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中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若干问题分析
债权人撤销权与代位权是保全债权项重要法律制对债权人维护己合法权益寻法律救济保障债权实现具有重要义。
试从我国实际出发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债权人撤销权制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债权人撤销权性质及实问题1我国债权人撤销权性质债权人撤销权身是种债权权能实附属债权权利从其行使法律效具有实体法上实际财产利益及权利构成、效力围、行使方式等规定民事实体法看属实体法上权利。
然而撤销权行使又须向法院提出并判撤销方能发生效力与其他实体权利行使方式却有不。
因撤销权法国民法又被称“诈害行撤销诉权”属种“非对抗性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究竟实体法上权利抑或诉讼法上权利学说上具有争议。
”关债权人撤销权属何种性质实体权利历存较分歧基上有请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三种观。
外还有责任说。
我国合法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界对撤销权性质基上也存上述观。
笔者认债权人撤销权项附属债权法定实体权利法律通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从而扩张了债权权能使得债权人债权请权容外具有定程上物权权能性质上与债权请权有着根区别。
从我国合法对债权人撤销权概念所作出界定看撤销权债权人请撤销债人诈害行权利并包括请返还财产容。
可见撤销权行使仅具有消灭债人处分财产行效力并没有返还财产容法律规定“请”亦只是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要程序权利而非撤销权实体权利。
通常可以由权利人直接向义人提出请并由义人做出定行才发生双方法律关系变更、消灭。
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权利人不能直接向义人提出撤销只能向法院提出并判撤销方能使债人与他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就撤销权讲权利质容是撤销债人诈害行权利行使目是恢复债人责任财产而返还财产作恢复责任财产方式并非债权人撤销权所固有容畴。
实并非撤销债人行要达到财产返还目可以说“撤销”根容“返还”乃目。
当债权人撤销权没有财产返还容撤销权行使具有消灭诈害行法律效力依权利容看合形成权特征。
因“形成权者依权利者方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权利也”。
当撤销权行使附有请三人返还财产容因债人行被撤销其与三人行归无效因无效行产生财产返还法律是基债人与三人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是债人债权人该法律关系不享有任何基础权利无权请三人返还财产。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质容依然是撤销债人诈害行而附带返还财产请只是撤销权行使目和结。
2实问题我国债权人撤销权性质形成权那么当权利行使具有返还财产容而不能提出返还请如何责任财产恢复问题才能达到保全债人责任财产实现债权人债权终目?合法对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有观认债人与三人让财产行被撤销三人因无效原因行取得财产应返还债人当债人怠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借助代位权诉讼予以种观亦有定道理但这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初衷不往往增加诉讼成造成不必要浪费。
也有观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人与三人行归无效三人基无效行取得利益视债人责任财产债权人可以直接对受益人所获财产(或利益)申请强制执行。
笔者观目前实处理类债权人撤销权诉纠纷可以从《华人民共和国合法若干问题释()》(以下简称″合法释″)及《民事诉讼诉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寻到程序法上相关依据。
如合法释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法74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只以债人被告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三人”。
民事诉讼法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三人认有独立请权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诉讼标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权但案件处理结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从以上规定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请诉讼法院通追加受让人或者受益人案件三人判撤销债人与三人行因债权人可依法院有效判直接对被列三人受益人仍然占有财产强制执行。
二、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及适用问题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依学者通说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人有危害债权实现行包括以下几方面是须有债人行;二是须债人行以财产标;三是须债人行危害债权人债权;四是须债人行债权发生有效成立并继续存。
实践主要分歧对客观要件理与适用上笔者认债权人撤销权客观要件主要包括债权人已存有效债权和债人处分财产诈害行。
撤销权是种法定实体权利但又是附属债权权利没有债权撤销权便成无木。
“盖债权人撤销权防止债权人对债人所预期担保般减少而行债权则难谓因受害也”。
即债权成立前债人行不发生危害债权可能从而行使撤销权便无从谈起。
持否定说观认由债人财产处不确定状态债权清偿期届满前债人实施处分财产行很难认定其有危害债权图况且清偿期届满债人责任财产可能恢复或增加。
持肯定说观则认撤销权不代位权其所针对是债人积极损害债权人行若不及行使撤销权待债权清偿期届满可能无法弥补债权人损失。
各国立法也有不规定德国民法明规定履行期必须届满才能行使撤销权;法国法和日法则认可行使撤销权债权不必届满清偿期。
综上笔者认审撤销权可否行使应有利保护债权人债权前提下以尽量减少对债人权利干预原则对不情况区别对待。
