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的刑法防范与调控

摘要:以往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处理金融诈骗案件时,多倾向于作为经济纠纷处理。

代写论文 由于经济制裁手段的滞后性及缓和性,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却无法挽回损失。

但如果从刑法的角度来防范和调控金融诈骗案件,就可能会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

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

对“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该根据客观情况以综合考量。

;关键词:金融诈骗刑法非法占有;一、金融诈骗案件并不一定只是经济纠纷在现实中,金融诈骗案件大多数作为经济纠纷来处理。

一般而言,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向法院的经济庭起诉实施金融诈骗的人,法院最后虽然判决被告人败诉,但此时被告人早已挥霍或转移走了诈骗财物

结果不仅使受害人无法追回经济损失,反而耗费了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昂贵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实际上,很多金融诈骗的案件,并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经济纠纷,而可能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

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按照经济纠纷来处理,不仅使犯罪分子轻易地逍遥法外,有损刑法的权威,而且还让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经济制裁手段的滞后性和缓和性的弱点,从容地游离于刑法与经济法的空隙之间,保留住了诈骗的果实。

相反,如果用刑法来处理金融诈骗案件,不仅使犯罪行为“罪有应得”,而且会减少受害人或受害单位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司法部门之所以将现实中发生的大量的金融诈骗案件简单地界定为经济纠纷,代写毕业论文 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受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认为“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刑法的方法”。

所以,对于金融诈骗首先应该考虑运用经济法的手段来处理。

第二,没有从法益侵害和具体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对金融诈骗的性质进行具体的分析,其结果不仅模糊了刑法作为公法的意义,而且也使刑法保护法益的目的流于口头。

金融诈骗是否只应该以经济的手段来防范和调控呢?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观念上的误区。

民法经济法等私法维护的是私法的秩序,而刑法维护的是公法秩序。

私法与公法共同组成和维护着整个法律秩序。

刑法的性质决定了刑法有自身调控的范围和根据,刑罚有着与经济制裁不同的目的与任务,两者在功能上常常具有不可替换性。

如果认为只有当经济制裁等手段不足以抗制某种行为时才运用刑罚手段,实际上是否定了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事实上,当某种行为对法秩序和法益的危害程度接近社会一般的犯罪刑罚观念的时候,该行为就有了成为犯罪以及受刑罚处罚的理由。

至于如何恢复被侵害的法益与法秩序,民事制裁手段并不排斥刑罚

刑罚来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基于对刑罚的恐惧,受害人或受害单位往往也容易挽回经济损失。

刑法总是将对法秩序和法益的危害程度接近社会一般的犯罪刑罚观念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构成要件来描述这种不法的类型。

换句话说,当某种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的构成要件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说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应该根据刑法来调整。

因此,对于金融诈骗行为的处理,应该看金融诈骗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

二、金融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强调加强对金融诈骗行为刑法防范和调控,并不是说凡是金融纠纷都应该一律以刑法来处理。

刑罚手段关系到人的自由、权利甚至生命,所以要严格控制刑法的适用。

只有当金融诈骗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一社会调控手段,否则,就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侵犯人的基本权利。

根据刑法金融诈骗罪的规定,金融诈骗罪的成立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其主观要件,这也是司法实践在认定金融诈骗罪时最感棘手的一个问题。

由于对金融诈骗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存在着理解上的根本分歧,代写硕士论文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金融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的看法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排除财物的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而且金融诈骗罪中所有的作为主观要素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内涵都是相同的。

理由是:第一,金融诈骗犯罪归根到底是对财产法益的侵害。

其本质的特征就是永久性地非法剥夺他人对财物的权利,自己以财物所有人的身份取而代之。

只有将“意图排除财物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而取得事实上的支配权的意思”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中心意思,才符合取得型财产犯罪(相对于毁坏型的财产犯罪而言)的本来面目。

第二,笔者之所以不认为行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排除“权利人”行使权利,也没有将金融诈骗罪的法益表述为财物的所有权,是因为在金融诈骗罪中,可能存在基于不法原因或者非法债务而仍然构成犯罪的情形。

例如,甲受贿了人民币100万元,乙以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为名将甲受贿来的100万元骗走。

假如乙同时以相同的手段从不特定的多数人处非法集资,乙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该案例中,虽然甲并不是这100万元的权利人,相应地乙的行为也没有侵犯甲对这100万元的所有权。

但是即使受害人并不是财物的权利人,并不拥有对财物的所有权,但这并不妨碍行为人非法取得意图的形成和实现,其行为仍然对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他人财产造成侵害。

因此,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永久性地排除财物所有人,包括非法所有人对财物占有、处分、收益的事实。

第三,排他性只是非法占有意图的一个特性,并非是非法占有意图的本质或全部内容。

因为占有的实质是对财物的支配或控制,行为人剥夺或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乃至所有权,并不意味着他支配、控制了财物

例如,将所有人的财物直接砸毁,以及将别人鱼塘中的鱼放走的行为,虽然排除了所有者对财物的所有权,却不能说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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