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 [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一中办事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总则。
条 完善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学办事处制建设规工作行保证印使用严肃性确保印使用安全、规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程》特制定办法。
二条 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学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印有公和财专用。
二 印启用及销毁。
三条 办事处印须由办事处凭基金会分支机构登记证依法申请刻制印。
四条 印刻就由办事处启用并报送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及湖南省民政厅备案。
必要由办事处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五条 印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废用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主管部门登记销。
销毁印须留印模办事处主任签署见并报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处理。
如遗失印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主管部门登记销。
七条 管理人员要有高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
印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八条 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则指定专人代管。
存放印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九条 不得将印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办公人员因公外出用应先向办事处处提出申请长方能借出。
外出办事应将借用印及归还。
四 用印围和审批。
十条 用印围。
、办事处制发公;。
、各类协议、合等契约。
3、拨款通知凭据;。
、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审批事项;。
5、以办事处名义对外提供各种材、、数据;。
6、以办事处名义颁发荣誉证、奖状等;。
7、办事处介绍信;。
十条 般事项用印由长进行审批合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审批。
严禁没有容空白纸上盖。
十二条 凡以办事处名义行、发函须加盖办事处公公用印凭签发人签用印。
十三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合、协议等须长核稿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签批方可加盖办事处公。
十四条 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或伪制印要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造成严重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五 附则。
十六条 办法公布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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