对已届清偿期债权债人有履行债义没有履行而放弃债权或让财产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危险已变现实法律应对债人恶处分财产行严加限制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理应从宽掌握。
对届清偿期债权由这类债权到期是否能够实现尚不能确定且债人财产仍处不断变动状况债人清偿期届满前处分财产对其偿还债能力造成了影响“可能”影响债权人实现有利债权保护可以适当放宽该条件债权清偿期届满前即债权发生有效成立并继续存期原则上债权人可以对债人害及债权行能行使撤销权。
但了避免债权人恶滥用撤销权侵害三人利益适用届清偿期债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该如下问题是要对债权进行审审债权人债权是否附有特别担保如是否附有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留置物;以及债权实现可能性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如是否存效障碍而致债权可能无法实现情况。
保证人力或抵押物、质物、留置物价值足以清偿债权债权存实现障碍致清偿期届满不能实现撤销权不得行使。
二是对债人责任财产进行审审债人处分财产行责任财产状况由债人进行举证以证明财产处分行债人责任财产仍能满足将到期债权。
而对债人将财产可能增加并满足债权人债权情形存与否因属确定财产实不掌握因而概不论。
(1)处分财产行。
由债权人撤销权是保持债人责任财产而设毋庸置疑债人行是撤销权对象或称撤销权标即债权人撤销权标是债人害及债权处分财产行亦即诈害行。
“事实行是就财产加以改造、毁损、外部加工变形等行;法律行包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
能够成债权人撤销权标债人行法国民法上称“债人所有诈害其权利行”日民法上称“债人知有害债权人而实施法律行”。
台湾学说判例及陆学者们般认撤销权标既包括债权行又包括物权行。
外还有观认消极不作亦可成撤销权标如继承权抛弃行。
而作撤销权标处分财产行应该是发生法律效力减少财产或增加担法律行。
首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事由是债人处分财产行害及其债权债人行如没有生效或无效则不发生财产或利益法律义上让便不构成对债权危及。
其次从事实行看由事实行作出即不再受当事人志支配且与三人不发生关系不会产生财产或利益让法律故无从撤销如物毁损行。
再者处分财产行必须是债人积极行如放弃债权亦债人做出积极思表示而成立但对债人消极处分财产行如拒绝受领某种利益(债人支付相应对价除外)消极行债权人不得提出撤销。
外债人处分行须以财产标非以财产标行不撤销列处分行能否成撤销权标界定标准应是行是否造成债人责任财产减少。
因而依财产直接减少和接减少情形界定法律行既能反映了撤销权标特又利实操作。
直接减少财产行称减少财产行如无偿赠与、有偿让接减少财产行称增加担行如提供担保、债承担。
所以债人处分财产行应该是发生法律效力减少财产或增加担法律行。
(2)诈害行是指害及债权行。
债人行是否害及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正当性和债人思治合法性平衡。
“债人财产减少通常都对债权人债权产生不利影响但这种不利影响必须达到定程方可构成对债权侵害。
如债人行虽然导致其财产减少但是并达到债人没有清偿力程即债支付不能状态则不能认该行有害债权”。
客观上害及债权行须以责任财产减少要件从我国撤销权适用社会背景看对客观标准应严格限制不宜宽。
害及债权行应只是直接减少财产行主要包括放弃债权、无偿或有偿让财产、提前清偿到期债等;不应包括债承担、他人提供担保、债权人增设抵押权等接减少财产增加担行。
因增加担行只是使债人支付能力将受到影响这种影响将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撤销权行使并达到债人支付不能状态如可以行使撤销权势必使量济交往活动受到影响和破坏不利社会济平稳发展。
其次主观上应严格把握“害及”标准所谓“害及”只是债权人种主观推断所以应允许债人提出反证予以反驳。
如债人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实施处分财产行仍有支付能力可认定其行对债权没有危害撤销权不得行使。
如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不能则认定其行害及债权或者债人无证据证明其仍有支付能力便可推定其行害及债权得以撤销。
因撤销权标只是债人诈害行且从附属物权登记行性质讲其性质是物权公示行政行撤销权行使所要审理只是民事法行关系对具有行政行性质物权公示行进行司法审并撤销显然与现行法律制是相违悖。
虽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请并撤销附属物权登记行但可以通执行程序进行变更登记从而实现债权保全目。
从我国合法74条规定看现行法律仅承认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让财产这三种直接减少财产行撤销权标而对减少财产其他行如放弃到期债权和提前清偿到期债不能行使撤销权。
笔者认立法限制性规定不足从审判实践看对债人直接减少财产行包括放弃债权、无偿或有偿让财产、提前清偿到期债等只要认害及债权应得行使撤销权。
对上述行放弃债权、无偿让财产和提前清偿到期债行相对人得以受益对该行不应以是否有错要件只要实施上述行构成对债权人债权危害得以行使撤销权;而对债人有偿让行应以是否有错要件相对人善不得行使;反债人与相对人让行属主观恶者得以撤销。
但现行法律修改前债权人只能对以上三种害及债权行行使撤销权对其他行则不能成撤销对象。
三、债权人撤销权行使问题1撤销权行使当事人债权人撤销权制权利行使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当属原告身份。
但从合法释24条对撤销权诉讼当事人作出规定看出债人撤销权诉被告;而受益人或受让人三人。
笔者认释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三人规定值得商榷。
撤销权当事人地位与撤销权性质及效力有直接关系如前所述撤销权形成权债权人行使撤销诉具有消灭诈害行法律效力。
当债人诈害行单独行撤销对象仅是债人行应以债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因与案件结有利害关系可以将其列无独立请权三人;当债人行契约行行使撤销权有财产返还容行当事人债人和受让人或受益人应以债人与受让人或受益人共被告不宜将受让人或受益人列三人。
如财产发生再让受益人作与案件结有利益关系当事人可列无独立请权三人参加诉讼。
受让人主观善者撤销权诉可以依善取得制进行抗辩。
2撤销权行使期对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理论和实界有争议存两种观种观也是通说观认撤销权行使期除斥期。
另种观认撤销权行使期应分两种情况五年除斥期年“特殊诉讼效”。
笔者认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涉及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行使期上差异问题。
