话,不能理解语言,有时即使眼睛可以注视,但也不能辨认。(3)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不能诉说饥饱,有时有吞咽、咀嚼、磨牙等动作。(4)大小便失禁。(5)脑电图平坦或出现静息电位,受伤后数月可有高波幅慢波,或有偶然的α节律。这些都是植物人的发病机理及临床特征。

脑死亡则是人们在研究人体死亡的过程中对死亡的一种分类,脑死亡最早发现于临床,其现代描述在1954年见于莫拉雷特(Mollaret)和高伦(Goulon)的文章,1968年哈佛医学院特别委员会发表报告,对死亡的定义和标准提出了新的概念,把死亡规定为不可逆的昏迷或脑死亡,由此出现了脑死亡这个概念 [3] 。在目前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上主要根据人体有无呼吸及心跳来判断是否死亡,即死亡学说中的肺性死亡及心性死亡,在临床工作中基本上也是这样判断的。而脑死亡主要是根据人体生命活动中枢―――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是否存在来判断人体是否死亡,至于呼吸、心跳是否存在及其存在方式则意义不大。也就是说即在心跳、脑外体循环以及脊髓等脑外器官功能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均可宣告人的个体死亡。在死亡学说中,脑死亡是指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等在内的全脑功能完全地、不可逆性的停止,该概念重点强调全脑功能不可逆的丧失。根据脑死亡的发生原因,可以将脑死亡分为原发性脑死亡和继发性脑死亡 [4] 。原发性脑死亡是指由原发性脑疾病或损伤所引起的脑死亡临床上大多数脑死亡都属于这一类。在临床实践中,如果脑死亡立法,原发性脑死亡者的脑外器官将是人体脏器移植中非常好的器官来源。而继发性脑死亡则是由心、肺等脑外器官的原发性疾病或损伤致脑缺氧或代谢障碍所引起,随着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抢救复苏以及器官移植和人工脏器的开展,这一类脑死亡将会越来越少。对于脑死亡诊断标准,由于各国立法的不同,其诊断标准也不一样;而且在医学界,具体的诊断标准现在也仍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在世界范围内,目前已经提出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已达30余种,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美国哈佛大学的哈佛标准、美国神经病研究所组织九家医院所提出的“协作组”标准、英联邦皇家学院标准和1985年日本厚生省脑死亡研究班提出的标准等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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