从权利性质和行使期适用对象关系上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属种实体权利依通说观形成权适用除斥期即从权利成立日起法律规定行使权利预存期债权人不行使撤销权便发生权利消灭法律所消灭权利是实体上权利。
合法75条关“债人行发生日起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应理五年撤销权实体权利预存期从行发生日起五年债权人不行使撤销权其实体权利便告消灭。
然而债权人撤销权作种特殊形成权其特殊性表现债权人须通诉讼方式请法院撤销不依债权人方单方行便使得债人与相对人法律关系归消灭即债权人有权因债人诈害行请法院保护其权利是种预存期通诉讼保护其权利程序上请权。
法律规定预存期债权人不行使请法院撤销债人诈害行权利便丧失通诉讼程序获得救济胜诉权并非实体上权利。
这与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法定期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诉讼效法律制原理是相因诉讼效适用客体是诉讼请权即诉权。
其实质是通诉讼请法院保护其权利种程序上请权并非指实体上请权如债权请权。
效期届满请权人丧失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
所以债权人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撤销债人诈害行期效期而非期消灭实体权利便告消灭除斥期。
依合法74条规定撤销权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日起年行使如年不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便丧失请法院撤销债人诈害行权利即胜诉权。
但法定行发生日起五年期其实体权利并丧失。
况且从撤销权立法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看撤销制立法恢复债人责任财产保证全体债权人债权实现。
通规定行使撤销权各要件进行严格限制以稳定法律秩序并促使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和保全证据。
因立法和司法释都明确规定五年长期不适用止、断或者延长规定。
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社会信用不高债人实际偿债能力低导致债人逃避债倾向非常普遍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处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通常受到侵害这与我国市场济建设和发展是相违背。
如向法院请保护年期不变期对债权人讲显得较苛刻反会因而给债人以逃避债机不利实现债权人通债保全方式以保证债权实现立法目。
年期特殊诉讼效便可以适用效止、断或延长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便构成效断。
债权人起诉又撤诉年效期得以重新计算。
但因合法规定了撤销权行使方式只能向法院提出理认只能以诉讼方式提出。
笔者认对应做广义理如实践对债权人执行程序发现债人有让财产诈害行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且执行法院对让财产进行了封亦应构成效断事由。
从理论上讲当事人方提起诉讼或提出要便构成效断法定事由债权人执行提出请应属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效断事由。
执行法院审债权人申请认须通诉讼方式撤销须及告知债权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
从实践上看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对让财产进行了封又封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如已超年。
因执行程序债权人申请构成效断事由给债权人执行通执行程序这问题予以效制上保障既能遏制债人逃债又能尽可能避免当事人重新起诉诉累有利实际问题更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债保全。
四、债权人撤销权效力问题从合法释25条“债权人依照合法74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人民法院撤销债人放弃债权或让财产行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该行始无效”规定看撤销权效力即使得债人与三人处分财产法律关系归无效。
具体表现1对债人效力。
2对受益人效力。
对直接受益人而言诈害行被撤销其有将因无效行取得财产返还债人义;对受益人而言视主观错情形而定善受益人权利受法律善取得制保护其不有返还财产义。
3对债权人效力。
因撤销权形成权债人行归无效其产生法律是受益人将无效行取得财产返还债人并做债人责任财产对全部债进行担保。
如债权人对债人债权已届清偿期债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恢复原状责任财产或受益人拒绝返还脱逸财产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必再借助代位权诉讼。
而对其他债权人而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产生法律是债人行归无效并使其脱逸财产恢复责任财产上地位。
从理论上讲全体普通债权人包括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债人全部责任财产围(包括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取回财产)按比例平等受偿。
笔者认这样违背民法公平原则债权人做了较付出取回财产却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对债权人不公平。
对到期债权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对因撤销而恢复债人脱逸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到期债权恢复脱逸财产由与债人原有财产作对全体普通债权人般担保化对撤销权行使者特别担保。
这样不仅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积极性充分发挥债权人撤销权制功能而且与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立法精神相致合法释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代位权成立由次债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债权人与债人、债人与次债人相应债权债关系即予消灭”。
依规定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通代位权诉讼从次债人处取得财产实质是肯定了代位权行使者优先受偿权。